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博函〔2021〕13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司法機關對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的需求,充分發揮文物鑒定評估對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支撐作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3號)、《涉案文物鑒定評估管理辦法》(文物博發〔2018〕4號)相關規定要求,我局決定開展第三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申報遴選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推薦擬開展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工作的機構,鑒定評估業務范圍須涵蓋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類別。請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文物鑒定評估人員力量,平衡機構間鑒定評估工作范疇差別,重點推薦在鑒定評估不可移動文物和考古出土文物方面人員力量、技術設備和組織工作經驗突出的國有文博機構,爭取達到各省和全國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數量均衡、優勢互補的工作格局。
二、申報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文物鑒定技術設備;
(三)能夠從事可移動文物所有類別或者不可移動文物所有類別的鑒定評估業務,可移動文物主要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書畫、雜項;不可移動文物主要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其他;
(四)每類文物鑒定評估業務有三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的文物鑒定評估人員,一名文物鑒定人員可兼任不超過三類的文物鑒定評估業務,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文物鑒定評估人員,文物鑒定評估人員只能在一個鑒定評估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
(五)文物鑒定評估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文物博物及相關系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有至少持續五年文物鑒定實踐經歷;
2.是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人員;
3.是國家或者省級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從事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業務的文件;
(二)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申請表(附件1);
(三)文物鑒定評估人員登記表(附件2);
(四)法人證書復印件或者證明法人資格的相關文件;
(五)此前組織開展文物鑒定評估工作的相關情況說明。
提交紙質材料的同時請附電子光盤。
四、工作安排
(一)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此次機構申報材料報送我局;同時將各省第一、二批指定的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法人和人員信息重新報我局備案(見附件3)。
(二)我局將組織開展申報材料核查和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遴選工作,并于2022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名單。
請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高度重視此次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申報工作,認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文博機構開展申報,申報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我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聯系。
1.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申請表
2.文物鑒定評估人員登記表
3.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備案表
國家文物局
2021年12月6日
(聯系人及電話: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社會文物處 周奕漢010-5679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