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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藝術基金有關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03-20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和改進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管理工作,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制訂了《國家藝術基金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藝術基金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藝術基金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藝術基金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6日

    國家藝術基金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以下簡稱“藝術基金”)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同時依法接受國(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藝術基金用于資助戲劇、音樂、舞蹈、曲藝、雜技、木偶、皮影等舞臺藝術作品創作生產及完成規定場次演出活動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應承擔如下責任:

    (一)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作為藝術基金的決策機構,承擔年度資助方案的審定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審查職責。

    (二)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庫專家承擔咨詢、評審、監督等相關職責。

    (三)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作為藝術基金管理和組織實施單位,承擔對申報實施項目的政治導向管理、項目質量管理和經費使用的直接監督指導責任。

    (四)項目主體按照“誰申報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對申報實施項目的政治導向管理、項目質量管理和經費使用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執行如下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項目主體應嚴格按照項目的實施計劃和目標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嚴格會議、差旅、培訓等預算管理,控制相關支出規模。

    (二)權責明確,講求績效。項目經費管理各方應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加強對項目經費全過程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應當納入項目主體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型、藝術門類的創作規律及實際情況,按程序一次核定,按50%、30%、20%的比例分立項款、中期款、結項款三批次支付大型舞臺劇和作品資助項目經費,按70%、30%的比例分立項款、結項款兩批次支付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項目經費。

    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一節  大型舞臺劇和作品資助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六條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與項目組織實施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七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創作費、制作費、排練演出費三個一級科目。

    第八條  創作費是指在大型舞臺劇和作品創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編劇(含改編移植)費:指編劇進行劇本創作、改編、移植的費用;

    (二)作曲(含編曲、唱腔設計)費:指作曲家對舞臺演出中的音樂進行樂譜編排或有組織化的音響設計創作的費用;

    (三)導演(含編導、指揮)費:指導演、音樂及舞蹈編導、樂隊指揮將劇本、曲譜、設計圖內容轉化為舞臺形象,并編排形成完整舞臺演出的費用;

    (四)舞臺美術設計費:指置景、燈光、音響、服裝、道具、化妝以及多媒體視覺等所有舞臺景觀呈現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費用;

    (五)表演創作費:指演員塑造舞臺藝術形象,進行審美意象創造的費用;

    (六)前期論證費:指演出主創、專家在制作前對劇本、導演闡述、舞臺構思等重要內容進行論證的費用;

    (七)后期修改費:指首演結束后組織專家針對劇目演出具體細節元素進行研討和加工修改提高的費用。

    第九條  制作費是指在大型舞臺劇和作品制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舞臺美術制作費:指置景、燈光、音響、服裝、道具、化妝以及多媒體視覺等所有舞臺景觀呈現過程中發生的設備租用與制作費用;

    (二)音樂制作費:指音樂素材采集、編配、制作、合成(錄音、樂隊演奏、錄音棚租用及合成、混音、MIDI小樣制作等)費用。

    第十條  排練演出費是指在大型舞臺劇和作品排練演出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租賃費:指排練演出期間所需要的租賃費用,如場地、器材、設備、服裝、道具等;

    (二)運輸費:指舞臺設備在進、出劇場期間的運輸費用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用;

    (三)差旅費:指排練演出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的城市間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四)宣傳費:指劇本、導演手記等資料印刷出版以及海報、宣傳冊、媒體報道等宣傳活動的費用;

    (五)錄音錄像費:指排練演出期間發生的錄音、錄像以及后期剪輯、音像成品制作等費用。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下各科目應在相應的限額標準內支出,實行分科目控制。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主體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用于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相關稅費、專項審計費用等。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不得超過資助資金總額的5%。

    第二節  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十四條  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項目實行定額資助。

    第十五條  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項目經費主要用于作品的進一步修改提高和必要的成果展示。具體經費支出參照大型舞臺劇和作品有關開支范圍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和支付

    第十六條  項目主體根據藝術基金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以及資助項目申報書中預算申請表的開支內容,結合項目實施計劃,合理安排項目執行各階段的經費需求,確定預算內容和開支額度,如實填報預算。

    第十七條  經費預算編制應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則,由項目主體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編制。

    第十八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專家綜合藝術門類、規模體量、主題題材、成本投入等因素,對申報項目預算進行核定,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審定。

    第十九條  項目主體應根據批復后的資助金額調整項目預算方案,并與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簽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

    第二十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與項目主體簽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后,支付立項經費。結合項目監督和結項驗收情況,支付項目后續經費。項目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主體須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各科目支出額度,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嚴格履行相關程序:

    (一)科目限額內的預算調整,履行備案程序;

    (二)科目限額外的預算調整,應按程序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組織專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支出過程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對于交通費、住宿費等國家已出臺相關支出標準的,參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項目主體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主體應定期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主體應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結項驗收有關規定,編報項目結項材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后,尚未用完的經費,應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對違反本辦法及國家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項目主體,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暫停或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批準后追回已撥經費,并暫停項目主體三年以上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項目內容及實施過程中出現政治導向問題;

    (二)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項目經費;

    (四)拒不配合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項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黨規黨紀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檢查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結合項目監督和結項驗收情況,對項目實施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和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報送當年資助項目經費使用、決算情況與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大型舞臺劇和作品資助項目開支限額標準

    2.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項目定額資助標準

    國家藝術基金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以下簡稱“藝術基金”)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同時依法接受國(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藝術基金用于資助藝術作品展覽、演出和通過互聯網、運用新媒體傳播等藝術交流推廣活動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應承擔如下責任:

    (一)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作為藝術基金的決策機構,承擔年度資助方案的審定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審查職責。

    (二)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庫專家承擔咨詢、評審、監督等相關職責。

    (三)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作為藝術基金管理和組織實施單位,承擔對申報實施項目的政治導向管理、項目質量管理和經費使用的直接監督指導責任。

    (四)項目主體按照“誰申報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對申報實施項目的政治導向管理、項目質量管理和經費使用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實行匹配資助:

    對于國(境)外實施的項目,成本補償額度不高于項目核定總成本預算額度的30%;

    對于國(境)內實施的項目,成本補償額度不高于項目核定總成本預算額度的50%;

    項目主體申報時須提供已落實經費與資源配套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貸款協議或貸款意向函、與資金提供單位的合作意向書、政府有關部門的文件證明等。

    第六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執行如下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項目主體應嚴格按照項目的實施計劃和目標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嚴格會議、差旅、培訓等預算管理,控制相關支出規模。

    (二)權責明確,講求績效。項目經費管理各方應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加強對項目經費全過程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應當納入項目主體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撥付。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型、藝術門類的傳播規律及實際情況,按程序一次核定,按70%、30%的比例分立項款、結項款兩批次支付。

    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七條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與項目組織實施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八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九條  演出類項目的直接經費,具體用于:

    (一)演出補助:指場館租賃與其他配套服務以及舞臺呈現的費用;

    (二)運輸費:指舞臺設備在進、出場館期間的運輸費用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用;

    (三)差旅費:指演出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的城市間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四)學術研討費:指資助項目展演過程中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及資料錄制制作的費用;

    (五)宣傳費:指資助項目展演相關的資料采集錄制、印刷出版以及海報、宣傳冊、媒體報道等宣傳活動的費用。

    第十條  展覽類項目的直接經費,具體用于:

    (一)展出補助:指場館租賃與其他配套服務的費用;

    (二)策展費:指策展人員對整體展覽項目進行構思、統籌與管理的費用;

    (三)布(撤)展費:指展覽布、撤展期間內,進行展品、輔助展品的布置與陳列,展柜、展具、燈光器材等輔助設備的安裝、拆卸與整修等工作的費用;

    (四)運輸費:指展品(與展品密不可分的包裝物) 等在進、出場館期間的運輸費用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保險費用;

    (五)差旅費:指展覽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的城市間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六)展品制作(裝裱、洗印)費:指展品征集到具體展陳期間發生的制作、裝裱(架上書畫類作品)、洗印翻印(攝影作品)等活動的費用;

    (七)學術研討費:指資助項目展覽過程中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及資料錄制制作的費用;

    (八)宣傳費:指資助項目展覽相關的資料采集錄制、印刷出版以及海報、宣傳冊、媒體報道等宣傳活動的費用。

    第十一條  通過互聯網、運用新媒體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傳播交流推廣的項目的直接經費,具體用于:

    (一)技術服務費:指調研設計、編程開發、測試調整以及后臺運營維護期間所發生的場地、硬件設備租賃和人工費用;

    (二)內容采集制作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內容信息采集、數字化制作的費用;

    (三)運營推廣及維護費:指項目成果上線后的宣傳以及平臺軟件運營推廣及維護活動的費用;

    (四)差旅費:指項目實施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的城市間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第十二條  直接費用下各科目應在相應的限額標準內支出,實行分科目控制。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主體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用于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相關稅費、專項審計費用等。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不得超過資助資金總額的5%。

    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和支付

    第十五條  項目主體根據藝術基金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以及資助項目申報書中預算申請表的開支內容,結合項目實施計劃,合理安排項目執行各階段的經費需求,確定預算內容和開支額度,如實填報預算。

    第十六條  經費預算編制應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則,由項目主體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編制。

    第十七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專家綜合藝術門類、人數、場次、地點等因素,對演出類項目預算進行核定,綜合地點、場次、時長、展品數量等因素,對展覽類項目預算進行核定,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審定。

    第十八條  項目主體應根據批復后的資助金額調整項目預算方案,并與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簽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

    第十九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與項目主體簽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后,支付立項經費。結合項目監督和結項驗收情況,支付項目后續經費。項目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主體須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各科目支出額度,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嚴格履行相關程序:

    (一)科目限額內的預算調整,履行備案程序;

    (二)科目限額外的預算調整,應按程序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組織專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費支出過程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對于交通費、住宿費等國家已出臺相關支出標準的,參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項目主體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主體應定期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主體應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結項驗收有關規定,編報項目結項材料。

    第二十五條  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后,尚未用完的經費,應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對違反本辦法及國家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項目主體,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暫停或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批準后追回已撥經費,并暫停項目主體三年以上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項目內容及實施過程中出現政治導向問題;

    (二)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項目經費;

    (四)拒不配合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項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黨規黨紀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檢查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結合項目監督和結項驗收情況,對項目實施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和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報送當年資助項目經費使用、決算情況與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開支限額標準

    國家藝術基金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以下簡稱“藝術基金”)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同時依法接受國(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藝術基金用于資助藝術經驗傳授、實踐提高及學員成果展示等人才培養活動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應承擔如下責任:

    (一)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作為藝術基金的決策機構,承擔年度資助方案的審定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審查職責。

    (二)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庫專家承擔咨詢、評審、監督等相關職責。

    (三)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作為藝術基金管理和組織實施單位,承擔對申報實施項目的政治導向管理、項目質量管理和經費使用的直接監督指導責任。

    (四)項目主體按照“誰申報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對申報實施項目的政治導向管理、項目質量管理和經費使用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執行如下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項目主體應嚴格按照項目的實施計劃和目標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嚴格會議、差旅、培訓等預算管理,控制相關支出規模。

    (二)權責明確,講求績效。項目經費管理各方應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加強對項目經費全過程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經費應當納入項目主體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型、藝術門類的人才培養規律及實際情況,按程序一次核定,按50%、30%、20%的比例分立項款、中期款、結項款三批次支付。

    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六條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與項目組織實施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七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培訓費和實踐費兩個一級科目。

    培訓費是指藝術人才培養項目在培訓環節發生的各項費用。

    實踐費是指藝術人才培養項目在實踐環節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八條  舞臺類人才培養項目的直接經費,具體用于:

    (一)培訓費:

    1.教師教輔費:指集中培訓期間聘請專業人士授課以及授課所需的教材教輔費用;

    2.場地服務費:指教學場所及附帶提供的工作人員等輔助教學人員、投影儀等輔助教學設備等相關服務的費用。工作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在培訓學員總量的10%以內;

    3.差旅費:指集中培訓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一次性往返于培訓地點的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4.設備材料費:指集中培訓期間所需的材料、設備耗材等費用。

    (二)實踐費:

    1.資料采集推廣費:指項目實施期間發生的音像等資料采集錄制以及后期剪輯制作與推廣宣傳的費用;

    2.采風考察觀摩費:指創作實踐環節發生的必要的采風、調研、考察發生的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和觀摩學習的費用;

    3.成果展示費:指培訓成果的排練演出以及與之相關展示活動的費用。

    第九條  美術類人才培養項目的直接經費,具體用于:

    (一)培訓費:

    1.教師教輔費:指集中培訓期間聘請專業人士授課以及授課所需的教材教輔費用;

    2.場地服務費:指教學場所及附帶提供的工作人員等輔助教學人員、投影儀等輔助教學設備等相關服務的費用。工作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在培訓學員總量的10%以內;

    3.差旅費:指集中培訓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一次性往返于培訓地點的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4.設備材料費:指集中培訓期間所需的材料、設備耗材等費用。

    (二)實踐費:

    1.資料采集推廣費:指項目實施期間發生的音像等資料采集錄制以及后期剪輯制作與推廣宣傳的費用;

    2.采風考察觀摩費:指創作實踐環節發生的必要的采風、調研、考察發生的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和觀摩學習的費用;

    3.成果展示費:指培訓成果的布展展覽以及與之相關展示活動的費用;

    4.印刷出版費:指培訓實踐相關成果資料編輯成冊、印制出版的費用。

    第十條  網絡文藝類人才培養項目的直接經費,具體用于:

    (一)培訓費:

    1.教師教輔費:指集中培訓期間聘請專業人士授課以及授課所需的教材教輔費用;

    2.場地服務費:指教學場所及附帶提供的工作人員等輔助教學人員、投影儀等輔助教學設備等相關服務的費用。工作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在培訓學員總量的10%以內;

    3.差旅費:指集中培訓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一次性往返于培訓地點的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4.設備材料費:指集中培訓期間所需的材料、設備耗材等費用。

    (二)實踐費:

    1.資料采集推廣費:指項目實施期間發生的音像等資料采集錄制以及后期剪輯制作與推廣宣傳的費用;

    2.采風考察觀摩費:指創作實踐環節發生的必要的采風、調研、考察發生的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和觀摩學習的費用;

    3.成果展示費:指培訓成果的展演展示活動的費用。

    第十一條  理論評論類人才培養項目的直接經費,具體用于:

    (一)培訓費:

    1.教師教輔費:指集中培訓期間聘請專業人士授課以及授課所需的教材教輔費用;

    2.場地服務費:指教學場所及附帶提供的工作人員等輔助教學人員、投影儀等輔助教學設備等相關服務的費用。工作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在培訓學員總量的10%以內;

    3.差旅費:指集中培訓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一次性往返于培訓地點的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以及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二)實踐費:

    1.資料采集推廣費:指項目實施期間發生的音像等資料采集錄制以及后期剪輯制作與推廣宣傳的費用;

    2.采風考察觀摩費:指創作實踐環節發生的必要的采風、調研、考察發生的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和觀摩學習的費用;

    3.成果展示費:指培訓成果的展覽展示活動的費用;

    4.印刷出版費:指培訓實踐相關成果資料編輯成冊、印制出版的費用;

    5.咨詢研討費:指項目實施期間發生的專家咨詢論證及研討的費用;

    6.理論研究費:指對培訓期間產生的理論成果進行后續研究的費用。

    第十二條  其他類人才培養項目的直接經費,參照第十條網絡文藝類人才培養項目經費開支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直接費用下各科目應在相應的限額標準內支出,實行分科目控制。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主體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用于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相關稅費、專項審計費用等。

    第十五條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不得超過資助資金總額的5%。

    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和支付

    第十六條  項目主體根據藝術基金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以及資助項目申報書中預算申請表的開支內容,結合項目實施計劃,合理安排項目執行各階段的經費需求,確定預算內容和開支額度,如實填報預算。

    第十七條  經費預算編制應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則,由項目主體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編制。

    第十八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專家綜合藝術門類、學員數、時長、招生對象等因素,對申報項目預算進行核定,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審定。

    第十九條  項目主體應根據批復后的資助金額調整項目預算方案,并與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簽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

    第二十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與項目主體簽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后,支付立項經費。結合項目監督和結項驗收情況,支付項目后續經費。項目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主體須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各科目支出額度,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嚴格履行相關程序:

    (一)科目限額內的預算調整,履行備案程序;

    (二)科目限額外的預算調整,應按程序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組織專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支出過程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對于交通費、住宿費等國家已出臺相關支出標準的,參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項目主體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主體應定期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主體應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結項驗收有關規定,編報項目結項材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后,尚未用完的經費,應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對違反本辦法及國家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項目主體,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暫停或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批準后追回已撥經費,并暫停項目主體三年以上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項目內容及實施過程中出現政治導向問題;

    (二)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項目經費;

    (四)拒不配合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項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黨規黨紀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檢查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主體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結合項目監督和結項驗收情況,對項目實施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和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報送當年資助項目經費使用、決算情況與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開支限額標準

    國家藝術基金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藝術基金(以下簡稱“藝術基金”)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家藝術基金章程》《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同時依法接受國(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藝術基金用于資助40周歲以下青年藝術人才創作活動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應承擔如下責任:

    (一)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作為藝術基金的決策機構,承擔年度資助方案的審定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審查職責。

    (二)國家藝術基金專家庫專家承擔咨詢、評審、監督等相關職責。

    (三)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作為藝術基金管理和組織實施單位,承擔對申報實施項目的政治導向管理、項目質量管理和經費使用的直接監督指導責任。

    (四)項目主體按照“誰申報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對申報實施項目的政治導向管理、項目質量管理和經費使用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實行定額資助。

    第六條  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執行如下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項目主體應嚴格按照項目的實施計劃和目標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嚴格會議、差旅、培訓等預算管理,控制相關支出規模。

    (二)專款專用,講求績效。項目經費應由項目主體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做到全過程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型、藝術門類的創作規律及實際情況,按程序一次核定,按50%、50%的比例分立項款、結項款兩批次支付。

    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七條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與項目組織實施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八條  舞臺類(個人)藝術創作項目的經費,具體用于:

    (一)創作費是指在作品創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1.資料收集費:指作品創作過程中書籍、音像等資料采集、復印、翻拍、翻譯的費用;

    2.材料購置費:指作品創作過程中必須的設備耗材、原材料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保管的費用;

    3.采風考察觀摩費:指項目主體在創作過程中開展必要的體驗生活、采風調研、學習考察觀摩等活動的費用;

    4.專家指導費:指作品創作過程中發生的專家指導、咨詢及論證的費用;

    5.設計制作費:指作品創作及制作環節發生的服裝、道具、造型、音樂等設計制作活動費用;

    6.表演創作費:指演員塑造舞臺藝術形象,進行審美意象創造以及舞臺呈現的費用。

    (二)演出費是指在作品進行演出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1.錄音錄像費:指創作作品排練演出期間發生的錄音、錄像以及后期剪輯、音像成品制作等費用;

    2.差旅費:指作品展演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城市間的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以及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

    第九條  美術類(個人)藝術創作項目的經費,具體用于:

    (一)創作費是指在作品創作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1.資料收集費:指作品創作過程中書籍、音像等資料采集、復印、翻拍、翻譯的費用;

    2.材料購置費:指作品創作過程中必須的設備耗材、原材料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保管的費用;

    3.采風考察觀摩費:指項目主體在創作過程中開展必要的體驗生活、采風調研、學習考察觀摩等活動的費用;

    4.專家指導費:指作品創作過程中發生的專家指導、咨詢及論證的費用;

    5.設計制作費:指作品創作及制作環節發生的美術設計、編輯、裝裱、印制(洗印)等活動的費用。

    (二)展覽費是指在作品進行展覽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1.展覽展示費:指創作作品的布展展覽以及與之相關展示活動的費用;

    2.印刷裝裱費:指創作作品資料編輯成冊、裝裱印制及出版的費用;

    3.差旅費:指作品展示期間發生的相關人員城市間的飛機、火車、輪船或租用車輛的費用以及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其他類(個人)藝術創作項目的經費,參照第九條美術類(個人)藝術創作項目經費開支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和支付

    第十一條  項目主體根據藝術基金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以及資助項目申報書中預算申請表的開支范圍,結合項目實施計劃,合理安排項目執行各階段的經費需求,確定預算內容和開支額度,如實填報預算。

    第十二條  經費預算編制應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則,由項目主體編制。

    第十三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專家根據不同類型創作項目定額資助標準,對申報項目預算進行核定,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審定。

    第十四條  項目主體應根據批復后的資助金額調整項目預算方案,并與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簽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

    第十五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與項目主體簽定《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后,支付立項經費。結合項目監督和結項驗收情況,支付項目后續經費。項目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項目主體須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各科目支出額度,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支出過程中,對于交通費、住宿費等國家已出臺相關支出標準的,參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主體應定期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主體應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結項驗收有關規定,編報項目結項材料。

    第二十一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對違反本辦法及國家藝術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項目主體,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暫停或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批準后追回已撥經費,并暫停項目主體三年以上申報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項目內容及實施過程中出現政治導向問題;

    (二)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項目經費;

    (四)拒不配合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項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黨規黨紀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檢查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結合項目監督和結項驗收情況,對項目實施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和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報送當年資助項目經費使用、決算情況與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定額資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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