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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印發《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3-23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以下簡稱保護修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重點區域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保護修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涉海規劃,遵循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方針。

    (三)按照編制財政中期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統籌兼顧,整體施策,鼓勵各地從系統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過程開展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注重實現海洋生態產品的綜合價值,推動提高優質海洋生態產品的供給能力。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四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保護修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管理。

    財政部負責確定保護修復資金支持重點、分配原則;審核保護修復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保護修復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監管,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研究提出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重點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務,提出保護修復資金總體績效目標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綜合成效評估和技術標準制定等工作,開展保護修復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工作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承擔項目實施方案變更批復和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按照本辦法要求,按時向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保護修復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第六條 保護修復資金重點支持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的有關決策部署、《海岸帶保護修復工程工作方案》等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規劃確定的工作任務。支持范圍具體包括:

    (一)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對重點區域海域、海島、海岸帶等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和修復治理,提升海島海域岸線的生態功能和減災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島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能力建設。支持海域、海島監視監管系統,海洋觀測、生態預警監測建設,開展海洋防災減災、海洋調查等。

    (四)海洋生態補償。支持地方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補償。

    (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統籌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下列項目不得申報保護修復資金:

    (一)生態受益范圍地域性較強、屬于地方財政事權或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

    (二)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用海、用島、岸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

    (三)涉及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或督查整改未到位的項目。

    (四)涉及審計、督查發現問題未有效整改的項目。

    (五)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六)海洋生態修復效果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工程措施對生態系統造成新的破壞可能性較大,工程技術不完善等條件不成熟的項目。

    第八條 保護修復資金采用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辦法分配。

    第九條 保護修復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具體項目。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范圍、要求等具體事項。向地級市安排保護修復獎補資金不超過3億元,向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安排保護修復獎補資金不超過4億元,具體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總投資金額等確定。

    項目所在城市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績效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提出申請。

    第十條 保護修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各省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形勢、財力狀況等,選取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作任務量、自然情況、保護修復工作成效和項目準備情況作為分配因素,具體分配權重為50%、20%、20%、10%,并根據各省財政困難程度、預算執行率、績效評價結果等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采用項目法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實施方案的,應當堅持績效目標不降低原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報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各地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管理有關要求,加強項目管理,加快項目執行,嚴格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提高保護修復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保護修復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并建立保護修復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將對各地保護修復資金使用和方案執行情況考核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包括對決策、管理、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決策情況、相關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保護修復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以及實現的產出、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修復資金的績效評價,并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對具體項目及保護修復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監督,強化績效運行監控,壓實項目單位和地方主體責任。發現資金違規使用、項目實施方案變更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保護修復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規定開展保護修復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保護修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對存在大量結轉結余資金的,要充分分析原因、調整分配機制。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沿海地區各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保護修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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