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隊伍管理,科學合理評價師資工作,提高師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單位,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20年6月18日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以下簡稱“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師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師資,是指通過文化和旅游部選聘程序,承擔文化、文物、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領域培訓教學、課題研究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師資選聘、培訓、考核、監督等管理工作,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庫(以下簡稱“師資庫”),頒發《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培訓師資聘書》,指導地方師資隊伍建設,具體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承擔。
第四條 師資分為特聘師資和專業師資。
特聘師資一般從中央黨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或者地方執法業務骨干中選聘,主要通過推薦途徑產生。
專業師資一般從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中選聘,主要通過考試選拔方式產生。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對師資實行動態管理,每屆師資聘期3年,期滿自動解除聘用。申報師資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有3年以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經歷(特聘師資可適當放寬),具有較強的專業理論素養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一級執法員(含)以上(三者滿足其一即可);
(四)語言表達清晰,邏輯思維能力強,能使用普通話教學;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57周歲(特別優秀者可適當放寬);
(六)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聘。
第六條 特聘師資選聘遵循以下程序:
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師資選聘工作需要,函請有關中央黨政機關推薦特聘師資人選,經文化和旅游部確認后,候選人獲聘特聘師資。
文化和旅游部結合培訓業務需要,以及擬聘專家學者、執法業務骨干的研究成果、工作實績等,擬定特聘師資候選人名單。經函請候選人所在單位書面確認后,候選人獲聘特聘師資。
第七條 專業師資選聘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報。申報人應當如實填寫《全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專業師資報名表》(見附件,以下簡稱《報名表》),經所在單位初審同意后,統一報送至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二)審核。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審核申報材料,結合執法工作開展情況,擇優確定推薦名單,將《報名表》報送至文化和旅游部
(三)考試。對各地推薦的人員,文化和旅游部進行材料復核,并組織統一考試。考試分筆試、試講兩部分,賦分比重分別為30%和70%,不同領域分別計分,擇優入選師資庫。
第八條 文化和旅游部組織的執法業務培訓,優先從師資庫中選用師資。
第九條 師資享有以下權利:
(一)優先參加文化和旅游部組織的執法業務培訓、調研、交流等活動;
(二)提出教學研討、培訓組織、理論研究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承擔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規范化課件制作任務;
(四)所在單位為其參加文化和旅游部組織或者指派的相關教學活動提供便利;
(五)獲取符合財務規定的勞動報酬。
第十條 師資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理論研究和執法實踐,不斷提升執法能力和業務水平;
(二)根據教學需求,認真備課,確保培訓授課質量;
(三)及時報告與教學有關的工作動態;
(四)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廉政紀律規定,遵守《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
(五)完成臨時交辦的培訓、調研、教研等任務。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部定期組織師資開展業務培訓、教學研討等活動。
第十二條 師資每年從所在領域選取不同的研究方向,準備授課內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當年授課領域的研究方向和授課課件報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依托特聘師資組成審核團隊,從意識形態、法規適用、案例引用、實踐指導意義等方面進行把關,并將課件研究方向和質量作為授課師資推薦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對專業師資按年度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包括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等;
(二)日常工作,以辦案量或者所在單位年度考核檔次為考核指標;
(三)培訓授課,以培訓場次和層級為考核指標;
(四)理論研究,包括理論文章、調研報告、課件制作等;
(五)其他,包括各種表彰獎勵、資格認證和交辦事務等。
年度考核細則由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專業師資實施星級評價制度:90分以上(含90分)定為五星師資;80—89分定為四星師資;70—79分定為三星師資;60—69分定為二星師資;60分以下定為一星師資。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每年向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通報專業師資星級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師資庫換屆時,專業師資星級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
(一)連續3年考核獲評五星的,獲聘特聘師資;
(二)3年內2次獲評五星師資、1次獲評三星以上師資,或者3年內1次獲評五星師資、2次獲評四星師資的,免試續聘專業師資;
(三)連續3年獲評四星師資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續聘專業師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者換屆時不予選聘:
(一)因工作變動無法承擔教學工作的;
(二)連續3年被評為一星師資的;
(三)學歷、職稱、工作經歷等事項,以及年度考核材料造假或者瞞報的;
(四)在履職過程中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廉政紀律規定,或者違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的;
(五)其他不宜繼續擔任師資情況的。
出現前款(二)、(三)、(四)、(五)規定的情形,文化和旅游部書面告知師資所在單位及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并收回師資聘書。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在本辦法基礎上,制定本地區師資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最終解釋權歸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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