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出臺《福建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實施意見》和《福建省文物建筑認養管理規定》,旨在進一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為參與者創造條件、提供支持,統籌推進全省文物保護利用傳承,建立健全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新機制。
根據中辦、國辦《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和福建省委、省政府《關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傳承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文物局組織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調研工作,收集、總結各地在社會力量參與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方面好的經驗做法,制定印發了這兩個規范性文件。
《福建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統籌協調,堅持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堅持保護為主、適度利用,堅持依法管理、規范有序,堅持廣泛發動、自愿參與。倡導培育多元的社會參與主體,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社會成員及臺港澳同胞、華僑及海外人士通過認領、資助、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到文物保護利用的各個環節。鼓勵創新參與方式,通過建立文物守護認領制度、完善文物捐贈制度、建立文物建筑認養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大遺址保護利用、鼓勵和扶持非國有博物館發展、促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和完善文物保護社會監督機制等方式,讓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努力讓文物“活”起來。建立健全保障機制,通過構建信息服務平臺,完善監管機制和資金投入機制及建立動員激勵機制,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并確保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文物安全。
《福建省文物建筑認養管理規定》明確了文物建筑認養是指社會組織、企業及個人作為認養主體,通過一定程序,對特定文物建筑實施保護、利用、管理的行為。規定了參與認養主體的責任、義務和利用方式,規范了文物建筑申請認養的程序,明確了認養主體未有效履行文物保護責任而致文物遭受損壞應承擔的相應責任。(盧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