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建設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強化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我們重新制定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附件: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為保障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條件所安排的資金,包括從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用于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指標和標準,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財政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評價結果的過程。
第四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章 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相關規定;
(二)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四)地方制定的年度計劃任務;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資料;
(六)審計報告、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決定;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管理,包括資金分配是否科學、合理、及時,資金使用是否規范、安全,以及資金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資金撥付是否滿足項目序時進度需要等;
(二)項目管理,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制定、項目管理情況以及地方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等;
(三)產出效益,包括開工情況、 目標完成情況、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目標實現情況等;
(四)服務對象滿意度。
第七條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評價內容設置。省級評價指標體系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設置(詳見附表1-3),市(縣)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參考省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情況設置。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一)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組織并指導地方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制定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評價指標體系及績效目標;負責對地方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合規性審查,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二)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
(三)市(縣)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實施市(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本市(縣)績效評價報告。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九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將評價報告及附表加蓋兩部門印章后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
建設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地方報送的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將審核總結報告和審核意見表報送財政部,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各項數據所占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資金的20%。
(三)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各省評價報告基礎上,根據各地監管局審核認定情況和相關數據資料,及時匯總整理形成全國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內容,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提供的績效評價報告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百分制,根據指標因素評價計算得分。
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評價總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含)~90分為良好;60(含)~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適當形式向各地區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適時以適當形式向同級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并適時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的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 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實施細則,應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財綜〔201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