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9日訊 日前,國家文物局公布《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國家文物局在《指引》出臺前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指引》參照國際以及相關國家的普遍做法,嚴格遵照中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著作權、商標權、博物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具有普遍適應性,符合我國具體實情。
一是授權內容。《指引》首次就博物館資源授權內容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分為館藏資源著作權授權、商標權授權和品牌授權等。
二是授權模式。《指引》詳細介紹了直接授權和委托授權兩種授權模式,還介紹了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等三種授權方式的特點以及在操作中的優勢和劣勢,就一般授權期限等內容提出了實際操作建議。
三是授權流程。《指引》以直接授權為例詳細說明了授權的一般流程,包括明確可授權的內容、發布授權合作信息、選擇合適的被授權方、合作洽談、簽訂合同、跟蹤反饋與監督管理、授權檔案管理與糾紛解決等;
四是權利義務。《指引》明確界定了博物館在館藏資源授權過程中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質量控制的要求、產權確權及歸屬,以及違約行為及其相關責任的具體內容。
《指引》的使用要堅持三個原則:
一是尊重文物的原則。 博物館館藏資源蘊含著民族精神、歷史傳承的文化理想與追求,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公共價值。博物館及相關文博機構在對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進行使用和開發時,必須要加強審核與監督,要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兼顧,社會效益為主的授權原則。
二是合理適用的原則。《指引》主要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開展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的具體工作,屬于非強制性規定,各文博機構基于自身情況參照使用,并不強制各個博物館都必須開放資源,必須開展授權。
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則。 在使用《指引》開展授權活動時,博物館需立足自身情況,圍繞本館資源特色,綜合評估授權標的商業價值、使用范圍、經營方式等情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妥善界定授權內容、妥善選擇授權方式、授權對象、授權事項等等。>>>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和《指引》全文。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文物博發〔201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盤活用好館藏文物資源,推動博物館逐步開放共享文物資源信息,規范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相關授權工作,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考使用。
附件:《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
國家文物局
2019年5月10日
《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
第1章 總 則
1.1制訂目的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盤活用好博物館館藏文物資源,推動博物館逐步開放共享文物資源信息,切實解決制約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中館藏資源授權的制度瓶頸。
切實增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影響力,更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
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指導各地博物館提高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開發和活化利用能力,完善體制機制,激發博物館運行活力,特制訂本指引。
本指引為推薦性規范,指引及后附的協議范本供博物館開展有關工作參考使用。
本指引主要針對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涉及商業使用的授權進行指導;用于公益性展示、教育、研究、交流用途的授權,參考本指引。
1.2制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和《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與政策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開展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的具體工作。
本指引屬于非強制性規定,博物館可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參考。
其他文物保護單位可參考本指引開展授權管理工作。
1.4授權原則
博物館開展授權工作,是新時代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科研和教育等基本功能的衍生與發展,是適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需要。博物館開展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充分利用市場規律和各項政策,不斷激發博物館的活力,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
1.5術語與定義
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
館藏資源是指博物館登記備案的所收藏、管理、保護的不可移動和可移動文物、藝術品等,以及在此基礎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語言、文字、聲像等不同形式記載的藏品狀態、變化特征及其與客觀環境之間的聯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蘊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經過加工處理并通過各種載體表現出來的信息,包括與之相關的文件、資料、數據、圖像、視頻等信息資源,包括實物和數字化信息。
館藏資源著作權是指博物館館藏資源構成作品而依法產生的專有權利,其中包括:屬于館藏資源的作品,該作品仍處于著作權保護期內、且博物館通過著作權人授權或者法定許可而獲得的著作權;博物館對館藏資源以攝影、錄像等方式進行再次創作而獲得的作品的著作權。
館藏資源商標權是指博物館用名稱全稱、簡稱及其標志圖形,館藏資源的名稱及其他具備商標構成要素的元素等,通過商標申請注冊而獲得的的專有使用權利。商標是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必須在政府指定部門進行注冊后成為“注冊商標”,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權是品牌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
館藏資源品牌是指社會公眾對博物館在服務、產品開發、文化傳播等方面所創造價值的認知,是為博物館產生增值、帶來溢價的無形資產,其載體包括博物館的名稱、相關標記、符號或圖案等。
直接授權是指博物館將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可用于商業使用的權利直接授予給被授權方,被授權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在限定的時間和區域范圍內將獲得的權利應用于經營活動,博物館向被授權方收取許可費。
委托授權是指博物館通過第三方委托代理機構與被授權方接洽,由第三方代理機構代表博物館作為授權方,將博物館館藏資源直接或經過一定的設計加工后,授權給被授權方。被授權方依照合同約定向第三方代理機構支付許可費或不斷反饋收益,第三方代理機構依照與博物館之間的約定,向博物館支付相應的許可費及其他相應收益。
標的是指博物館與被授權方之間通過合同明確約定的所授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權利義務關系。
獨占許可是指博物館與被授權方通過合同約定,只有被授權方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針對某些特定品類產品,通過約定的方式,使用授權標的,博物館和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使用。
排他許可是指博物館與被授權方通過合同約定,除被授權方以外,博物館不得另行授權第三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針對某些特定品類產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授權標的,但博物館自身保留使用權。
普通許可是指博物館許可被授權方使用授權標的,同時保留許可第三方使用授權標的的權利,即博物館既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授權多個被授權方使用。
許可費是指博物館向被授權方授權使用其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時收取的費用。許可費可以是固定金額,也可以是按約定比例所獲得的商業開發利益分成,或保底金額加超出部分分成的方式,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2章 授權內容
2.1著作權授權
博物館館藏資源的著作權權利有: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可體現在具有再次創作特征的數字信息資源上。數字信息資源包括以數字化處理的博物館藏品和博物館建筑的文字介紹、圖像、視頻、三維模型等,以及對博物館藏品的文化內涵、與藏品相關的文化背景、博物館的文化內容,進行深度發掘和梳理的一切資料的數字化資源。博物館可以將具有再次創作特征的數字信息資源的著作權對外授權,獲得相關收益。
博物館數字信息資源的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作為書籍、期刊、畫冊等出版物的內容出版;
各類網站及自媒體的內容傳播;
影視、動漫、游戲及視頻開發;
各種程度和形式的仿制品的設計與開發;
各類文化創意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的設計與開發。
2.2商標權授權
博物館的名稱全稱、簡稱及其標志圖形,館藏資源的名稱及元素等,具備商標構成要素的,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博物館注冊的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博物館商標權授權的商業用途包括:
各類衍生品及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外觀設計與包裝設計;
推銷上述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頁、海報的用語與設計;
各類展示及相關文化交流活動的冠名與推廣。
2.3品牌授權
品牌授權是對博物館的名稱、相關標記、符號或圖案等載體的無形資產進行的授權,及以博物館的社會知名度和文化效應為標的的合作。
博物館品牌授權的商業用途包括:
各類衍生品及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外觀設計與包裝設計;
推銷上述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頁、海報的用語與設計;
各類展示及相關文化交流活動的冠名與推廣。
2.4其他授權
博物館所收藏、管理和保護的現代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及工藝美術品等,其著作權仍在保護期內的,博物館應在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并獲得相應的授權后,才可開展相關授權工作。
第3章 授權模式
3.1直接授權和委托授權
授權分為直接授權和委托授權。
博物館綜合評估自身館藏資源、品牌價值、管理運營水平等實際情況,適當選擇直接授權、委托授權等方式,進行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維護自身權益。
3.1.1直接授權
規模較大、館藏資源較為豐富、管理體系較為成熟的博物館,推薦采用直接授權模式,將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直接授權給被授權方,獲取收益。
博物館使用直接授權方式,有利于主導與被授權方達成簽約,有利于保護自身利益。
博物館需要直接負責授權的接洽、談判、簽約和授權后的指導、監督、管理、圖庫開發及更新、被授權方打樣產品的審核等各項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博物館可以成立專門的授權合作部門,負責授權合作的各項工作,明確職責,指定人員,并與相應的法務部門或合作律師共同對各個環節進行監控,防止法律風險。
3.1.2委托授權
博物館可采用委托授權模式,通過委托第三方代理機構,進行館藏資源與品牌的授權工作,獲取收益。
在委托授權模式下,博物館無需直接與被授權方接洽、談判、擬定授權合同、監督合同的執行等工作,降低了博物館開展授權工作的難度。但應當做好館藏資源的梳理,向第三方代理機構明確授權標的、范圍、使用方式以及對被授權方資質的要求等。
委托授權模式對博物館而言存在一定風險。博物館若采用該模式,需要簽訂嚴謹的合同,同時在博物館自身要有相應的內部控制流程,確保被委托人能夠保護博物館的利益和資源。
3.2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博物館應綜合評估授權標的商業價值、使用范圍、經營方式等情況,相應選擇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等方式,開展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
3.2.1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只有被許可人使用特定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許可人(博物館)和其他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再使用相關授權。
一方面,因為是獨占,意味著被許可人必須支付更多的對價,博物館在單次交易中有可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另一方面,以獨占許可方式開展授權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博物館自身同任何第三方一樣,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也不得使用。因此博物館對此類授權應十分慎重,對被授權方的資質、實力和能力及開發利用授權標的的方式、授權期限等,應嚴格考察審核,同時要對授權標的開發利用過程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以防止授權標的被濫用或閑置。因此,只有在很少數的情況下,才建議采用獨占許可模式,并取決于時間、地域等其他許可因素,由博物館綜合考慮。
建議獨占許可的情況下,被授權許可方要給與授權方固定的許可使用費。
3.2.2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只有被許可人和許可人可以使用特定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其他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再使用相關授權,即許可人(博物館)不能再和第三方簽訂許可協議,但是博物館自己可以組織力量開發和使用。
在排他許可中,博物館依然可以自由使用授權標的,但不能在授權期限內再對任何第三方再次授權。排他許可需選擇具有影響力和經濟實力的被授權方,并對生產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監督和控制。
因此,只有在很少數的情況下才建議采用排他許可模式,并取決于時間、地域等其他許可因素,由博物館綜合考慮。
3.2.3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博物館開展商業授權的常見方式,進行普通許可的授權標的,博物館不僅保留自身的使用權,同時可將該授權標的授權第三方,不受時間、地域、使用方式限制使用授權標的。
對于開發利用成本較低且方式多樣或可直接使用的館藏資源,博物館可選擇普通許可方式開展授權工作。
同時,因博物館目前的公益屬性,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建議優先使用普通許可。
3.3授權期限
短期授權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主要針對一次性授權等。長期授權期限通常為1-3年。如有市場需求,可延長授權期限。
第4章 授權流程(以直接授權為例)
4.1明確可授權的內容
博物館根據自身館藏資源與創新創意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明確可直接用于授權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并對具有商業價值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進行整理和設計,形成可授權的內容體系。
委托授權的相關流程在附件協議模板中有相關描述。
4.2發布授權合作信息
博物館明確授權合作的方向和具體的方案,對外發布公開征集合作對象的信息,在征集信息中要明確對合作對象的最低要求及合作相關信息。
利用館藏資源授權開發的產品可包括:
(1)文物仿制品:是指以館藏資源為原型,采用不同比例、大小、材質的仿制品。
(2)文物藝術創作品:是指以館藏資源為素材,從材質、紋飾、色彩等多個方面進行藝術加工創作而成的產品。
(3)紀念品:是指以館藏資源為素材,進行設計、開發、制作的具有一定的實用性、觀賞性、紀念性,且有助于文化推廣的產品。
(4)生活用品:是指以館藏資源為素材,進行設計開發的集創意、藝術性和生活實用性于一體的產品;作為博物館文創產品開發的重要方向,是博物館融入社會生活、發揮教育意義的重要手段。
(5)出版物:指以館藏資源為基礎內容,出版的相關影像、圖像、宣傳海報、書籍等。
(6)其他:以上類型未涵蓋的其他以館藏資源開發而成的產品或服務方式。
4.3選擇合適的被授權方
被授權方必須是依法登記設立,并從事與博物館授權產品相關活動的企業或團體。被授權方應向博物館提交企業法人或社會團體的證明文件、具備實體經營能力的相關證明及商標注冊證明等。
博物館在對被授權方進行選擇時,應考慮其業務范圍、規模實力、品牌文化、形象信譽、銷售渠道、有無相關經驗等因素,優先選擇業務范圍與博物館授權標的具有強相關性,且具有一定規模和效益、品牌特色明顯、形象信譽較好的合作對象。為達成與國際知名品牌廠商及知名設計團隊與博物館合作,其資格條件、銷售渠道、設計創意等經博物館主管部門審核后,對其所收取的授權金額度可由博物館自行商議決定是否給予優惠。
4.4合作洽談
經過初步的選擇,博物館可與被授權方對具體授權事宜進行合作洽談。洽談內容主要包括:
授權標的的內容;
具體授權方式;
許可費數額及支付方式;
授權期限;
雙方的權利義務;
授權標的的使用方式及地域范圍;
授權產品的設計、生產和銷售;
產權歸屬等。
4.4.1授權費用及支付方式
應明確約定授權費用的總額及支付方式。博物館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授權費用標準體系,對于單一館藏資源的圖片、視頻、數字模型等可制定統一的授權費用標準;對于商業價值較高的標的,其授權費用可采用一次性授權費用或基本費用加銷售分成的方式,根據具體授權項目由雙方共同商定。可以按周、月度、季度、半年或一年為周期進行結算和支付,并且應當提供簡明、確鑿的查證方法。同時應明確被授權方的付款方式(支票或銀行匯票等)以及匯款單位的詳細地址。被授權方如有其他非金錢上的額外回饋條件(須與本次授權有關),可另行與博物館商議,并在簽訂協議中明示。
4.4.2產權歸屬
應重點約定以授權標的為基礎所創造的新的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等產權的歸屬。合同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產權依照法律歸創作者所有。合作作品、委托作品類型復雜、合同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確立產權歸屬。
4.5簽訂合同
與被授權方協商一致后,博物館需訂立授權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授權合同的內容一般包含:
授權標的的名稱、數量及其承載的權利類型,被授權權利的類型及使用范圍,授權標的被授權的時間、地域限定,授權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對授權產品開發成本和定價、銷售渠道或使用方式,對授權產品的設計權、版權的約定,出現違反合同內容的處置等。
4.5.1授權標的
授權合同應明確約定所授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名稱、數量、載體形式及權利類別,特別要標注是否包括名稱的中英文、漢語拼音及縮寫。
4.5.2授權范圍及使用方式
明確約定被授權方享有該授權標的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在約定范圍以約定方式使用授權標的(使用方式見合同版本第2條中的內容)。
4.5.3授權性質
明確約定授權性質為獨占授權、排他授權或普通授權,不同性質的授權,許可費標準不同。
4.5.4授權期限
明確約定被授權方使用授權標的的時間期限,以及到期后續約的形式。
4.5.5爭議處理方式
一般建議選擇仲裁機構或博物館所在地法院解決爭議。
4.6跟蹤反饋與監督管理和保密
在被授權方對授權標的進行開發利用,并銷售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博物館應及時掌握授權產品的相關動態,監督授權標的在生產流通環節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必要時給予相應的指導與幫助(保密約定具體見合同版本中相關內容)。
4.7授權檔案管理與糾紛解決
在整個館藏資源與品牌授權的過程中,博物館應妥善處理、保管與授權相關的文字、圖像、音視頻等材料,并做好歸檔,以便日后的整理與查閱等工作。
博物館在發現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要第一時間收集并保存證據,通過行政舉報、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主張并維護自身權益。
授權糾紛主要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兩部分。糾紛可通過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雙方可通過協商約定一方或雙方讓步,消除其間存在的爭議。
在許可合同中,博物館可以要求被許可人舉報市場上的侵權產品。
第三方機構委托授權流程參照此辦理。
第5章 權利與義務
5.1權利與義務
博物館館藏資源具有極重要的公共屬性,被授權方在對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進行使用和開發時,應自行負擔設計開發產品所需的成本費用,并且不得損害民族精神與社會公共利益。
為確保授權標的被合理使用,博物館擁有對所授權利的使用與開發過程進行審核與監督的義務,并享有從開發成果中獲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權利。
5.2質量控制
被授權方承諾按博物館提供的書面設計要求使用博物館的館藏資源,并承諾設計制作的產品:
(1)在設計、用材和工藝方面均具有優良的質量。
(2)具有安全性、無傷害性,并能達到博物館的預期目標。
(3)設計與制作的產品要與博物館的聲譽保持一致。
(4)在使用博物館的商標時,被授權方須以明顯易辨的方式,在設計的產品或其包裝上(產品本身、包裝、容器、說明書等)標示博物館的完整注冊商標,并遵循博物館對其商標使用的規范要求。
(5)被授權方的產品應于包裝或說明書上介紹該產品是由博物館的何種館藏資源設計而來,并對該館藏資源進行簡要的介紹。
(6)被授權方所開發的產品宣傳材料應于媒體發布前一個月提交博物館備查。
(7)所開發產品涉及食品的,應符合生產、銷售國家和地區的食品衛生標準。
5.3產權確權及歸屬
許可使用過程中,如發生被許可人添附產權的情況,應當明確約定如何確認其權利及歸屬。
5.4違約行為及其相關責任
由于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涉及公共利益、歷史傳承、青少年教育等諸多問題,在授權過程中應明確規定被授權方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及其相關責任。
附錄一:《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合同(直接授權范例)》
附錄二:《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合同(委托授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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