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4日訊 日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進一步強化旅游市場價格監管十條措施(試行)》(以下簡稱《措施》),從加強旅游價格監測分析,全面落實價格指導制度,建立規范動態調整制度,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暢通違法投訴舉報渠道,隨機明查暗訪旅游市場,嚴查旅游市場價格亂象,重拳打擊價格違法犯罪,健全完善行業誠信體系,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10個方面加強旅游市場價格監管,并明確了實施部門和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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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提出,各級旅游部門牽頭成立旅游市場秩序督導檢查組,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不定期開展以旅游價格為主要內容的聯合執法督導檢查。嚴肅查處旅游行業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欺詐宰客、假冒偽劣、以次充好、欺行霸市,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線上預定到店漲價,虛假廣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
《措施》強調,重拳打擊價格違法犯罪。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旅游者權益的違法犯罪團伙,及時查處強迫消費、敲詐勒索、欺行霸市等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健全完善旅游行業信息公示制度和失信懲戒制度,對違反旅游價格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照規定將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列入其誠信記錄。
以下為通知原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強化旅游市場價格監管十條措施(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2018〕8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進一步強化旅游市場價格監管十條措施(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9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以下為《措施》全文:
進一步強化旅游市場價格監管十條措施(試行)
為規范旅游價格行為,維護旅游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旅游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十條措施。
一、加強旅游價格監測分析。嚴格按照《青海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省政府91號令)有關規定,定期測定公布旅游景區門票及周邊餐飲、住宿等實行市場調節價消費服務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和平均利潤率,引導旅游經營者合理定價和消費者理性消費,調控旅游價格水平,保持旅游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責任單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
二、全面落實價格指導制度。旅游旺季(5—10月)期間,對旅游景區及其周邊、旅游重點縣(市、區、行委)、旅游商品銷售場所、公園、旅游集散地、車站、碼頭、機場等場所的旅游要素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管理形式。(責任單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
三、建立規范動態調整制度。旅游要素價格要依據旅游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質量等級、資源環境效益,并可根據消費者、經營者、行業組織提出調整申請適時調整。經營主體到價格主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后,按照調整價格經營銷售。(責任單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旅游部門配合)
四、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所有經營主體必須執行旅游商品明碼標價制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加價銷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餐飲服務企業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牌右下方加蓋價格部門印章,并附投訴維權電話。提供給客人的點菜單(薄)菜名、質量、價格要與公示牌內容完全一致,嚴禁公示內容以外的附加收費。(責任單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暢通違法投訴舉報渠道。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系統和“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系統、“12301”旅游投訴平臺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責任單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旅游管理部門負責)
六、隨機明查暗訪旅游市場。成立旅游市場秩序督導檢查組,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不定期開展以旅游價格為主要內容的聯合執法督導檢查。(責任單位:各級旅游部門牽頭,價格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
七、嚴查旅游市場價格亂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令第8號)和《青海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省政府令第9號)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旅游行業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欺詐宰客、假冒偽劣、以次充好、欺行霸市,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線上預定到店漲價,虛假廣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責任單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八、重拳打擊價格違法犯罪。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旅游者權益的違法犯罪團伙,及時查處強迫消費、敲詐勒索、欺行霸市等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各級公安部門牽頭,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旅游部門配合)
九、健全完善行業誠信體系。健全完善旅游行業信息公示制度和失信懲戒制度,對違反旅游價格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照規定將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列入其誠信記錄。企業或個人誠信記錄與相關職能部門共享。(責任單位:各級旅游部門牽頭,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
十、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價格、工商(市場監管)、公安、旅游等部門要加強聯動協調,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快速反應的工作合力,強化旅游價格監管和輿情管控。對因旅游價格監管不力,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部門責任。(責任單位:各級政府牽頭,價格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旅游管理部門分工負責)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