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31日訊 為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加快上海旅游發展,充分發揮旅游業在促進上海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資本積極投身于旅游業大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4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上海旅游高品質發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8〕33號)的工作要求,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發布《上海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征詢社會公眾意見稿)》。(以下簡稱“征詢意見稿”)
征詢意見稿明確了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和方式、預算編制、申報與管理、資金申請和撥付、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和信息公開等內容。征詢意見稿指出專項資金主要從營造產業發展環境、激發文旅消費潛力出發,重點支持納入上海旅游發展規劃的重點領域、重大任務和重要創新等方面,支持對上海建設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貢獻的基礎性、公益性、功能性項目。
此外,征詢意見稿指出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專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況,應依法接受市審計局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對于項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的項目承擔單位,取消撥付項目尾款;對于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承擔單位,取消撥付項目尾款,并視項目實施情況保留追回已撥付資金的權利;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并將已撥款項全部收回,上繳財政。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內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把企業違規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征詢意見稿全文:
上海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征詢社會公眾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號)、《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4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上海旅游高品質發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18〕33號)的工作要求,加快上海旅游發展,充分發揮旅游業在促進上海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資本積極投身旅游業大發展,根據《上海市旅游條例》和上海旅游發展規劃,結合本市文化旅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上海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根據全市文化旅游發展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力情況核定安排。
第三條(管理原則)
專項資金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編制預算、確保重點;專款專用、加強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的管理原則。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旅游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主要從營造產業發展環境、激發文旅消費潛力出發,重點支持納入上海旅游發展規劃的重點領域、重大任務和重要創新等方面,支持對上海建設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貢獻的基礎性、公益性、功能性項目。
第五條(使用范圍)
根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具體使用范圍為:
(一)支持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的相關項目
支持符合本市旅游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產業項目,以及按有關規定配套支持本市獲得國家各類旅游發展促進資金的項目。
(二)支持提升城市形象的相關項目
支持本市旅游景區提質擴容、培育增加優質旅游消費供給、入境旅游環境提升、旅游標準化建設等項目。
(三)支持旅游公益設施項目
支持旅游消費便捷服務、旅游公共信息服務、旅游便民惠民服務、游客安全保障設施建設等項目。
(四)支持本市重大旅游活動項目
支持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財政局確定需要支持的本市重大旅游活動等項目。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據項目的功能定位、服務方式和資金投入總量來確定資金支持額度。同一項目可任選一種支持方式。
第七條(資助額度)
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的,單個項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總費用的30%,且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采取貸款貼息資助方式的,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法定基準利率確定。單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且貸款貼息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八條(預算編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每年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財政局,經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申報和管理
第九條(指南發布)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年度工作有關要求,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并通過相關信息平臺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條(申報條件)
申報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在本市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報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報項目應符合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確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
(四)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曾獲得本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若獲支持項目尚未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不得申報;
(五)同一項目不得拆分、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申報材料)
申報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者多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項目單位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項目自籌資金出資證明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項目庫)
設立上海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并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項目庫管理辦法。將有關單位申報且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全部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評審)
市文化和旅游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擇優確定支持項目。評審結果應當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務網公示。
第五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十四條(資金申請)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財政局審定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項目的實施情況和進度,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
市財政局根據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撥款申請,經審核后,按照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報批程序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將專項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六條(結余資金)
項目結轉結余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項目管理)
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
市文化和旅游局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行跟蹤管理。對專項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評估和檢查。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要求完成建設,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項目驗收要求,組成項目驗收評審小組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績效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績效評價,并結合績效評價結果及時調整預算。
第二十條(項目變更)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投資主體、項目內容、實施地點、負責人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總投資額削減10%及以上等),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報告變更的事項和理由。項目變更導致專項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調整支持金額或限期收回超額支持部分。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專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況,應依法接受市審計局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違規責任)
對于項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的項目承擔單位,取消撥付項目尾款。
對于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承擔單位,取消撥付項目尾款,并視項目實施情況保留追回已撥付資金的權利。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并將已撥款項全部收回,上繳財政。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內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把企業違規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
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結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實施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區配套)
對市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各區可根據區域旅游業發展特點,安排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年月日印發起實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滬財行〔2014〕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