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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7日訊 為規范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管理,提高文化企業核心資產的經營效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日前山東省財政廳推出了《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從版權資產獲取管理、版權資產日常管理、版權資產處置管理等方面對山東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管理做出暫行規定。以下是《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管理,提高文化企業核心資產的經營效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文資發〔201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文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范圍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實際控制公司(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的版權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版權資產,是指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能夠對企業持續發揮作用,并且預期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的財產權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版權資產管理,是指將版權資產納入企業管理范圍,通過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對版權資產進行組織、協調、配置,促進提高企業生產經營能力管理過程。版權資產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維護知識產權。
(二)權屬清晰。依法及時確認版權資產產權歸屬,明確版權資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全面反映版權資產占有使用的狀況。
(三)規范管理。建立健全企業版權資產管理的制度和規程,規范版權資產的形成、使用、交易、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準確、完整核算反映企業版權資產價值變動情況。
(四)注重效益。加強版權資產源頭管理,提升版權資產的技術含量,強化版權資產運營能力,提高版權資產對企業整體效益的貢獻率。
第五條 加強出資人監督與企業自身管理相結合,省財政廳依法對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進行指導和監督,各企業要履行版權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規范內部管理流程和標準,加強版權資產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章 版權資產獲取管理
第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的獲取來源包括創作、購置、受贈、劃撥、置換等。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獲取版權資產,要根據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決策程序實施。重點加強對版權資產來源及標的相關情況的前期調查論證工作,包括必要的現場調查,并收集作者和著作權權利人、作品的基本情況,作品的類別、創作形式、題材類型、體裁特征、有關權利的情況、登記情況、以往的評估和交易情況等。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通過與國(境)外相關文化企業的版權資源的貿易(引進或輸出)獲取版權資產時,須嚴格把控內容、作者、題材,確保版權引進的意識形態安全。
第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自主進行版權創作,要根據企業主營業務的發展戰略,規劃選題資源,鼓勵創新創優,加大版權開發力度,增加版權資源特別是自主版權資產的戰略儲備。
第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自主進行版權創作,要明晰版權資產權利歸屬。由省屬文化企業組織,代表省屬文化企業創作,并由省屬文化企業承擔責任的作品,企業應與相關的個人、團隊、合作方、委托方等簽訂合同,約定作品的版權歸屬于企業。
第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在版權資產購置前,應組織編輯、市場、發行、印務、財務、法務等相關部門參與購置時綜合評估論證和決策過程,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與研究分析,努力降低版權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通過購置方式取得版權時,應以訂立合同的方式,明確版權權屬、轉讓或者許可使用范圍、期限及轉授權、權利瑕疵擔保、違約責任,對未來的使用、銷售條件或者衍生權利銷售條件、收益分配方式、比例等內容,確保購買版權資產權利及收益。對需要通過授權許可方式獲得的版權資產,應與著作權人依法簽訂出版、翻譯出版合同等版權許可文件,及時取得運營版權的資格。確需與著作權人之外的版權持有人簽訂版權授權合同的,應要求版權持有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著作權人授權委托文件。
第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以受贈、劃撥、置換方式獲取版權資產時,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和工作流程辦理。對于置換獲取的版權資產,需按規定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第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獲取版權資產,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財務核算。對購置、自創、置換等方式獲取的版權資產,按實際支付價款、獲取過程中發生各項費用以及評估價值入賬;對受贈、劃撥等方式獲取的版權資產,應按贈予方、劃撥方提供的資產價值等有關憑證資料入賬,無價值憑證資料的,可以公允價值入賬。同時,凡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將預計未來可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且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的版權資產計入資產類科目;價值較小、不需要資本化計量的版權資產,要在會計備查賬簿中登記,確保版權資產賬實相符。
第三章 版權資產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對以前年度獲取的版權資產進行全面清理,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在最高管理層中明確版權資產管理的負責人,確定版權資產管理機構,配備或指定專職工作人員承擔版權資產管理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健全版權資產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工作流程,明確管理崗位責任,加強版權資產各環節的管理。
第十八條 獲得版權資產后,省屬文化企業應根據所屬行業特點建立版權資產管理臺賬。臺賬中應包括版權資產信息及作者、著作權人、授權日期、授權期限、授權范圍、授權地域、報酬標準及結算方式、是否可以轉授權、是否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是否專有、有無侵權(或被侵權)等法律糾紛、糾紛解決方式、侵權責任的確定等信息。版權資產較多的企業,應建立版權資產管理數據庫或信息平臺,并有效維護和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版權資產檔案,將合同、版權登記證明等權屬材料歸檔存放。對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等與版權資產有關的外部信息資料收集保存,并確保其來源與取得時間可識別。
第二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每年應根據版權資產的利用程度、剩余年限等情況,及時進行減值核算。
第二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在權利范圍內,通過自主運營、授權運營或轉讓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版權運營。
第二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及時檢查盤點版權資產,建立版權資產生命周期屆滿前的清查、核實工作,更新版權資產數據信息并將資產狀態溝通必要的相關方,保證賬實相符,保證版權內容資源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 版權資產處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版權資產處置,要遵守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需履行審查批準程序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版權資產出售、對外投資、質押、報廢等事項,應按照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規范版權資產處置行為,確定版權資產處置方案,在履行企業內部管理程序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外銷售版權資產時,根據各文化企業的行業特點,對具備公開競價交易條件的版權資產需進行資產評估,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對尚不具備公開競價交易條件的版權資產,企業應根據相關行業規范和管理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版權資產進行評估時,應考慮以下情況,合理確定評估方案。
(一)應當根據版權資產對應作品的運營模式,合理估計版權標的的預期收益,并關注運營模式法律上的合規性、技術上的可能性、經濟上的可行性。
(二)應當合理確定版權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剩余經濟壽命需要綜合考慮法律保護期限、相關合同約定期限、作品類別、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以及作品的權利狀況等因素。
(三)應當關注該作品演繹出新作品并產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當具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作品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會演繹出新作品并產生衍生收益時,應當積極取得對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或專有使用權。
(四)應當合理確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創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創作環境配套成本、場地使用或者占用等合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潤和相關稅費等。
第二十七條 對版權資產評估可根據不同目的選擇不同價值類型:
(一)以質押為目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二)以出資、對外投資、出售等交易為目的,一般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投資價值。
(三)以財務報告為目的,一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要求選擇相應的價值類型。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建立完善公司內部版權資產管理制度并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要對企業內部版權資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抽查版權資產決策程序、檔案存放、臺賬管理、記賬核算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版權資產管理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進行版權資產交易時,省文資監管部門、文化企業主管部門及文化企業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核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所屬子企業、其他省屬企業設立的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市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市文化企業版權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