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0日訊 中國經濟網記者從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獲悉,《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于18日結束。
什么是古樹名木?征求意見稿提出,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特殊價值的樹木。
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從事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新建擴建建(構)筑物、埋設地下管線;(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三)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四)借用樹干做支撐物或倚樹搭棚;(五)刻劃、釘釘、拴繩掛物;(六)其他損害行為。
征求意見稿明確,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與補償)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特殊價值的樹木。
古樹名木屬于私人所有的,應當在公布為古樹名木前告知所有權人,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分布在原始森林外,經依法認定和公布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活動。
第四條(職責分工)市和區(市)縣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區(市)縣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前款所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包括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林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五條(公民參與) 古樹名木是國家保護性自然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勸止、舉報。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或認養古樹名木。捐資人、認養人可以根據捐資保護或認養約定在古樹名木標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義務植樹盡責認證等權利。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可以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六條(規劃與資金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專項規劃,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職責)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內的古樹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每五年至少開展一次普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檢查;
(二)按照“一樹一檔”要求,建立圖文檔案,并對古樹名木實施動態管理;
(三)組織專家開展古樹名木鑒定、搶救復壯、養護管理、保護方案審查、安全評估等相關工作;
(四)對養護責任人予以養護技術指導,定期對古樹名木進行專業養護;
(五)開展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合理利用資源;
(六)根據古樹名木生長需要,設置保護設施,劃定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信息;
(七)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單位、個人及其他組織對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檢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職責。
第八條(綠委會職責) 市和區(市)縣綠化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古樹名木資源數據庫和專家庫;
(二)發布古樹名木名錄、養護規范;
(三)統一設置古樹名木保護牌,統一編號。
第九條(分級保護) 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在五百年以上為一級古樹,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五百年以下為二級古樹,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為三級古樹。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實行一級保護。
古樹名木由市或區(市)縣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確認,經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 一級古樹和名木報請省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二級古樹由市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三級古樹由區(市)縣人民政府認定和公布。
第十條(保護范圍)本市古樹名木按照不小于樹冠垂直投影外五米劃定保護范圍。
城區、鎮和其他特殊區域內的古樹名木其保護范圍可以由市和區(市)縣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十一條(后續古樹) 市和區(市)縣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情況確定樹齡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樹木作為古樹后續資源。樹齡在五十年以上八十年以下的后續古樹進行登記管理,樹齡在八十年以上的后續古樹按照三級古樹實施保護。
園林綠化中胸徑在三十厘米以上的非速生樹木和五十厘米以上的速生樹木為大樹資源。
大樹資源的保護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養護方式) 古樹名木的養護實行日常養護和專業養護相結合。
第十三條(養護責任人確認) 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市公園、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公共綠地、廣場、城鎮公共道路用地范圍內的,由建設管理責任單位負責;
(三)鐵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圍內的,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四)國家公園、自然和文化遺產地、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自然公園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負責;
(五)住宅小區、居民院落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六)農村集體土地上的,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七)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養護。
第十四條 (養護責任人職責)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應當與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簽訂養護責任書,并履行下列養護職責:
(一)確定或者委托專門人員負責養護;
(二)按照技術規范養護古樹名木;
(三)古樹名木遭受損害或長勢衰弱時,及時報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
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五條(搶救復壯) 市和區(市)縣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古樹名木遭受損害或長勢衰弱報告后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現場調查,查明原因和責任。
第十六條(復壯費用) 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費用一、二級古樹或者名木由市人民政府承擔,三級古樹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七條(補助與獎勵)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古樹名木等級給予日常養護責任人適當養護補助,可以根據養護狀況、費用支出等情況給予養護責任人適當獎勵。
第十八條 (注銷管理)古樹名木疑似死亡的,日常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核實、鑒定,確系死亡的查明原因和責任,按照古樹名木等級報相應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注銷。
死亡的古樹名木仍具有重要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予以妥善保留。
第十九條 (禁止行為)禁止從事下列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新建擴建建(構)筑物、埋設地下管線;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三)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四)借用樹干做支撐物或倚樹搭棚;
(五)刻劃、釘釘、拴繩掛物;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二十條 (避讓保護)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在選址、方案設計等環節主動避讓。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或者保護方案,并按照避讓或者保護方案做好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危害消除)對于影響、危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生產、經營、生活設施或建筑物,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所有權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古樹名木保護措施影響文物保護、歷史建筑保護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文物、歷史建筑主管部門協商,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移植管理) 禁止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對古樹名木進行移植,實行異地保護:
(一)原生長環境發生改變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
(二)古樹名木可能對公眾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無法采取防護措施消除隱患的;
(三)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且無法對古樹名木進行有效保護的。
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制訂移植保護方案,并嚴格執行。移植費用按照《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移植審批)移植古樹名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移植審批:
(一)移植一級古樹或者名木的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初審,經省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移植二級古樹或者在市轄區內移植三級古樹的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初審,經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移植三級古樹在其它縣(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砍伐管理)禁止擅自砍伐古樹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對古樹名木進行砍伐:
(一)已經死亡且沒有保留價值或者影響交通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且不可防治的。
砍伐古樹名木應當制定砍伐方案,并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五條 (論證聽證) 有審批權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受理移植或者砍伐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六條 (刑事與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非法移植、砍伐古樹名木,偷盜、損害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養護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或者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處理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損害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由城市管理或者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政務處分)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