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7日訊 日前,為進一步規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促進文化事業產業發展,根據《上海市市級宣傳文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財教[2014]34號)、《上海市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滬財教[2014]33號)的規定,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發布《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征詢社會公眾意見稿)》。(以下簡稱“征詢意見稿”)
征詢意見稿明確了文化項目扶持資金是指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委宣傳部文化專項資金安排的,經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發布并接受申報、組織評審的各類文化項目扶持資金。文化項目扶持資金項目申報主體應符合各分項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中規定的申請資質。項目建設內容應符合各文化資金申報指南中確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項目建設期超過一年的,申報內容需完整介紹項目整體建設情況和申請當年建設內容。
此外,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的使用按照上海市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接受相關機構和社會監督。上海市文化旅游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階段的失信信息,對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內申報市文化旅游局各類文化資金的資格。把企業違規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征詢意見稿全文: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征詢社會公眾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進一步規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促進文化事業產業發展,根據《上海市市級宣傳文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財教[2014]34號)、《上海市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滬財教[2014]33號)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文化項目扶持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文化專項資金安排的,經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發布并接受申報、組織評審的各類文化項目扶持資金。
第三條(使用原則)文化項目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導向。主要扶持謳歌中國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優秀傳統文化,具有較高思想、藝術水準和市場價值的精品力作和優秀項目。
(二)統籌平衡。堅持統籌資源、突出重點、兼顧公平、科學決策、分工有序。
(三)公開公正。通過市社會文化管理處、各區行政事務受理大廳文旅服務窗口、各街道(鄉鎮)社區行政事務服務中心文化服務窗口、社會主要媒體等渠道,公開申報指南,按照規定程序確定扶持對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資金使用過程公開透明。
(四)注重實效。建立健全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的績效管理機制,加強事前績效目標設定,事中績效跟蹤監控,事后績效評價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條(項目申報)文化項目扶持資金項目申報主體應符合各分項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中規定的申請資質。項目建設內容應符合各文化資金申報指南中確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項目建設期超過一年的,申報內容需完整介紹項目整體建設情況和申請當年建設內容。
已獲得市級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曾獲得過市文化旅游局文化資金扶持的單位,若獲支持項目尚未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不得申報。2年內受到過文化領域行政處罰的主體不得申報。
第五條(受理方式)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申報采取統一受理方式。申請人應當將申報材料統一報送至市社會文化管理處。
第六條(項目評審)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一)預審。對申報企業的資質和行政處罰記錄進行審查。對不具備申報資質的企業或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材料將予以退回。對2年內有文化領域行政處罰記錄的申報主體不予受理。
(二)征求意見。征求區文旅局對申報企業真實性和申報項目可行性的書面意見,鼓勵區文旅局對優秀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扶持。
(三)評審。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通過預審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各項資金的量化評審指標不低于總評審指標的50%。
第七條(項目公示)擬扶持的項目通過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門戶網站、政務微博,以及社會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后,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申報人。
第八條(資金撥付)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完成資金撥付。申報時已完成的項目采取一次性撥付方式。申報時未完成的項目分兩次撥付,首次撥付比例為擬扶持總額的70%、項目建設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撥付剩余的30%。
第九條(反饋制度)文化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未完成項目主體應當向市文化旅游局、文物局報送年度項目進展情況,并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向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提交文化項目扶持資金使用反饋表。
第十條(項目驗收)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扶持項目進行驗收,并選擇重點項目進行巡查。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使用監督)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的使用按照本市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接受相關機構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對違反文化項目扶持資金使用規定的項目,市文化旅游局將保留收回扶持資金的權利,并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對項目逾期不完成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承擔主體,取消撥付項目尾款,并視項目實施情況保留追回已撥付資金的權利。
第十二條(信用管理)市文化旅游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階段的失信信息,對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內申報市文化旅游局各類文化資金的資格。把企業違規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專家管理)根據市文化旅游局評審專家管理的相關要求,建立文化項目扶持資金評審專家庫及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廣泛吸納政府機構、研究機構、行業專業、投資估算、技術經濟、財務管理、審計等領域的專家,明確專家資格、權利、義務、管理等內容。在每年動態調整專家庫名單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專家抽選、所評項目的隨機性。
第十四條(內部控制)根據市文化旅游局內部控制的相關要求,規范文化項目扶持資金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建設,建立文化項目扶持資金使用過程中的事前審核、事中監管、事后評價機制。
第十五條(績效評價)根據市文化旅游局績效評價的相關要求,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扶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明確績效評價范圍、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文化項目扶持資金使用過程和產出進行綜合分析和客觀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項目評審的依據。
第十六條(監察審計)根據市文化旅游局審計監督的相關要求,對項目完成情況、文化項目扶持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實行監督管理和追蹤問效。申報人利用虛假項目不如實申報、違規使用文化資金或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同類支持又重復申報的,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將不予撥付資金,暫停該申報主體申報資格2年,視情節嚴重情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并將企業違規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十七條(行業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采用專業的評估指標和科學的評價方法,對文化項目扶持資金對行業發展的作用進行行業評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25日發布的《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文廣影視規[20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