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7日訊 近日,為規范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交流合作,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了《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般不得聘用外國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以下簡稱“境外人員”)擔任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并且國家對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國產電視劇,以及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實行備案管理。
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規定》顯示,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應當對擬聘用的境外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并且聘用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工作內容、權利、義務等事項。在監管方面,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應當對聘用的境外人員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員管理措施。另外,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擬播出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進行重播重審,重審時發現節目聘用的境外人員出現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得重播該節目。而在備案方面,每部國產電視劇與每期其他廣播電視節目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均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1/5。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和《規定》全文。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交流合作,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了《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2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66。
3.通過傳真將意見發送至010-8609328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20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18年9月20日
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交流合作,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聘用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以下簡稱境外人員)參加境內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的活動。
第三條 聘用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講好中國故事,傳播正能量。
第四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員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員聘用備案管理電子辦公系統,推行電子政務。
第二章 聘用及播出規范
第六條 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的境外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尊重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尊重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
(二)尊重中華民族文化和風俗習慣,無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無違法違規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
(五)具備節目要求的工作技能、專業技能或工作經歷;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的境外人員,在節目制作中應當言行得當,積極向上,起到良好的社會示范和引導作用。
第八條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聘用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工作內容、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應當對擬聘用的境外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不得聘用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人員。
第十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員擔任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與境外廣播電視機構合作舉辦在境內外播出的晚會類節目,以及國際頻道、頻率確需聘用境外人員擔任節目主持人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應當對其聘用的境外人員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人員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擬播出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進行重播重審,重審時發現節目聘用的境外人員已出現不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不得重播該節目。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對廣播電視廣告內容進行審核時,發現廣告中境外人員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的,該廣告不得播出。
第三章 備案要求
第十四條 國家對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國產電視劇,以及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實行備案管理。
前款所稱國產電視劇主創人員是指國產電視劇的編劇、撰稿、導演、主要演員以及主要工作人員等;其他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是指廣播電視節目的制片人、導演、嘉賓、主要演員等。
第十五條 一部國產電視劇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
編劇和導演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劇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時由境外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每期綜藝類、訪談類等廣播電視節目中聘用擔任主創人員的外國人,不得超過同類別人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人員不作數量限制。
第十七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教育電視臺以及重大題材或者涉及政治、軍事、外交、國家安全、統戰、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內容的電視劇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產電視劇制作機構,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
第十八條 聘用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國產電視劇制作,聘用機構應當在與擬聘用的所有境外人員簽訂合同后5日內進行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電視劇名稱、境外人員基本情況、擬擔任的角色、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比例要求等。
第十九條 聘用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聘用機構應當在與擬聘用的所有境外人員簽訂合同后5日內進行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節目名稱、境外人員基本情況、擬擔任的角色、節目播出時間和播出平臺、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比例要求等。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收到聘用機構的備案信息后,應當在5日內向聘用機構提供紙質或電子的備案回執。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播出境外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加的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前,應當審查制作機構是否具有境外人員參加節目制作的備案回執。
第二十二條 電視劇制作機構送審國產電視劇時,應當提交送審國產電視劇聘用境外人員的備案回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健全節目監聽監看制度,運用日常監聽監看、專項檢查、實地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節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聘用境外人員的國產電視劇制作機構、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中相關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每季度向負責其節目備案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廣播電視節目收視收聽效果、社會評價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聘用境外人員參加的廣播電視節目社會評價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國產電視劇制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機構記入違規失信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播出違規失信名單中的制作機構制作的節目。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違規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國產電視劇制作機構、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開展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播出相關節目,并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對違規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國產電視劇制作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電視劇,不予頒發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機構違反本規定,未對擬聘用人員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在相關節目中出現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境外人員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播出相關節目,并可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對違規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盡到審核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播出相關節目,并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播出相關節目,并對違規機構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違反本規定,該機構的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處理單位,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向被處罰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有權處理單位通報情況,提出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處分、處理建議,并可函詢后續處分、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本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制作播出機構聘用境外人員參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還應當遵守出境入境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八條 《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3號)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三十九條 網絡視聽節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人參加廣播影視節目制作活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廣發外字〔1999〕269號)、《關于加強對聘用港、澳、臺從業人員參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廣發外字〔1999〕518號)和《國家廣電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港澳臺從業人員參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廣發外字〔2002〕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