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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出臺20條措施利用外資 鼓勵外資投資文化旅游領域

    2020-06-28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8日訊 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青海省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20條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措施指出積極引導外資多領域開放,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向文化旅游、金融服務、物流運輸等領域發展。

    同時,措施還提出打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支持外國投資者在青海省合法合規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經營等業務。

      以下為措施全文:

    青海省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20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資工作,穩定外資規模,優化外資結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

    (一)積極引導外資多領域開放。以國家推進新時代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重大戰略為契機,落實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發展外資領域高水平開放型經濟,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聚焦我省“一優兩高”戰略和“五個示范省建設”“四種經濟形態”引領,鼓勵和引導外商投資向農牧業、新基建、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有色金屬精深加工、醫療養老、文化旅游、金融服務、物流運輸等領域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金融業開放政策措施。取消對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限制。著力實施“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和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減少外國銀行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境內的分行,豁免其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限制,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產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辦理外資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管理與服務體系事項申請。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的外資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用好汽車領域外資政策。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領域開放,支持內外資汽車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享受同等市場準入待遇。嚴格執行國家修訂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及時兌現政策期內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打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依法適時將外資建筑業企業納入建筑業信用評價體系,無差別對待內外資建筑業企業承攬業務范圍(涉密工程除外)。支持外國投資者在我省合法合規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經營等業務。支持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工作,不設定區域性、部門間或法定許可范圍外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限制,不限額管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數量。審批或監管部門不強制指定或變相指定服務及收費,不違規干預影響安全評價、安全檢測檢驗報告結論。(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產業園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投資促進力度

    (五)提升外商投資企業科技創新服務質量。鼓勵外資研發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設立科技創新研發機構、吸納我省高科技人才參與研發工作,為我省高新技術人才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支持作用,加大科技創新力度。進一步做好外資企業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及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服務工作。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指導和服務。(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積極研究申報自由貿易試驗區。協調各部門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積極做好申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準確把握利用外資在自貿區建設中的功能定位。(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西寧海關,各有關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著力打造園區引資開放平臺。支持各類園區建設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業集群的引資平臺,簡化項目審批流程。做好外商投資在開展研發合作、用地支持、投資重點產業等方面的服務工作。強化各類保稅區的“保稅+”管理模式,打造以保稅物流、跨境電商、口岸服務、第三方物流、金融保險等為主的產業鏈條集聚區。(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西寧海關、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產業園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鼓勵加大外資招商引資力度。靈活運用對招商部門、團隊內非公務員崗位的激勵措施,積極支持和服務我省相關單位、企業赴境外開展招商活動,對相關團組出訪任務審核審批、護照頒發、申請簽證等方面給予“綠色通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外事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省商務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編制和發布《青海省外商投資指引》,充分借助政府網站、官方微博、報紙刊物等渠道,全面宣傳解讀利用外資政策。加大招商引資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力度,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指導和咨詢服務工作。(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投資便利化改革質量

    (十)降低資金跨境使用成本。全面落實外匯管理支持涉外經濟發展各項政策、企業外債登記便利化措施,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時選擇“投注差”或“全口徑”模式,降低融資成本;在真實、合規前提下支持和鼓勵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推進企業外債注銷登記在銀行辦理,切實降低企業各項成本;落實取消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數量限制要求,便利企業實需、自主經營。積極推動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計價結算。(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提升外國創新創業人才來青工作便利化程度。放寬對急需緊缺的創新創業人才、專業技能人才在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方面限制。在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獲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外國優秀留學生,畢業后在我省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可憑高校畢業證書和創新創業證明材料,申辦有效期2年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加注“創業”);在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學生,畢業后2年內來青創新創業的,可憑學歷(學位)證明申辦有效期2年以內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加注“創業”);被企業、單位聘雇的,可按規定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我省企事業單位聘雇的外國人,已辦妥B類以上工作許可,憑工作許可直接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已對連續兩次辦理1年以上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可以按規定申辦有效期5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各相關部門確保外國人來青工作許可、簽證、居留等銜接工作,提高來青工作的便利度。(省科技廳、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省外事辦,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推進外資項目規劃用地審批制度改革。認真落實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有關事項,合并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準,推進多測整合、多驗合一,扎實推進業務部門間信息共享,加快外資項目落地進度。發揮西寧、海西、海東地區利用外資的區位、資源等優勢,拓寬外商投資領域,推動全省外資工作均衡發展。(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產業園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保護

    (十三)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等配套法律法規,扎實做好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工作。全面清理與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不符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外商投資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反饋并協調解決,確保外商投資各項制度切實有效執行。(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司法廳牽頭,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產業園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保護機制。不斷完善外資企業投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向社會公開辦事機構、聯系方式,規范投訴接收、協調轉辦、研究處置、及時反饋等處理程序。鼓勵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不得擅自改變行政許可范圍、程序及標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強制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省商務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規范監管政策執行行為。全面實施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優化監管方式,減少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抽查事項清單、頻次和比例,實施生態環境差別化管控,通過強化正向鼓勵措施、優化應急減排措施、完善執法監管、加大幫扶指導等措施,全力保障高質量投資和項目建設。規范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行為,依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處罰權限。(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產業園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提高涉及外資政策的透明度。加強對涉及外商投資領域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和合法性審核,并事先征求各有關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相關商協會的意見建議。涉及企業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調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布到施行之間的時限,給企業預留調整的時間,提高外資政策透明度。(省商務廳、省司法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大對外商投資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揮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的制度效能,合理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利益,依法及時審查和處理保全申請。加強保護外資企業隱私和商業秘密,協調好民事保護和刑事保護的各自作用,促使司法保護形成更為有效的整體合力。扎實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審理,統一認定標準,積極開展繁簡分流試點工作,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提升審判質效。對于情節嚴重的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依法從高確定賠償數額,依法沒收、銷毀假冒或盜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權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再次發生。創新技術類案件事實查明機制建設,對技術事實復雜且有爭議的案件,運用技術調查官審查、庭前專家會議審查,專家咨詢等調查方式,明確案件技術事實,夯實案件裁判事實基礎,提高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效。不斷完善以訴訟為中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鼓勵和支持訴訟外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省法院負責)

    (十八)加強外商投資知識產權聯合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市場監管、公安、海關、網信、通信管理、版權等領域知識產權執法聯動機制和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完善注冊商標撤銷程序。執行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完善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發揮電子商務領域專利執法維權協作調度機制的作用。運用標準化手段,夯實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宏觀管理基礎,提升外商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綜合能力,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省商務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積極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標準化工作。邀請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我省標準化工作,為外資企業提供標準咨詢、標準信息交流、標準比對分析、標準跟蹤研究等方面的服務。引導外資企業制定適合市場需求、經濟合理的企業標準,促進標準化工作健康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商務廳,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營造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環境。優化大數據技術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強化信息公開,確保外商投資企業供應商無障礙、公平獲得政府采購信息。嚴格審核采購文件內容,明確資格條件、采購需求、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歧視待遇,不得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投資者國別,以及產品或服務品牌等。(省財政廳牽頭,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各園區要高度重視利用外資工作,按照職責分工,主動擔當,密切配合,強化落實,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省商務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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