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我市組織開展了第六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傳承人的評比,經專家論證和網上公示,現確定39個項目為哈爾濱市第六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經市政府批準現已公布,為使大家理解特解讀如下:
一、組織市級第六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評選的目的,是為使我市非遺項目依法得到有效保護與傳承,提升非遺傳承項目與傳承人的社會地位,提升我市文化實力,推動非遺保護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組織市級第六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意義,一是政府依法履行職責;二是文化部門依法行政的實際行動;三是推動我市非遺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深入開展;四是提升我市文化工作者與非遺傳承人挖掘、整理,開展非遺保護工作的能力與水平;五是我為市積累更多的非遺項目,為推薦省級和國家級項目奠定基礎;六是更廣泛的宣傳我市非遺保護與傳承工作。
三、組織市級第六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程序,年初我市文化部門向全市9區9縣(市)下發了組織開展市級第六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通知,各區、縣(市)根據通知精神組織本地開展評選活動,組織上報材料到市非遺保護中心,中心根據上報的材料進行初選,爾后組織專家進行評選,根據上報的53個項目,最后評選出39項目,做為市級第六批非遺項目名錄并在網上公示。根據公示結果上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由市局起草公文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公示。
四、組織市級第六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法律依據,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1年02月25日通過) 第十八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展示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五、組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協調的事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主管部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公共文化處(非遺保護處)負責協調各區、縣(市)文化主管部門和市非遺保護中心組織開展評選活動,并根據專家評選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并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公示,通常每2年一次評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次年評選項目傳承人,并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公布傳承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