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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非遺項目和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有了明確規定

    2018-11-20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0日訊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廳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并公示。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該《辦法》明確了廣西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的條件。其中規定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從事傳承工作的人員,不得認定為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規定了推薦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所須提供的材料。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支持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授徒傳藝,對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資助、扶持。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鼓勵、支持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辦法》還規定了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公示》和《辦法》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廳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的公示

    為規范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自治區文化廳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根據相關程序,現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異議,請與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自治區文化廳)聯系。聯系電話:0771-5610927。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廳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承擔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責任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章 認 定

    第三條 認定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等程序。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承續某項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二)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三)居住或長期工作在該項目流布地區;

    (四)已被認定為該項目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

    (五)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從事傳承工作的人員,不得認定為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條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由符合條件的個人向該項目保護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保護單位推薦至項目所在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經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至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項目保護單位屬自治區行政管理部門直屬單位的,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推薦材料報送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推薦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的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七條 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成立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名單進行審議,提出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

    第八條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推薦名單及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同時征求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

    第九條公示期滿后,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扶 持

    第十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支持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授徒傳藝,對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資助、扶持。

    第十一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鼓勵、支持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教育培訓、資料整理出版、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五)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上確實有困難的傳承人應給予適當資助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其他有利于項目傳承的幫助。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和項目保護單位等相關部門應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建立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及時更新其傳承傳播活動等有關信息,適時予以宣傳。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群體檔案。

    第十三條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傳承人傳習活動補助費,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予以扶持;

    (三)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傳承人;

    (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采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項目保護單位等相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建立項目檔案和數據庫;

    (四)參與展覽、演示、教育、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定期向項目保護單位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

    (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有住所變更、罹患重大疾病、離世等重大變化的,傳承人或傳承人的親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保護單位報告。項目保護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逐級上報。

    第十六條市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自治區級行政管理部門直屬單位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行傳承職責的情況報送自治區級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行傳承職責情況開展督查、評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評 估

    第十八條 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工作,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具體實施。評估工作每三年開展一次。

    第十九條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一)三年來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踐活動情況;(二)開展后繼人才培養等傳承工作情況;

    (三)參與或者自行開展資料收集、整理、記錄等工作情況;

    (四)參與或者自行開展公益性傳播活動情況;

    (五)開展的其他保護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評估工作由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制定評估標準,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將評估結果上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因嚴重健康問題或者遭遇重大變故、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主觀原因,影響職責履行,并向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不參加評估申請的,經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審核同意后,可以不參加評估。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估結果視為不合格: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

    (二)拒絕參加評估,或在評估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不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公益性活動或者資料收集整理記錄工作的;

    (四)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五)觸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評估結果為合格的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享有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的相關權益。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提出書面告誡,督促其改進相關工作,不得申請項目資助經費。

    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連續兩次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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