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 近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了《廣州市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與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歷史建筑的修繕管理工作,應遵循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專業化精細化原則,促進歷史建筑修繕利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辦法提出,每處歷史建筑十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補助資金,補助標準如下:(一)對歷史建筑輕微修繕的,一次為500元/平方米。(二)對歷史建筑非輕微修繕的,其中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鋼結構等房屋的,一次為1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房屋的,一次為1500元/平方米。(三)核發的面積和房屋結構依據,以不動產登記載明的合法產權面積和房屋結構為準。(四)一次的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以下為辦法全文。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與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業和園林局,各有關單位: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制訂了《廣州市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與補助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19年12月16日
廣州市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與補助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適用于本市房屋類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適用于本市非國有房屋類歷史建筑。
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用于補助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國有房屋類歷史建筑修繕工程的資金。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并參照本辦法,安排區級財政預算對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另行予以補助。
橋梁(包括公路型和城市道路型)、園林等其他類型歷史建筑的修繕監督管理可參照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鄉村范圍內房屋類歷史建筑的修繕及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歷史建筑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列入歷史建筑名錄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歷史建筑修繕是指對歷史建筑及其設備、歷史環境要素進行維護修理,恢復其歷史風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為,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以及因保護和使用需要,對建筑結構、功能、性能進行必要的改善。
除對歷史建筑進行日常保養的修繕按程度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輕微修繕: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等的修繕行為。
(二)非輕微修繕:除輕微修繕外的修繕行為。
歷史建筑修繕工程按規模大小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限額以上歷史建筑修繕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工程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歷史建筑修繕工程。
(二)限額以下小型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工程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或者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歷史建筑修繕工程。
第五條歷史建筑的修繕管理工作,應遵循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專業化精細化原則,促進歷史建筑修繕利用。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歷史建筑修繕監督、市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預算申報、補助資金向區轉移支付的監督及指導等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具體負責本市范圍內歷史建筑修繕保護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年度修繕計劃的編制、匯總年度修繕補助資金預算額度,組織開展歷史建筑保護修繕和巡查監督的專業培訓。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歷史建筑修繕完成后依法出具規劃核實意見。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技術咨詢,審核歷史建筑修繕設計、施工方案,巡查歷史建筑修繕工程、核發限額以上歷史建筑修繕工程施工許可證,在限額以下小型歷史建筑修繕完成后出具意見,落實市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補助資金的管理、發放和監督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限額以下小型歷史建筑修繕工程的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在限額以下小型歷史建筑修繕完成后出具意見。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相關歷史建筑修繕工程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七條非國有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并需申請補助的,以及國有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的,應于本年10月底前將次年的歷史建筑修繕項目上報至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提交的修繕項目進行核實,報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對轄區內歷史建筑開展巡查,如發現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的,應及時通知其保護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修繕義務,報市房屋安全管理所。
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應對各區上報的修繕項目進行復核,結合全市歷史建筑保護情況和歷史建筑結構安全年度核查結果,于次年年初編制年度全市歷史建筑修繕計劃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修繕計劃并下發至各區。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指導各區督促保護責任人按計劃開展歷史建筑修繕工作,于年末統計年度修繕計劃完成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全市年度修繕計劃開展情況對年度修繕計劃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年允許調整一次。
歷史建筑瀕危急需搶救或者已編制修繕設計、施工方案與資金預算的,可以優先列入年度修繕計劃。
歷史建筑經鑒定為危房的,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保護責任人進行治理;情況危急或保護責任人未在限期內實施治理的,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緊急排險,保護責任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第八條保護責任人可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修繕技術咨詢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規劃、歷史建筑維護修繕利用規劃指引以及歷史建筑修繕圖則等相關要求免費向申請人提供修繕技術咨詢意見。
第九條經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技術咨詢,屬于輕微修繕的,應按照歷史建筑維護修繕有關工作指引具體開展,辦理修繕設計、施工方案審查時,無需將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規劃的保護要求納入審查;屬于非輕微修繕的,在修繕前應按照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技術指導意見制定修繕設計、施工方案,并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前款修繕涉及改變外立面或改變房屋結構(加固結構除外)的,保護責任人應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限額以上歷史建筑修繕工程中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建設單位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方案應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審查。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修繕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屬輕微修繕的除外。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相關審查單位應將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規劃、歷史建筑維護修繕利用規劃指引以及歷史建筑修繕圖則的保護要求納入審查內容;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張貼展示歷史建筑價值要素或者修繕前后效果對比等材料。
第十一條對于限額以下小型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建設單位不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修繕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審核,屬輕微修繕的除外。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監理單位或者組織專家審核修繕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應將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規劃、歷史建筑維護修繕利用規劃指引以及歷史建筑修繕圖則的保護要求納入審查內容;專家應從廣州市文物管理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專家委員或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的專家庫選取。
建設單位應按照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管理相關規定,報送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手續,領取《廣州市臨時性建筑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
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手續,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張貼展示歷史建筑價值要素或者修繕前后效果對比等材料。
第十二條限額以上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由質量安全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就歷史建筑修繕內容、保護要求、修繕標準的落實情況出具驗收意見。
限額以下小型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非輕微修繕工程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出具意見;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修繕工程出具規劃核實意見;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修繕開工建設信息錄入和質量安全監督的落實情況出具意見。
修繕結果與歷史建筑保護要求不符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建設單位應按要求整改;符合保護要求的,建設單位可在收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關資料提交至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相關資料除修繕工程驗收材料外,還應包括修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電子文本等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非國有歷史建筑已納入歷史建筑年度修繕計劃,按照我市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質量標準、保護規劃、修繕圖則、修繕設計、施工方案、年度修繕計劃等要求完成修繕并通過驗收的,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修繕補助資金,使用政府財政資金實施的修繕工程除外。申請條件如下:
(一)歷史建筑屬于私人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且依法完成不動產登記的;
(二)修繕工程涉及歷史風貌保護、結構安全改善、基礎配套設施完善等內容的;
(三)對修繕工程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設計及施工方案審核、施工許可證、開工建設信息錄入、驗收等建設工程手續的。
以上所稱的歷史風貌保護,是指依據保護規劃,對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主要立面、部位、材料、構筑、裝飾等進行的維護或修繕;以上所稱的結構安全改善,是指對建筑結構進行的必要的加固或改造;以上所稱基礎配套設施完善,是指為滿足歷史建筑基本使用需要,安裝必要的水電、暖通、消防、浴廁等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每處歷史建筑十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補助資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對歷史建筑輕微修繕的,一次為500元/平方米。
(二)對歷史建筑非輕微修繕的,其中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鋼結構等房屋的,一次為1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房屋的,一次為1500元/平方米。
(三)核發的面積和房屋結構依據,以不動產登記載明的合法產權面積和房屋結構為準。
(四)一次的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因不可抗力導致同一處歷史建筑在十年內再次遭受嚴重損壞,且經專家或者相關技術機構評估通過的情形可以再次申請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保護責任人申請補助資金的,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補助資金申請要求,向歷史建筑所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并將經核實通過的申請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區上報材料制定年度補助資金預算后,向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補助資金對區轉移支付,由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向保護責任人發放補助。補助資金的預算申請、轉移支付、使用管理、發放、監督檢查等按照我市財政資金管理、轉移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補助資金發放后,在政府部門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歷史建筑修繕工程進行巡查,對不符合修繕申請內容、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準或者修繕圖則要求的,及時指導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條例》第六十八條進行查處。
修繕工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改變歷史建筑外立面或者房屋結構的,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依照《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條例》第七十條進行查處。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開展限額以下小型歷史建筑修繕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對申請資金補助材料作假等行為,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予以披露,以及依法建立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向社會公示,并采取相關懲戒措施。失信信息的歸集、報送、披露、懲戒等按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為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包括:
(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免費為保護責任人提供修繕咨詢技術服務。
(二)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對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修繕工程進行設計方案技術審查。
(三)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委托技術巡查隊伍,開展轄區內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巡查和驗收。
(四)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可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對歷史建筑修繕設計、施工、監督巡查、設計施工方案審查、監理開展專業培訓。
(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購買服務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