隨著越南娛樂業蓬勃發展,電影和視頻游戲對音樂的需求急劇增加。有時,電影配樂中的歌曲會像電影本身一樣受歡迎。
眾所周知,要在電影中使用歌曲,電影制片人通常需要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所有者達成協議,以獲得使用該作品的許可,并約定版稅金額。否則,他們的使用可能被視為侵犯版權。但是,如果電影制片人與歌曲的所謂版權所有者達成協議,后來發現此人并未真正完全擁有該歌曲版權,那么會發生什么?最近在越南發生的一起備受矚目的案件揭露了這個問題。
電影配樂引發版權訴訟
由Ly Hai推廣有限公司出資出品的電影《Face Off 4-The Walking Guests》于2019年4月首映,并很快大獲成功。在這部電影中,Ly Hai使用了一首名為《Ganh Me》的歌曲。2019年3月,Ly Hai與音樂家Quach Beem簽署了使用合同。2019年4月24日,Quach Beem獲得越南版權局頒發的版權證書,被確認為歌曲所有者。
版權糾紛發生在2019年11月,當時一個名叫Truong Minh Nhat的人發現《Ganh Me》的歌詞與他在2014年6月創作并發布在其Facebook上的一首詩幾乎相同,并且這首詩早在越南版權局向Quach Beem頒發版權證書之前就存在了。Nhat對Quach Beem與Ly Hai提起了侵犯版權的訴訟。Nhat在請愿書中要求法院承認他是《Ganh Me》歌詞的作者和所有者,并命令Quach Beem更正版權證書中的虛假信息并賠償損失。Nhat還要求法院命令Ly Hai: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停止在所有媒體和平臺上使用《Ganh Me》;在大眾媒體上道歉,稱未經許可使用他的詩并提供錯誤的作者信息;將他命名為電影中歌詞以及所有相關文章和帖子的作者和所有者并賠償損失。
2022年4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HCMC)作出一審判決,承認原告是《Ganh Me》這首詩的作者和所有者。法院進一步裁定,將包含原告詩歌的歌曲《Ganh Me》登記為版權作品是一種盜用原告詩歌版權的行為。法院隨后接受了原告對Quach Beem的索賠,包括部分損害賠償要求。關于Ly Hai,法院裁定該公司根據與音樂家的合同在其電影中使用這首歌是善意的。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對Ly Hai的幾乎所有主張,除了原告提出的讓他作為電影歌詞以及其他相關文章和帖子作者的要求。
Quach Beem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胡志明市高等法院維持了原判。
各方對裁決持不同意見
越南《2015年民法典》第133.2條規定了民事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機制:“當民事交易無效,但被交易的財產已在主管機關登記,然后通過另一筆交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此人依據該登記進行交易時,這種交易應屬有效。”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財產所有者可以要求過錯方退還適當的費用并賠償損失,但他無權向“善意第三方”收回財產。但是,越南法律中沒有關于第133.2條的進一步指導,也沒有對“善意第三方”作出具體定義。
在一審判決中,HCMC裁定Ly Hai使用該歌曲是善意的,但沒有具體說明其是“善意第三方”,也沒有為裁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判決書引起了律師和從業人員的不同意見。
許多人認為,Ly Hai不能被視為能享有第133.2條保護的“善意第三方”,因為只有一項交易,即Quach Beem和Ly Hai之間的交易。如果沒有“另一筆交易”,就沒有第三方。因此,原告有權要求法院宣布Quach Beem和Ly Hai之間的合同因Quach Beem的虛假陳述而無效。此外,根據越南的知識產權法,任何未經所有者許可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除特定允許的例外情況外,將被視為侵權。因此,Ly Hai應根據原告的要求承擔侵權指控的責任。
相比之下,其他人則認為,沒有必要進行多筆交易來確定“善意第三方”。如果被交易的財產已在主管機關登記,并且一方依靠這種登記進行民事交易,則該交易有效。因此,該方將被視為“善意第三方”,可以依據第133.2條來保護其權利和利益。
(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