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5日訊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浙江省省級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省級旅游度假區發展定位為文化和旅游產業集聚區、高質量發展示范區、改革創新先行區。 4月14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官網發布相關政策解讀。《辦法》共五章十九條,立足浙江省省內旅游度假區實際情況,規范、明確和細化度假區設立流程及規范管理相關工作,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申報省級旅游度假區,應符合《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國家標準(GB/T26358),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旅游度假資源豐富,生態環境質量優良;
2.區位優勢明顯,具備良好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
3.符合國家有關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
4.突出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注重優秀文化保護、傳承和利用;
5.有一批具備一定投資規模和影響力且投資主體明確的旅游項目,建成、在建和已簽訂合同的旅游項目總投資達50億元以上(26個加快發展縣〔市、區〕達30億元以上);
6.具有明確的地域界限,無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預測地質災害威脅,無明顯的旅游安全隱患和污染源;
7.與所在地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流域和區域水利規劃等相銜接;
8.總占地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
《辦法》明確省級旅游度假區名稱一般由“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區劃名稱+類型+省級旅游度假區”組成。名稱調整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
此外,省級旅游度假區內用于出售的房地產項目總建筑面積與旅游接待設施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應超過1:2。
浙江省省級旅游度假區每兩年考核1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并向社會公布。>>>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政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