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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出臺政策規范考古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2019-11-12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2日訊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對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即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并依據合同支付給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用于配合基本建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資料整理及科學研究等工作資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規范。

    辦法明確《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適用于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應依法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建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和實行會計監督。

    辦法指出管理支出是指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為配合基本建設的各項文物考古發掘工作順利實施而產生的年度內共性支出,最高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20%。

    此外,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結項管理,項目未結項前視同結轉,可繼續用于該項目。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一年。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政策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文化遺產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政府會計制度》、《政府會計準則》及《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管理有關事宜的函》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專項資金是指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并依據合同支付給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用于配合基本建設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資料整理及科學研究等工作的資金。

    第四條 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依法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建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和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八條 內蒙古文物考古所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及以前年度專項資金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專項資金收入預算;根據文物事業發展需要和年度項目資金需求,細化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明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應依據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與建設單位簽訂文物保護工作合同后收取。

    第十條 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十一條 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納入單位經營收入管理,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二條 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的支出以項目收入預算為限,實施項目管理,列入單位經營支出。具體分為業務支出、管理支出和稅金支出。

    第十四條 業務支出是指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為配合基本建設項目而開展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與資料整理、研究等考古業務直接支出。

    第十五條 業務支出范圍主要包括:

    (一)人工費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員差旅費、技術工人勞務費、民工勞務費、實習生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

    (二)發掘費用。主要包括臨時占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回填費、房租費、測繪費、數據采集費、租賃費等。

    (三)設施購置費。主要包括文物保護設施、設備購置費、臨時建筑設施費、消耗品購置費、專用材料購置費等。

    (四)勘探費。

    (五)辦公用品購置費。

    (六)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用。

    (七)標本測試鑒定費。

    (八)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與現場安全保衛費。

    (九)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

    (十)業務學術交流、業務培訓與學術會議費。

    (十一)其它有關考古直接費用。

    第十六條 管理支出是指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為配合基本建設的各項文物考古發掘工作順利實施而產生的年度內共性支出,最高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20%。

    第十七條 管理支出范圍主要包括:聘用人員工資、安全保衛費、公用的設施設備修購、庫存文物保護修復、不與項目直接關聯的學術交流和期刊出版、人才培養、陳列展覽、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前期準備等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管理支出實施分攤核算,每月分攤至尚未結項的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項目。單個項目的管理支出,最高不超過項目資金的20%。

    第十九條 稅金支出是指依據國家稅收政策應承擔的各類稅金。

    第二十條 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設備參考《考古裝備及設施配備導則(試行)》配備。

    第二十一條 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可委托第三方開展。

    第二十二條 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業務用車的租賃、維護、保養、保險以及過路費、汽油費等相關費用應納入項目業務支出,并嚴格控制支出規模。

    第二十三條 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項目實施前,要依據實際工作合理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和項目績效目標,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各項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所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配合基本建設考古發掘項目形成的各項資產,應納入單位資產核算與管理。

    第五章 結轉結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結項管理,項目未結項前視同結轉,可繼續用于該項目。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一年。

    第二十六條 項目辦理結項后的結余資金可作為事業基金,支出范圍主要包括:

    (一)課題研究。用于考古業務人員開展的主動性業務研究與成果出版工作。

    (二)基本建設及維修維護。用于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工作站、文物庫房、實驗室、考古基地、發掘現場等基本建設項目支出及專業設施、車輛、設備的購置和維修維護。

    (三)人才培養。用于考古業務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培養。

    (四)公益性文物保護。用于全區的突發性文物保護與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

    (五)其它與考古業務相關支出。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條 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項目責任機制等監督制度,按照規定公開專項資金、項目資金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財務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于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的行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如本辦法與國家、自治區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依后者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家頒布配合基本建設文物考古發掘收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后,本辦法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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