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烈士褒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據退役軍人部、中央宣傳部和財政部印發的《全國縣級以下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整修工程實施方案》(退役軍人部發〔2021〕47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中央財政一次性安排補助資金支持各地整修縣級以下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紀念設施。為規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負擔原則
根據《實施方案》,地方政府應落實主體責任,安排資金做好縣級以下(含縣級,下同)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紀念設施整修以及烈士紀念堂館改陳布展工作。中央財政對亟待修繕的縣級以下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紀念設施給予補助支持(不含烈士紀念堂館改陳布展)。各地應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整修工程任務量,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合理安排地方補助資金,確保完成整修工程任務。
二、資金分配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根據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縣級以下烈士紀念設施數量進行分配,同時根據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和工作績效等因素進行調節,實行因素法分配。退役軍人部根據相關因素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分區域績效目標,并相應提供與資金分配測算相關的數據,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退役軍人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審核并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三、資金使用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列入直達資金管理。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指標發文后30日內,完成制定分配方案、報財政部備案、按財政部反饋意見下達預算的整個流程,確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下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財政補助資金,支持做好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整修工程工作。
四、績效管理
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市縣按要求做好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編制好績效目標,加強執行監控,并及時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退役軍人部、財政部將適時對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五、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審計、稽查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過程中,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