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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群星獎評獎辦法》的通知

    2023-03-20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為充分發揮群星獎評獎的示范引領作用,突出群星獎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特性,支持和推廣直接為基層老百姓服務的文藝活動,我部對《群星獎評獎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22年6月16日

    群星獎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群星獎是文化和旅游部為繁榮群眾文藝創作、推出優秀群眾文藝作品、促進群眾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提升群眾文化藝術素養、激發全民文化創造活力而設立的國家文化藝術政府獎。

    第二條  群星獎評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工作重要論述,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緊扣時代脈搏、堅守人民立場、堅持守正創新,豐富群眾文藝作品供給,用情用力講好中國故事,促進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條  群星獎評獎每三年一屆。

    第二章 評獎對象和獎項設置

    第四條  群星獎評獎對象是指由群眾文化工作者和群眾文藝愛好者創作和表演的音樂(含群眾合唱)、舞蹈(含廣場舞)、戲劇、曲藝類作品。評獎對象不包括專業文藝院團、專業演藝機構、部隊專業表演團體,藝術專業院校及附中(包括大中專院校所屬的藝術學院、音樂學院、藝術系、藝術學科)在職編導、演員、在校師生創作或表演的作品。

    第五條  每屆群星獎評獎數量為30個,音樂、舞蹈門類各10個,戲劇、曲藝門類各5個,其中音樂門類包含5個群眾合唱獎項,舞蹈門類包含5個廣場舞獎項。  

    第三章 參評條件與評獎標準

    第六條  參加群星獎評獎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作品規模:音樂作品時間長度不超過8分鐘,演出人數不超過16人,群眾合唱演出人數不少于25人,至多不超過50人(含指揮、伴奏);舞蹈作品時間長度不超過8分鐘,演出人數不超過24人,廣場舞作品演出人數不少于25人,至多不超過50人;戲劇作品演出時間不超過15分鐘,演出人數不超過12人(含樂隊人數);曲藝作品演出時間不超過12分鐘,演出人數不超過12人(含樂隊人數)。

    (二)鼓勵參評作品線上線下積極參與為基層群眾演出服務,原則上作品報送前為基層演出場次應不少于50場。

    (三)在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其它常設文藝評獎獲獎的作品不再參加群星獎評獎。

    第七條  評獎標準

    (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和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二)聚焦新時代、新征程,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新時代、謳歌英雄,用情用力講好中國故事,體現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展現新時代新氣象新作為。

    (三)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突出群眾文藝特色,講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堅持源自群眾原創,注重地域特色;提倡小投入、小制作,有生活、接地氣,有個性、有創意,小作品、大情懷;倡導真善美,傳遞正能量;適合基層演出和交流推廣。

    (四)作品主題鮮明,表現手法創新,形式豐富多樣,富有藝術表現力和感染力。

    (五)深入基層開展惠民演出,堅持常演常新,深受人民群眾喜愛。

    第四章 評獎機構

    第八條  文化和旅游部設群星獎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務司。

    第九條  群星獎評獎堅持專家評委和群眾評委相結合。專家評委由專業藝術門類的專家組成,群眾評委由群眾文化愛好者代表組成。

    第十條  群星獎建立專家評委庫,注重評委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定期更新輪換。每屆群星獎專家評委須在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下,在專家評委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評委根據藝術門類分組,每個藝術門類專家評委7-9人。

    第五章 評獎程序

    第十一條  群星獎評獎分初選、復賽、決賽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各省(區、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宣教部分別組織本區域或本系統初選,開展展演選拔,做好參評作品和人員的資格審核。初選后,向文化和旅游部報送復賽入圍作品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組織復賽、決賽。復賽采取評委觀看視頻或現場表演的方式進行,從復賽入圍作品中評選產生決賽入圍作品。決賽采取評委觀看現場表演的方式進行,從決賽入圍作品中評選產生獲獎作品。

    第十四條  進入復賽、決賽的作品名單及創作、表演和輔導人員名單均須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自然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獎勵與推廣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舉辦群星獎頒獎儀式,對群星獎獲獎作品頒發證書、獎牌(杯)和獎金。相關部門或單位可以適當方式對群星獎獲獎作品及其創作、表演人員進行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積極傳播推廣參評作品。評獎結束后至下一屆評獎前,每年組織群星獎獲獎作品和參評作品深入基層進行演出,并將其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范圍。

    第七章 評獎紀律

    第十七條  群星獎評獎工作認真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嚴格評獎程序,嚴肅評獎紀律。群星獎評獎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確保評獎工作風清氣正、公開透明。

    第十八條  群星獎評獎嚴格執行評委遴選、輪換、回避和保密等制度。

    第十九條  參與群星獎評獎相關人員不得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賄賂或好處,不得接受請吃請喝、旅游健身等活動安排,禁止違規收取報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為者,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取消有關作品的參評資格、所獲獎項,并將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參評作品報送單位、個人應按要求如實填報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有不實或違規現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申報資格、參評資格、所獲獎項等處罰。

    第二十一條  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嚴禁在意識形態和政治導向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作品和違法違規、失德失范產生不良影響的人員參評。獲獎的作品和人員后續存在以上問題的,應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或取消所獲獎項。

    第二十二條  群星獎評獎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以及相關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群星獎評獎經費由文化和旅游部從中央財政申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列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每屆群星獎評獎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省(區、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宣教部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初選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文化和旅游部批準后,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群星獎評獎辦法》(辦公共發〔20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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