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維護和培育文化生態,促進和規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傳承弘揚齊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和《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山東省內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傳統文化形態及其生態環境進行整體性保護,由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貫徹新發展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實現“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民眾受益”的目標。
第二章 申報與設立
第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托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范圍為縣、地市或若干縣域。
第六條 申報和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論證、批準等程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一)傳統文化歷史積淀豐厚,具有鮮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態基礎良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存續狀態良好,是當地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序,傳承實踐富有活力、氛圍濃厚,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社會活動,當地民眾的文化認同和參與保護的自覺性較高;
(四)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實物、場所保存利用較好,其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良性的發展空間;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視文化生態保護,制定出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制度和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條 申請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需經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請;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申請的相關文件;
(三)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
(四)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論證意見;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編制工作應當廣泛聽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當地民眾意見,吸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文化研究、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文化形態形成的地理環境、歷史沿革、現狀、鮮明特色、文化內涵與價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護區域范圍及重點區域,區域內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實物和重要場所清單等;
(三)建設目標、工作原則、保護內容、保護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機制;
(五)圖表和附錄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聽取申報地關于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介紹,進行論證。根據論證意見,省文化和旅游廳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地區設立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第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設立后一年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細化形成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總體規劃》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十四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應納入所在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與相關的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土地利用、文物保護、旅游發展、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等專門性規劃和國家公園、國家文化公園、自然保護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體規劃實施2年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申請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根據《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驗收合格的予以公示,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工作,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對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文化和旅游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創新工作機制和保護方式;
(三)負責實施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四)開展文化生態保護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五)評估、報告和公布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和成效。
第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項目、文化遺產與人文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聯性,依照確定的保護區域范圍、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保護清單,制定落實保護辦法和行動計劃。
第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保護當地居民權益,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妥善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促進記錄成果廣泛利用和社會共享。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托相關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組織或委托開展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理論和實踐研究。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測和保護績效評估,制定落實分類保護政策措施,優先保護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實踐能力,弘揚當代價值,促進發展振興。
第二十三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為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支持,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等活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培訓,幫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增強傳承后勁。
對傳承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采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從業者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技藝。
第二十四條 在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建設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館,根據傳習需要設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體驗中心(所、點)。鼓勵將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傳統文化元素或符號運用在當地城鄉規劃和設施建設中。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多方資源,推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當地國民教育體系,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輔導讀本,在保護區內的中小學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課程,在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開設選修課,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進課堂、進教材。
第二十六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舉辦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利用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等重要節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傳播活動。鼓勵和支持當地民眾按照當地習俗依法依規舉辦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七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挖掘區域內傳統工藝項目資源,培養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動傳統工藝振興;組織開展傳統工藝相關技能培訓,精準助力區域內群眾就業增收。
第二十八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托區域內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開展文化觀光游、文化體驗游、文化休閑游等多種形式的旅游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深入挖掘、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文明水平,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關高等院校或機構,培養一批文化生態保護專業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態保護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三十一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當地公共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并作為重要評估指標。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總體規劃,每年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工作成效開展自評,于年底前將年度重點工作清單和自評報告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不定期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五年對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一次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建設成效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省文化和旅游廳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省文化和旅游廳將嚴肅處理,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摘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已經批準設立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