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政發〔2021〕3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現就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密聯系文物工作實際,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服務管理方式,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進文物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工作目標
國家文物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對有關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以清楚告知,以及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解決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三、實行范圍
本方案所指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國家文物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本方案所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國家文物局在辦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時,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國家文物局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中的建設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中的建設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中的申請人身份或法人登記證明;
(四)考古發掘資質許可中的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加強事中事后核查。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予以核實。
(二)開展失信懲戒。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加強信用社會建設,營造守信有激勵、失信必懲戒的社會氛圍。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對于經查實承諾不實的,追究有過錯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附件:
1. 國家文物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國家文物局
2021年1月8日
附件1:
國家文物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1 | 建設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
2 | 建設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
3 | 申請人身份或法人登記證明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
4 | 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 考古發掘資質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附件2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申請事項名稱)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姓名(名稱): 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國家文物局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
(二)設定依據
……
(三)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
……
(四)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五)承諾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本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六)承諾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國家文物局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七)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行政許可尚未辦結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改正;已辦結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符合法定行政處罰情形的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知曉國家文物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已符合國家文物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愿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上述承諾意思表示真實。
申請人簽名:
日期:
行政機關(公章):
日期:
(本承諾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