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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將用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廣播影視行業行政相對人

    2018-11-21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1日訊 近日,青海省廣播影視行業行政相對人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該《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經青海省廣電局主管部門批準,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廣播影視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適用本辦法。誠信紅名單公示有效期3年。失信黑名單公示有效期為:社會法人自認定之日起5年,自然人自認定之日起3年。列入誠信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在項目資金扶持或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等優惠政策時,給予優先推薦和支持;在省廣電系統政府招投標采購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失信行為分為三個等級: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等嚴重行政處罰的,公民被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被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弄虛作假騙取廣播影視資質、資格或者其他有關證書、證明材料的行為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行政相對人采取懲戒措施,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對象,不享有項目資金扶持或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等優惠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鼓勵失信“黑名單”行政相對人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愿服務等方式,修復信用。>>>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青海省廣播影視行業行政相對人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青海省廣播影視行業監管,促進行業誠信自律,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青海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青海省廣播影視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省廣電局主管部門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廣播影視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誠信紅名單是指在從事廣播影視活動中,經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同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獲各種榮譽信息的行政相對人;失信黑名單是指在從事廣播影視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并予以處理的行政相對人。

    第三條 青海省廣播影視行業行政相對人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客觀公正、依法公開、信息共享的原則組織實施,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推進轄區內廣播影視行業行政相對人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相對人誠信紅名單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內容;

    (二)榮譽名稱;

    (三)榮譽認定的機關或者單位名稱和認定文號;

    (四)榮譽認定的時間;

    (五)公示期限;

    (六)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七)國家和本省、市(州)、縣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行政相對人失信黑名單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信息內容;

    (二)主要失信事實;

    (三)行政處理、處罰或法院判決決定的主要內容;

    (四)嚴重失信行為認定的機關或者單位名稱和認定文號;

    (五)公示期限;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七)國家和本省、市(州)、縣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紅黑名單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門自行錄入、依行政相對人申請錄入兩種方式歸集。

    (一)全省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獲得的行政相對人的誠信紅名單、失信黑名單等信用信息,由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錄入信用管理系統。 

    (二)非本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表彰獎勵信息由行政相對人主動申請,經屬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錄入信用管理系統。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對其誠信紅名單、失信黑名單等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信息錄入部門或信息歸集部門提出修改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有關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予修改。

    第八條 誠信紅名單公示有效期3年。失信黑名單公示有效期為:社會法人自認定之日起5年,自然人自認定之日起3年。

    第九條 “紅黑名單”的產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采集。信用“紅黑名單”按照“誰監管(誰處罰)、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由省廣電局各相關處室、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執法部門或地方廣電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

    (二)信息報送。信息采集須明確具體承辦人員,負責對所屬領域采集的納入“紅黑名單”管理的行政相對人信息進行匯總,并于每月20日前報送局辦公室(法規處)。如涉及失信“黑名單”的,在報送前,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提前告知擬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行政相對人,并聽取申辯意見。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公布。省廣電局辦公室(法規處)每月30日前將信息采集部門填報信息匯總生成“紅黑名單”的初審名單,提請局務會集體討論同意后,通過省廣電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在省廣電局門戶網站公布“紅黑名單”信息,同時向“信用青海”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對列入誠信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省廣電局門戶網站、信用青海網站以及省信用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公示其相關信用信息;

    (二)準許行政相對人使用和宣傳其受表彰的結果;

    (三)列入誠信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在項目資金扶持或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等優惠政策時,給予優先推薦和支持;

    (四)列入誠信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在省廣電系統政府招投標采購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列入誠信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廣電執法部門對其相應減少檢查頻次;

    (六)在政府、行業協會評先評優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七)鼓勵地方各級廣電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行業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誠信紅名單有效期內,該行政相對人因違法違規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處罰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時,從誠信紅名單刪除。

    第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的失信行為分為三個等級: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一)被處以警告等較輕行政處罰的;

    (二)公民被處以100元以下罰款、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被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等較輕行政處罰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信用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較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許可證等較重行政處罰的;

    (二)公民被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被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等較重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資質、資格管理規定從事廣播影視活動的;

    (四)1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省聯合獎懲有關規定的其他較重失信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被處以吊銷許可證等嚴重行政處罰的;

    (二)公民被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被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生產、經營或者履行其他職務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廣播影視資質、資格或者其他有關證書、證明材料的;

    (五)1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1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省聯合獎懲有關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 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列入省廣播影視行業失信黑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行政相對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懲戒:

    (一)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在省廣電局門戶網站、信用青海網站以及省信用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進行公示;

    (三)撤銷相關榮譽稱號,不得參與評優、評先和政策試點;

    (四)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對象;

    (五)不享有項目資金扶持或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等優惠政策;  

    (六)限制參加全省各級廣電部門關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

    (七)限制或者取消其參與全省各級廣電部門行政管理部門主導的項目建設、公共資源分配等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十五條 鼓勵失信“黑名單”行政相對人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愿服務等方式,修復信用。

    第十六條 誠信“紅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

    (一)經異議核實,“紅名單”行政相對人認定有誤的;

    (二)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三)“紅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紅名單”行政相對人發生不符合認定標準情形的。

    第十七條 失信“黑名單”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退出:

    (一)經異議核實,“黑名單”相對人認定有誤的;

    (二)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的;

    (三)“黑名單”有效期屆滿,自動退出的;

    (四)“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變化,行政相對人已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第十八條 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行政相對人,在其履行相關義務后,可依照有關規定,申請退出“黑名單”。

    行政相對人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交申請退出“黑名單”的材料,原信息采集部門應當依據申請對“黑名單”行政相對人糾正失信行為進行核實和認定,對符合退出“黑名單”的,交省局辦公室(法規處)。省局辦公室(法規處)于收到報送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提請局務會研究同意后將原“黑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從“黑名單”中撤出,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青海省各級廣電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誠信主題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營造行業誠信經營氛圍,提升行政相對人依法誠信經營意識。

    第二十條 青海省廣電局負責全省廣電行政相對人“紅黑名單”信用信息的發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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