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6日訊 6月15日,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了《吉林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規定,吉林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及所屬事業單位等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資源,在省內舉辦(包括主辦、協辦、贊助、支持等名義)的節慶活動和以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為名,舉辦的相關慶祝活動中,除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外,活動名稱原則上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 未經相關外事部門同意,活動名稱不得冠以“國際”等字樣。
另外,細則提出嚴格控制節慶活動的周期化、系列化。舉辦節慶活動原則上不搞周期化,確需定期舉辦的,應專項報批。對于由多個子項目組成的綜合性節慶活動,原則上僅審批主體活動,子項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須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以下為細則原文:
吉林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節慶活動舉辦行為,加強對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節慶活動健康發展,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具體要求,依據《節慶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清組發〔2019〕1號),結合全省節慶活動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適用范圍:
(一)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及所屬事業單位等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資源,在省內舉辦(包括主辦、協辦、贊助、支持等名義)的節慶活動。
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二)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資源,以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為名,舉辦的相關慶祝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節慶活動根據活動主題劃分為:
公祭類、歷史文化類、旅游類、特色物產類、機關單位成立類、行政區劃變更類、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等。
(一)公祭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祭祀中華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貢獻的歷史人物、紀念重大歷史事件為主題,以傳承優秀文化、激發愛國熱情、弘揚傳統美德、增進民族團結為主旨,舉辦的祭拜性慶典活動。
(二)歷史文化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展示歷史傳統文化與當代人文特色為主題,以推動文化藝術繁榮發展為主旨,舉辦的文化藝術類節會慶典活動。
(三)旅游類節慶活動,是指依托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旅游資源,為提升當地旅游形象、擴大市場影響、發展旅游業而開展的節慶活動。
(四)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展示和推廣當地獨具特色和影響力的工農業產品、自然物產等資源為主題,且不涉及商貿展銷的節會慶典活動。
(五)機關單位成立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機關單位成立為主題組織開展的紀念性慶典活動。
(六)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是指以紀念行政區劃單位的設立、撤銷,隸屬關系的變更、命名、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以及駐地的遷移等事宜為主題,組織開展的節慶活動。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節慶活動,是指以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際舉辦的慶典活動。
第四條 全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對全省節慶活動管理工作進行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省文化和旅游廳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接受領導小組指導和監督,負責節慶活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節慶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
第六條 本細則不適用以下范圍:
(一)建交周年慶祝活動、國家年活動等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的節慶活動。
(二)國家設立的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和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社會民眾自發自愿參與開展的社會性節慶活動。
(三)國家規定舉辦的烈士公祭活動和現當代重大革命歷史事件紀念活動。
(四)各類“主題日”“宣傳周”“演出季”等文化藝術活動。
(五)各類以旅游、物產名義舉辦的會議、展銷與宣傳推廣活動。
(六)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非跨區域跨部門的內部慶祝活動。
第二章 管理和審批權限
第七條 節慶活動分級審批和分級管理范圍:
(一)需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節慶活動:
1.省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的各類節慶活動;
2.省級以下地區、部門和單位,省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所屬單位等舉辦的公祭類節慶活動;
3.省會城市舉辦的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
4.自治州、自治縣成立逢十周年紀念慶祝活動。
(二)省委、省政府負責審批省級以下地區、部門和單位舉辦的除第(一)款中2、3、4項以外的節慶活動。
(三)省委和政府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負責審批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除公祭類以外的節慶活動。
第八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是全省節慶活動日常管理部門,根據領導小組授權,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聯系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成員會議。
(二)對省委、省政府批轉領導小組辦理的節慶活動項目,提出審核意見,經領導小組審議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后,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申辦主體。
(三)對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再次舉辦且節慶活動名稱、主辦單位和周期無變化的節慶活動項目,以領導小組名義受理和審核其備案申請,并函復申請備案主體。
(四)匯總各地各部門報送的節慶活動項目總結報告和年度節慶活動管理情況報告,起草年度節慶活動管理報告報送領導小組。
(五)協調相關方面對節慶活動項目進行科學評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條 省委和政府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指定具體內設機構,負責對報本部門、本單位審批的節慶活動進行審核和管理,并將審批同意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的節慶活動項目報送領導小組。
第十條 各市(州)黨委、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安排本級、所屬部門及縣(區、市)組織的節慶活動,負責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和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再舉辦新的各類節慶活動。確需舉辦的,應按程序從嚴審批。
第十二條 節慶活動申請程序:
(一)省部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舉辦首屆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6個月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審批申請,報送日期距節慶活動擬定舉辦日期不足2個月的,將不予受理。已批準的節慶活動再次舉辦,由主辦單位提前3個月向國清組提出備案申請,申請日期距節慶活動擬定舉辦日期不足1個月的,將不予受理。
節慶活動名稱、主辦單位、活動周期等要件之一有變化的,應當按舉辦首屆節慶活動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二)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省委和政府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的;長春市舉辦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的;自治州(縣)舉辦成立逢十周年慶祝活動,應當根據第(一)項規定的時間通過省委、省政府,省委和政府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向黨中央、國務院或國清組提出書面申請。
(三)對需報省委、省政府審批的節慶活動,相關部門和單位應至少提前2個月歸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日期距節慶活動擬定舉辦日期不足30個工作日的,將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首屆節慶活動,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請示,須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包含是否評獎及設獎情況)、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及舉辦依據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共同舉辦的,應提供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三)活動總體方案(含擬邀請領導、外賓范圍)。
(四)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劃支出明細);
(五)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材料(公祭類);
(六)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外事、港澳臺事務主管部門同意舉辦的復函;
(七)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在向審批部門提出書面審批申請前,須事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須由省委、省政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組織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并書面征得文化和旅游部同意。
(二)申請舉辦歷史文化類或旅游類節慶活動,須書面征得省文化和旅游廳同意。
(三)申請舉辦特色物產類節慶活動,應事先書面征得省商務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同意。
(四)申請舉辦行政區劃變更類節慶活動,應事先書面征得省民政廳同意。其中,申請舉辦自治州、自治縣成立逢十周年慶典活動的,須書面征得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民政部同意。
(五)申請舉辦涉外涉港澳臺節慶活動,須書面征得省委臺灣工作辦公室、省外事辦公室同意。其中,須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同意以及重要敏感外事事項的,須書面征得外交部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同意;須報業務領域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審批同意的,須書面征得該機關同意。
(六)申請舉辦節慶活動涉及評獎的,須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五條 須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節慶活動,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收到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節慶活動的申請材料后,批轉領導小組辦理。
(二)領導小組授權省文化和旅游廳對申請項目提出初審意見,提交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研究審議,形成審核意見,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同意后,以領導小組名義批復申報主體。
(三)主辦單位根據批復,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舉辦節慶活動,并在該節慶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包括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節慶活動的審批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審批,注重實效。
(一)嚴格控制節慶活動的周期化、系列化。舉辦節慶活動原則上不搞周期化,確需定期舉辦的,應專項報批。系列化節慶活動審批實行一節一報批的原則。對于由多個子項目組成的綜合性節慶活動,原則上僅審批主體活動,子項目中如有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須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二)嚴格控制舉辦行政區劃變更、機關單位成立類的紀念性慶典活動。
1.各市、縣一般不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省會城市、自治州、自治縣逢十逢百周年確需舉辦的,按規定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
2.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一般不舉辦周年慶典活動,逢十逢百周年等確需舉辦的,應當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報批。
(三)嚴格控制工程奠基或者竣工類節慶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的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
第十七條 節慶活動審批遵循單一申報主體原則。對于多個部門、單位聯合申請舉辦的節慶活動,申報和批復主體實行項目主導方或舉辦地優先原則。
第十八條 節慶活動應該規范名稱,表述準確,名實相副。除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外,活動名稱原則上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 未經相關外事部門同意,活動名稱不得冠以“國際”等字樣。活動名稱原則上不得并列出現多項活動。包含地名的節慶活動變更名稱時,原則上不得刪除地名表述。
第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向上級報告其他事項的文件中涉及的舉辦節慶活動事項,不作為上級部門同意其舉辦節慶活動的依據,應按規定提出正式申請。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二十條 節慶活動的備案管理范圍包括:
(一)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按程序進行備案。
(二)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由主辦單位報省領導小組備案。
(三)各地、各部門應將本年度舉辦的各類節慶活動管理情況總結,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省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一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需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應履行以下備案程序:
(一)由主辦單位于向領導小組報送備案申請。
(二)領導小組授權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備案后,以領導小組名義函復主辦單位,并抄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的,應書面通知主辦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對備案同意舉辦的節慶活動,主辦單位應嚴格按照有規定組織,并在該節慶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報送總結報告。
第二十二條 節慶活動的備案材料包括:
(一)請示或備案函:包括活動名稱(涉外節慶活動須提供中英文名稱)、活動內容、規模、時間、地點、周期、舉辦單位等,加蓋主辦單位公章。
(二)首屆或上一屆節慶活動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共同主辦的,應提供其共同主辦單位的書面同意函。
(四)本屆活動總體方案(含擬邀請領導、外賓范圍)。
(五)經費預算方案(包括經費來源、計劃支出明細)。
(六)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上屆節慶活動總結(包括經費使用情況)。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根據節慶活動管理需要,協調和組織相關方面,對須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節慶活動組織評估工作,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節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節慶活動舉辦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二)未按規定履行程序,擅自“造節”“辦節”。
(三)違規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以及領導干部違規出席活動。
(四)黨政機關與企業聯合舉辦節慶活動。
(五)以舉辦活動為由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收費、攤派、拉贊助,轉嫁費用。
(六)使用財政資金邀請各類名人明星。
(七)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八)以掛名主辦節慶活動為由變相收取費用。
(九)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
(十)其他違規違紀情形。
第二十六條 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干部)出席節慶活動。 邀請重要外賓出席節慶活動,應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出邀請。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履行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對節慶活動的預算控制和財務收支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再次舉辦的節慶活動,經費預算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屆。未經批準舉辦的活動,一律不得列入預算,不得使用財政資金支付活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節慶活動進行審計,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并對耗資較大、奢侈浪費、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規定進行處理,或轉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九條 各級應急、市場監管、衛生等公共安全部門加強對節慶活動的安全監管,壓實安全責任,積極配合主辦單位和部門,實施全過程控制,全面消除安全隱患,對整改不到位的節慶活動,有權責令暫停舉辦。
第三十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財政、審計部門移送的違規線索,以及本細則第二十五條所列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紀進行查處,追究主辦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節慶活動管理工作實施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領導小組應于批準舉辦節慶活動后1個月內在省文化和旅游廳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各地區、各部門節慶活動管理部門應于批準舉辦節慶活動1個月內通過有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對節慶活動中發生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應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節慶活動管理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節慶活動有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等違規舉辦行為的,節慶活動管理部門報請審批部門同意后,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警告、通報、責令暫停舉辦等處罰措施;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給予取消舉辦資格、取消活動項目的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02月15日印發的《吉林省節慶活動管理實施細則》(吉清組發〔20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