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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的通知

    2022-06-08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編輯:

    2021年11月1日 財金〔202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的決策部署,在總結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自2022年起組織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緊扣做好“六穩”工作和落實“六保”任務,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增強金融普惠性,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立足于完善普惠金融發展機制,彌補市場失靈,有效引導金融資源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利用市場化手段創造良好環境,激發內生動力。

    (二)政策協同。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資源的優勢,統籌發揮財政、貨幣、監管政策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形成政策合力,促進形成普惠金融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三)創新引領。鼓勵示范區先行先試,探索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樹立標桿,打造樣板,放大政策效果。

    (四)績效導向。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中央財政獎勵資金與工作績效掛鉤,突出正向激勵。

    三、實施內容

    (一)支持對象。

    一是中央財政分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進行獎補,支持各省確定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自主開展工作,緩解普惠群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二是每省每年自主確定1-3個示范區,示范區可以為省會城市或所轄縣區、地級市、縣、縣級市和區、國家級新區等。各省可自主確定今后年度示范區是否重復為同一地區。

    三是中央財政每年從申報的計劃單列市中根據績效考核分數擇優確定3個為示范區。

    (二)資金安排和用途。

    中央財政通過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獎補資金,支持示范區普惠金融發展。獎補資金由示范區統籌用于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降費獎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方面。示范區應注重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推動此項政策與中央財政其他資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對同一主體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復安排中央財政資金。

    (三)獎補標準。

    中央財政采取與績效掛鉤的方式分檔予以獎補。獎補基準為:東部地區每省每年3000萬元,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每省每年5000萬元。獎補分為三檔:第一檔績效系數為2,第二檔績效系數為1.5,第三檔績效系數為1。確定為示范區的計劃單列市,獎補資金為每年3000萬元。  


    地區

    第一檔獎補標準

    (績效系數2)

    第二檔獎補資金

    (績效系數1.5)

    第三檔獎補資金

    (績效系數1)

    東部地區

    6000萬元

    4500萬元

    3000萬元

    中西部和東北地區

    10000萬元

    7500萬元

    5000萬元

    計劃單列市

    3000萬元

    (四)檔次分配。

    東部地區、中部和東北地區、西部地區各省分別排名后確定獎補檔次,第一、二、三檔個數各占25%、50%、25%。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地區

    省份總數

    第一檔省份個數(25%)

    第二檔省份個數(50%)

    第三檔省份個數(25%)

    東部地區

    8

    2

    4

    2

    中部和東北地區

    11

    3

    5

    3

    西部地區

    13

    3

    7

    3

    合計

    32

    8

    16

    8

    此外,每年3個計劃單列市可納入示范區。

    (五)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包含示范區成效和各省成效兩部分。示范區成效考核占比50%,包含5項指標: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同比增速、當年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同比增速、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同比增速。各省成效考核占比50%,指標同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西藏自治區僅考核全市(自治區)成效(占比100%),指標同上。

    各項指標分東部地區、中部和東北地區、西部地區逐項排名,根據排名情況確定每項指標得分,匯總各項指標總分確定該省的獎補檔次。確定2-3個示范區的省份,示范區成效以各項指標的平均值進行排名。

    績效考核表、績效考核指標計分規則和填報口徑見附件1和附件2。

    (六)其他考核因素。

    示范區若為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人民銀行牽頭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或銀保監會確定的全國性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創新示范地區,予以適當加分。加分規則見附件2。

    若考核指標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存在問題,扣減該省上年獎補資金。若存在故意虛報、錯報等情況,除扣減該省上年獎補資金外,酌情取消該省下年獲得獎補資金資格或調降下年獎補檔次。

    (七)政策銜接。

    2022年僅考核2021年各省成效。自2023年起,按要求考核示范區成效和各省成效。

    四、工作流程

    (一)每年2月20日前省級財政部門將上年績效考核表、示范區和全省普惠金融工作總結等材料提交財政部(金融司,下同),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逾期報送不予受理。

    (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組織對績效考核結果和上年獎補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核,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出具審核意見提交財政部。

    (三)每年3月30日前財政部將各省績效考核表和匯總得分、排名情況在財政部官網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省級財政部門聯合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確定當年示范區,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示范區名單提交財政部。

    (五)每年5月20日前,財政部根據分數排名和公示情況,確定各省績效獎補檔次,下達獎補資金預算,并發布示范區名單。

    (六)每年6月15日前,省級財政部門將中央財政獎補資金預算下達至示范區,下達預算情況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示范區每年9月15日前完成資金使用撥付。

    (七)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對示范區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開展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典型經驗等及時提交財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支持指導。省級財政部門履行牽頭主責,因地制宜統籌制定示范區評選辦法、獎補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辦法,建立對示范區的激勵約束機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揮貨幣政策工具的引導作用,對示范區加大傾斜力度。銀保監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提供普惠金融相關數據,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并與財政部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建立常態化數據互通機制。相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政策輻射面和影響力。

    (二)狠抓落地見效。示范區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獎補資金使用方式,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統籌運用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工具,加強普惠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支農支小信貸供給。

    (三)堅守風險底線。省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應高度重視風險防控,妥善處理支持普惠金融發展與防范風險的關系,壓實金融機構風險防范主體責任,加強監測預警,及時遏制風險苗頭。

    (四)強化資金監管。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對示范區政策實施目標、支持對象、資金使用、信息公開等開展全流程監管,確保資金管理規范、安全和高效,切實發揮惠企利民作用。

    (五)加強跟蹤問效。省級財政部門對中央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和執行效果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將相關情況納入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財政部根據需要適時組織開展抽查和評估工作。

    附件:1.  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績效考核表

    2.績效考核指標計分規則和填報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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