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7日訊 近期,浙江省委、省政府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到2025年,文物保護機構隊伍進一步優化,文物依法保護利用水平明顯提升,文物安全形勢明顯好轉,文物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能力顯著提高,文物保護成果惠民效應充分釋放,文物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彰顯,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省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把浙江打造成為新時代文物保護利用發展的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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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全方位傳播浙江文物資源價值,構建文化浙江標識體系;深入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傳承好浙江的紅色基因;建立健全文物資源保護管理機制,提升文物保護管理精細化水平;全面拓展文物資源活化利用方式,提升文物博物館單位融合發展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不斷改善文物事業發展保障水平,強化文物保護科技支撐能力和人才支撐能力等五大主要任務,通知提出,積極推進浙江史前文明、越文化、絲瓷茶文化、南宋文化、運河文化、詩路文化、潮文化、浙江名人史跡等特色資源價值的挖掘研究,樹立浙江文化地標,構筑傳播浙江精神。建設浙江省革命文物數據庫,實施100項重大革命文物保護利用項目。培育世界文化遺產儲備項目。開展海洋文化遺產資源調查,編制海洋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綱要。落實非國有博物館支持政策,鼓勵通過提供館舍、對口幫扶等形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重點推進國家文物局絲織品文物保護科研基地、國家文物局石窟寺文物數字化保護科研基地等重點科研基地建設。
此外,通知還提出,實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適時修訂《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研究制定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文物文化資產管理辦法。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深入推進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工作,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9年底出臺了《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實施意見》,并于近日正式公開發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以“八八戰略”為指引,以人民需求為本,以歷史傳承為脈,以特色文化為魂,不斷優化文物保護管理體制,有力推動文物資源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深入挖掘和弘揚浙江文物資源蘊含的核心價值理念、優秀傳統美德和人文精神,更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打造文化浙江、加快全省“兩個高水平”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總體目標。到2025年,文物保護機構隊伍進一步優化,文物依法保護利用水平明顯提升,文物安全形勢明顯好轉,文物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能力顯著提高,文物保護成果惠民效應充分釋放,文物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一步彰顯,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國情、省情的文物保護利用之路,把浙江打造成為新時代文物保護利用發展的新高地。
二、主要任務
(一)全方位傳播浙江文物資源價值,構建文化浙江標識體系。深化古代浙江文明研究,積極參與中華文明探源工程和考古中國重大課題研究。積極推進浙江史前文明、越文化、絲瓷茶文化、南宋文化、運河文化、詩路文化、潮文化、浙江名人史跡等特色資源價值的挖掘研究,樹立浙江文化地標,構筑傳播浙江精神。實施浙江文物全媒體傳播計劃,大力宣傳良渚古城遺址作為實證中華五千年文明史圣地的突出價值,支持文物博物館期刊建設和文物圖書出版,廣泛傳播文物蘊含的文化精髓和時代價值,擦亮“文化浙江”金名片。在中小學開展文物保護利用常識教育,深入實施博物館青少年綜合實踐教育項目,推動各類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成為中小學校開展“第二課堂”、研學旅行等校外實踐教育活動的基地。將文物保護利用常識納入干部教育體系。深化“一帶一路”文物交流合作,努力在中國援外文物保護工程和聯合考古項目、打造文物外展精品等方面凸顯浙江聲音,展現浙江形象;圍繞浙江文化年、文化節等重要節點,推出一批具有浙江特色、符合國外觀眾欣賞取向的對外文物展覽,推進文明交流互鑒。
(二)深入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傳承好浙江的紅色基因。貫徹落實《關于浙江省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的意見》,弘揚“紅船精神”,弘揚浙江人民的革命精神。建設浙江省革命文物數據庫,實施100項重大革命文物保護利用項目。加快實施浙西南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積極融入閩浙贛片區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以嘉興南湖中共“一大”會址、新四軍蘇浙軍區革命舊址、浙東抗日根據地舊址、紅軍挺進師和紅軍抗日北上先遣隊革命文化線路等為重點,努力打造一批充分彰顯浙江革命歷史特征、有力服務“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有效助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基地。
(三)建立健全文物資源保護管理機制,提升文物保護管理精細化水平。建立全口徑的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報告制度,常態化開展文物資源信息登記和文物資源資產保存狀況評估,建設浙江文物資源信息大數據庫,各級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培育世界文化遺產儲備項目。開展海洋文化遺產資源調查,編制海洋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綱要。強化文物安全監管與執法監察,落實市、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文物行政執法和日常巡查監管責任,對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其他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的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完善重大文物法人違法約談制度,聚焦法人違法、盜竊盜掘、火災事故三大風險,打贏文物安全防范攻堅戰。深入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實現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防護設施全覆蓋,全面提升文物保護單位應急處置和自救能力。健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機制,實現文物保護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多規合一;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基本建設項目文物區域評估制度、地方政府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制度。強化考古項目監管,開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專項行動。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巡查監管,提升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能力。落實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強化文物拍賣企業和文物商店管理,歸集全省文物購銷拍賣信息,納入全國文物購銷拍賣與信用管理系統,接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深入推進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改革,賦予博物館更大辦館自主權;規范文物鑒定機構發展,優化文物鑒定服務。推動相關文物收藏單位享受文物進口免稅政策,促進海外文物回流。優化社會參與機制,在堅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不變、堅守文物保護底線的前提下,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資、領養、認養等形式參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
(四)全面拓展文物資源活化利用方式,提升文物博物館單位融合發展能力和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大力推進大運河詩路文化帶、浙東唐詩之路、錢塘江詩路、甌江山水詩路建設,實施“四條詩路”相關文物保護利用項目。深入推進文旅融合,爭創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打造一批全省文物保護利用和旅游融合發展樣板地。深入推進歷史文化(傳統)村落保護利用工作,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全面提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水平,加快構建國家、省、市縣級考古遺址公園體系,推動建設省級以上考古遺址公園。深入開展文物保護利用優秀案例評選推介活動。鼓勵依法通過流轉、征收等方式取得屬于文物建筑的農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在保護好文物的前提下開展陳列展覽、文化創意、旅游服務等活動。完善全省博物館體系,提升薄弱地區博物館基礎設施水平,實現縣縣有博物館的目標。探索全域博物館、特色專題博物館、鄉村(社區)博物館建設新模式,鼓勵國有企業、大專院校建設專題博物館。落實非國有博物館支持政策,鼓勵通過提供館舍、對口幫扶等形式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做好非國有博物館藏品建檔備案工作,依法依規推進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產權確權。全面提升博物館辦館質量和服務水平,開展博物館標準化建設行動,制定全省博物館開放服務規范,組織開展等級博物館評定和運行評估,開展智慧博物館建設試點,探索實施策展人制度。打造博物館區域聯盟,提升館際合作共享水平。落實文物博物館單位文創產品開發收入分配獎勵制度,激發文物博物館單位推進文創產品開發的積極性。
(五)不斷改善文物事業發展保障水平,強化文物保護科技支撐能力和人才支撐能力。深入實施“互聯網+中華文明”行動計劃,努力推動互聯網創新成果與文化傳承、創新、發展深度融合。推動文物博物館單位與高等院校開展合作,全面提升研究能力。強化文物保護科技平臺建設,重點推進國家文物局絲織品文物保護科研基地、國家文物局石窟寺文物數字化保護科研基地等重點科研基地建設,努力推動相關科研基地平臺建設省級重點實驗室,爭創國家重點實驗室。各級黨委和政府應依法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明確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機構,切實加強文物保護能力建設,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確保文物安全;未設置專門保護管理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加強文物保護巡查管理。落實加強文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不斷完善全省文物系統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機制。文博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文物保護科技研發工作的創新崗位,崗位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深入實施文博人才培養“新鼎計劃”,努力培養一批文物領域領軍人才和中青年骨干人才。建立完善文博領域專家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文物保護利用的意識。全面落實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各級政府間、政府與部門間、文物行政部門與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間要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實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強化制度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持,推進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見效。文化和旅游部門、文物部門要履行好統籌協調職責,強化協作、積極推進。
(二)完善政策法規。根據文物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行政法規修訂情況,及時修訂調整相關地方性法規,適時修訂《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研究制定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文物文化資產管理辦法。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關鍵環節、突出問題,及時制定急需適用的地方性法規。
(三)加大要素保障。注重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并重、文物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并重,按照文物保護領域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強化文物保護資金績效管理,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文物保護利用。
(四)加強督促落實。加強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在推進文物保護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做好文物保護利用改革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文物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