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修訂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