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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辦法(修訂稿)發布

    2018-11-20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0日訊 日前,經征求專家、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域旅游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并匯總整理,《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已完成修訂并經自治區旅游發展委委務會審議通過。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該《管理辦法(修訂稿)》有4章12條,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創建、量化考核、激勵為主、動態管理的原則。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按照“申報-創建-自檢-復檢-初審-驗收-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按照“申報-創建-自檢-初審-驗收-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連續兩年旅游總消費與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區平均增長水平的、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治理考評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單位,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以初審、驗收。>>>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和《管理辦法(修訂稿)》全文。

    自治區旅游發展委員會關于印發《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和《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評定標準與評分細則(修訂稿)》的通知

    各市旅游發展委:

    經征求專家、自治區全域旅游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并匯總整理,《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辦法(修訂稿)》和《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評定標準與評分細則(修訂稿)》已完成修訂并經自治區旅游發展委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自治區旅游發展委員會

    2018年8月10日

    《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深入推進我區全域旅游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導則〉的通知》(旅發〔2017〕79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決定》(桂發〔2017〕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8〕7號)等文件精神以及《廣西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評定標準與評分細則》(以下簡稱《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遵循自愿申報、自主創建、量化考核、激勵為主、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標準》修訂與宣傳、貫徹的督查指導工作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四條 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

    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按照“申報-創建-自檢-復檢-初審-驗收-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

    1.自愿申報

    根據自愿申報的原則,由申報創建單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向所屬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向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報創建單位的設區市,可直接向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創建報告書、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申報表、創建工作匯報、創建工作方案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2.確定創建名單

    自治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后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創建名單。

    (二)創建

    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創建單位按照《標準》要求,扎實開展創建工作,加強對創建工作的投入、建設。每季度與每年應如實將創建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工作報告與創建工作報表的形式報至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創建單位的創建時間應不少于一年。設區市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在轄區內70%的縣(市、區)級單位通過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審。

    (三)自檢

    縣(市、區)級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根據《標準》開展自檢自評工作,自檢分數達標后,向所在的設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復檢申請。申請復檢的材料包括:復檢申請報告、自檢評分表(含達標條件說明)、創建工作匯報、符合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認定及驗收相關要求的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四)復檢

    復檢主要針對縣(市、區)級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由所在的設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照《標準》要求,對創建單位開展復檢工作,復檢分數達標后,由各設區市正式向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申請初審文件。申請初審的材料包括:初審申請文件、復檢評分表(含達標條件說明)、復檢工作報告、創建單位創建工作匯報、符合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認定及驗收相關要求的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五)初審

    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后,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初審評定工作程序為:聽取創建工作情況匯報、實地考察創建單位創建工作情況、形成初審意見。對初審合格的創建單位,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報告。

    上報請求驗收的文件包括:驗收申請文件、初審評分表(含達標條件說明)、初審工作報告、符合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認定及驗收相關要求的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設區市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在滿足轄區內70%的縣(市、區)創建單位通過驗收的前提下,向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審申請。申請初審的材料包括:初審申請報告、創建工作匯報、轄區內通過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的縣(市、區)級創建單位的驗收材料和驗收意見、符合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認定及驗收相關要求的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設區市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的初審工作,只安排會議審查相關申報材料的達標性。

    (六)驗收、公示、命名

    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由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公示和命名。

    第五條 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

    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按照“申報-創建-自檢-初審-驗收-公示-命名”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

    根據自愿申報的原則,由創建單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報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評估。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申報表格、創建工作方案、申報條件的達標說明及佐證材料(含電子版)等。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各申報單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擇優確定創建名單。依據《申報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評估表》的相關指標進行綜合考量評判。

    (二)創建

    各創建單位按照《標準》要求,扎實開展創建工作,加強對創建工作的投入、建設。原則上,創建單位的創建時間應不少于一年。

    (三)自檢

    創建單位根據《標準》開展自檢自評工作,自檢分數達標后,向所在的設區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審申請。申請初審的材料包括:初審申請報告、自檢評分表(含達標條件說明)、創建工作匯報及相關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四)初審

    由創建單位所在的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審。初審工作主要內容為:現場檢查、資料審核、評分與意見反饋。

    對初審評分達標的創建單位,由設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評定申請。申請驗收評定材料包括:申請驗收文件、初審評分表(含達標條件說明)、創建工作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以上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版材料)

    (五)驗收

    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驗收的創建單位進行現場考核驗收。驗收評定工作程序為:聽取申報工作情況匯報、實地考察驗收單位創建工作情況、形成驗收意見。

    對驗收評定達標的創建單位,由驗收評定組向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驗收評定意見。

    (六)公示、命名

    對通過考核驗收的創建單位,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在官網和有關媒體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批準命名。

    第六條 申報與驗收原則

    廣西特色旅游名縣、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與設區市不參與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的申報與驗收;同為廣西特色旅游名縣與自治區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創建單位,當年度只可申報其中一項驗收,不可同時申報驗收;不在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名單的縣(市、區)根據《標準》開展自檢自評達到創建標準,自愿按照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認定程序申請初審、驗收的,可按照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驗收程序申請初審、驗收。

    第三章 管理與獎懲

    第七條 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和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幫助創建單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創建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八條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縣域特色旅游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93號)的規定,國家和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享受相應的政策與待遇。

    第九條 國家和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的創建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以初審、驗收。

    (一)連續兩年旅游總消費與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區平均增長水平的;

    (二)轄區內列入自治區重大旅游項目建設目錄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計劃的;

    (三)發生較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不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社會影響惡劣事故的;

    (四)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治理考評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第十條 復核

    對已授予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稱號的單位,復核工作由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復核評定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配合。

    對已授予廣西全域旅游示范區稱號的單位,復核工作每2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采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隨機暗訪等方式進行,抽查比例不低于總量的50%。在監督檢查和復核過程中,對創建工作遲緩與整改不到位的單位,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取消命名處理,并向社會公告。被取消命名的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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