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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加強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

    2020-06-05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5日訊 近日,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了《關于印發《青海省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對青海省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管理事宜進行了系統規定。

    辦法指出市(州)、縣(區)人民政府應將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具體管理工作,村(牧)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主要服務方式和內容包括舉辦各類展覽、講座培訓、文體活動,指導民間文藝團隊、文化大院、文化戶等農牧民自辦文化組織建設,利用農家書屋組織群眾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為群眾提供圖書報刊借閱服務等等。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專職文化管理員由政府購買公益崗位方式產生并逐步配齊。采取“縣區聘”、“鄉鎮管”、“村級用”的辦法為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配備專職文化管理員。還未配備文化管理員的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至少有1名村委會成員或具有文藝特長的村民兼職。鼓勵“三區人才”“三支一扶”大學畢業生、農村文化志愿者等參與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工作。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辦法全文:

    關于印發《青海省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縣(區)文化和旅游局:

    《青海省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經省文化和旅游廳第31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6月3日

    青海省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充分發揮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服務功能,切實保障基層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整合資源、因地制宜、社會參與、惠及群眾的原則。

    第三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成為基層文化建設的重要陣地和提供公共服務的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宣傳群眾的紐帶和橋梁。

    第二章 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市(州)、縣(區)人民政府應將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具體管理工作。村(牧)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

    第六條 縣(區)級文化館、圖書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對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開展業務指導、輔導和流動文化服務,向其配送文化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七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按照我省農區“十個一”、牧區“8+2”標準進行建設,同時配備圖書、音響、樂器、演出服裝、電腦、廣播器材等必要設備并有計劃地予以更新、充實。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統一配掛“XX村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標識,懸掛在醒目位置。

    第八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配置的設施、設備和圖書等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需拆除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第三章職能和服務

    第十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網絡,充分發揮統籌服務功能,為公眾提供政策宣傳、書報閱讀、影視觀賞、戲曲表演、普法教育、藝術普及、科學普及、廣播播送、互聯網上網和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等公共文化服務,并根據其功能特點,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文化惠民服務項目與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相銜接,創新服務形式和內容,并強化與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協作,共同推進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建設。

    第十二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服務方式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舉辦各類展覽、講座培訓,普及科學文化知識,提供信息服務,滿足群眾精神文化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根據當地群眾需求和設施、場地條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

    (三)指導民間文藝團隊、文化大院、文化戶等農牧民自辦文化組織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干。

    (四)成為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總分館制服務點的,依托總館配送的公共文化資源,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五)利用農家書屋組織群眾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為群眾提供圖書報刊借閱服務。

    (六)設立數字驛站,開展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七)協助農村牧區電影放映員組織農牧民群眾集中觀賞電影。

    (八)協助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開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工作。

    (九)組織引導群眾開展文體活動,應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和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等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文化服務,推出特色服務項目。

    (十)結合鄉村旅游,開展旅游咨詢、旅游宣傳等服務。

    (十一)協助當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及監督工作。發現重大問題,依法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上報。

    第十三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向群眾免費開放,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實行錯時開放,提高利用效率。因設施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每年至少組織開展4次以上群眾文體活動。

    第四章人員和經費

    第十六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專職文化管理員由政府購買公益崗位方式產生并逐步配齊。采取“縣區聘”、“鄉鎮管”、“村級用”的辦法為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配備專職文化管理員。還未配備文化管理員的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至少有1名村委會成員或具有文藝特長的村民兼職。鼓勵“三區人才”“三支一扶”大學畢業生、農村文化志愿者等參與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工作。

    第十七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文化管理員應根據當地群眾實際需求,組織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娛樂活動,引導農牧民自發開展群眾文體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管理員進行定期培訓。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專兼職人員參加集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5天。

    第十九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維修、日常運轉和業務活動所需經費,應列入當地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不得隨意核減或挪用。省、市(州)級財政應當對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設施和內容建設、設備更新予以經費補助。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贊助活動、捐助設備、資助項目、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

    第五章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使用情況應納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考核指標。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監測和績效評價機制,借助文旅大數據平臺等手段,對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服務效能開展督促檢查,完善群眾需求反饋機制。

    第二十二條 對在農牧區文化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專兼職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或核減文化活動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縣(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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