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1日訊 近日,陜西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陜西省農家樂旅游管理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旅游服務質量投訴制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受理游客的投訴。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游客的投訴應當調查核實,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投訴,應當在2日內移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
意見明確,從事農家樂經營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家樂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證》。
以下為意見全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農家樂旅游經營行為,提高我省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促進陜西農家樂旅游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第二條農家樂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園、花圃等田園景觀和自然生態、鄉村人文資源,為游客提供以農業體驗為特色的觀光、娛樂、勞動、住宿、飲食等服務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全省對農家樂旅游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家樂旅游服務指導與督察工作。各市(區)、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家樂旅游服務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與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農家樂旅游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家樂旅游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規范經營、有序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旅游服務質量投訴制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受理游客的投訴。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游客的投訴應當調查核實,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投訴,應當在2日內移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者。
第六條縣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家樂旅游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教育培訓、質量監督、宣傳促銷等工作。
第七條鼓勵經營農家樂的農戶、村、組,成立農家樂旅游協會,制定協會章程和管理辦法,實行自律管理。
第八條凡從事農家樂經營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家樂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證》。
第九條農家樂旅游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以及就餐環境、垃圾處理、污水和油煙排放,應當符合衛生、環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條農家樂經營者對旅游活動中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和項目,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農家樂旅游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經營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公安、安監、衛生、環保、質監、旅游等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農家樂旅游服務從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從事飲食業及其他直接為游客服務的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農家樂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貨真價實。
第十三條農家樂旅游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從事經營活動:(1)強行拉客、欺客宰客;(2)強迫游客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3)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4)欺行霸市,詆毀其他農家樂名譽;(5)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根據各地農家樂旅游發展規模和實際情況,對農家樂旅游服務逐步實施質量等級管理制度,質量等級評定實行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質量等級評定的,應當向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市(區)和縣(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質監、衛生、環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并邀請有關專家、企業管理人員等建立當地的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制定《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的劃分及評定標準》,并負責實施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的評定與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經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對符合等級評定標準的農家樂經營戶,發給相應的服務質量等級標志,農家樂旅游服務經營者可以在服務經營活動和宣傳促銷中使用。未經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的農家樂,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
第十八條對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實行動態管理。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星級農家樂旅游經營戶服務質量的監督。對服務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應當幫助經營者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達到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的,應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務質量等級。
第十九條對農家樂旅游服務經營實行聯合檢查制度。聯合檢查由各縣(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依法實施對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聯合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兩次,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省市旅游及相關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對農家樂旅游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及時發現和解決農家樂經營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第二十一條建立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公告制度。各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對下列事項定期向社會公告:(1)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以及晉級、降級情況;(2)受理投訴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農家樂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1)與農家樂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2)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3)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對開展農家樂旅游經營服務與經濟效益好,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貢獻突出的農戶、村、組,應當給以鼓勵。省旅游局將根據各市(區)農家樂旅游發展業績,對全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縣(區)旅游管理部門和農家樂經營戶給以通報表彰,并在旅游項目建設、旅游宣傳促銷和旅游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