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近日,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吉林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調撥給行政、事業及企業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土地、房屋、專業技術設備、一般設備等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等流動資產、商譽等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與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管理、資產監督檢查等。
以下為《辦法》全文。
為規范和加強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保障和促進文化和旅游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6號令)和省里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調撥給行政、事業及企業單位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土地、房屋、專業技術設備、一般設備等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等流動資產、商譽等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與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管理、資產監督檢查等。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是各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中實物形態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實施具體管理。單位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負責。 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推動資產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履行省級文化和旅游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對廳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研究制定各類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審核報批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審核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國有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抵押、擔保事項并報省財政廳審批。
(五)負責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并辦理調劑、劃撥手續,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廳直單位國有資產共建共享。
(六)督促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組織實施對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工作。
(八)向省級財政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九)監督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嚴格執行《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決策制度》。
(十)省文化和旅游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廳財務統計處。
第七條 國有資產的使用單位對占有的國有資產擁有使用權,但又同時負有維護管理的責任,統一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和細則。
(二)負責本單位購置資產的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及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可行性論證和報批手續。
(四)確保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并對其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職能,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資產的合理配置,盤活單位存量資產,充分發揮存量資產的效益。積極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建共享,提高資產的利用率。
(六)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廳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
三、資產配置管理
第八條 配置國有資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
(二)資產存量與增量相掛鉤;
(三)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四)調劑優先,共享共用;
(五)厲行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
第九條 凡規定了配置標準的資產,必須嚴格執行配置標準,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單位要從實際出發,合理配置。任何單位不得隨意配置資產。
(一)廳直藝術院團要繼續貫徹執行《主要民族樂器配置標準(試行)》、《主要交響樂器配置標準(試行)》(吉文發〔2016〕100號)。
(二)廳機關和廳直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吉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吉財國資〔2019〕290號)。
第十條 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一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物核對相符。
(一)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資產登記卡,詳細記錄每項資產的名稱、數量等,并由專人負責保管。資產登記卡一式三份,一份由資產管理部門留存,一份由財務部門留存,一份由使用部門或人員留存,作為該項資產的使用依據。
(二)加強資產的日常維護和保管,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指定人員負責此項工作,人員調出要督促其及時返還資產,保證各項資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
(三)對因違反國家資產管理規定,造成資產嚴重流失和浪費的單位,要按相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一)省文化和旅游廳機關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廳直各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文化和旅游廳批準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廳機關和廳直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允許經商辦企業,不能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廳直公益一類文化事業單位不得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四)廳直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進行投資、提供擔保,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并提出申請經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五)非辦公用房出租、出借,按《省直行政事業單位非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辦公法》的通知(吉財國資〔2017〕888號)執行,報經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同意并報省財政廳備案后,應嚴格履行資產評估、公開招租、合同簽訂等程序。
(六)廳直差額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對外投資收入必須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由各單位將實際收入情況分別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七)對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對外投資、提供擔保、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單位,要按相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不當發生損失和浪費。
五、資產處置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處置,是指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及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劃轉、調劑)、出售(轉讓)、置換、捐贈、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的資產,低效運轉的資產,超標配置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或省文化和旅游廳批復國有資產處置的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單位資產、資金賬目的憑證,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的依據。
第十八條 各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審核鑒定,提出意見,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廳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監管權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燈光、音響、樂器、服裝、道具等專業設備的處置核銷,經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燈光、音響、樂器、服裝、道具等專業設備損失外,資產使用單位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單價或批量,下同)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由省財政廳授權省文化和旅游廳予以審批。資產使用單位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有圖書剔舊、文物書畫藏品的報損、調撥事項的單位必須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并報省文化和旅游廳批準。
第二十條 對批準有償處置的資產,交易底價不得低于評估核準或備案價值,確需降價的,低于評估價10%(含10%)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批準,超過10%的應報省財政廳批準。
第二十一條 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相關規定進入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具體程序及收益管理按《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吉管發〔2015〕44號)和《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失賠償處理暫行辦法》(吉管發〔2016〕74號)的規定辦理。
六、資產評估與產權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置換對象為行政、事業單位,未發生國有權益改變的;
(四)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進行資產評估事項由省文化和旅游廳統一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各單位要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都必須對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如實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產權登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產權糾紛調處
第二十八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管理范圍內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事項,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國家及省里有關規定依法調處和界定。
第二十九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管理范圍內單位與管理范圍外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事項,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意見后,報省財政廳依法調處和界定。
八、資產統計報告管理
第三十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資產信息化管理的內容應包括:資產購置、資產處置、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產權登記等資產管理事項。
第三十一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應按要求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九、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直文化和旅游系統各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二)擅自提供抵押、擔保、對外投資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十、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