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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出臺

    2018-03-26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6日訊 近日,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文化廳聯合印發《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創建、省級非遺小鎮創建、國家和省級重大戰略規劃區(如:雄安新區、大運河文化帶(河北段)等)的非遺保護、省級傳承人群研修研習、搶救性記錄等相關支出。具體包括八項。>>>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和《管理辦法》全文。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文化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局、文廣新局,雄安新區管委會:

    為規范和加強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和《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冀辦發〔2016〕5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文化廳

    2018年3月2日

    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和《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冀辦發〔2016〕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和保護。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省級財力情況核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市縣的,適當向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分為省本級專項資金和省級對下補助專項資金。

    省本級專項資金包括省級所屬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省級對下補助專項資金為省級財政補助各市縣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經費。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創建、省級非遺小鎮創建、國家和省級重大戰略規劃區(如:雄安新區、大運河文化帶(河北段)等)的非遺保護、省級傳承人群研修研習、搶救性記錄等相關支出。具體包括:

    (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資金,重點補助瀕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主要用于傳承活動開展、理論及技藝研究、宣傳展示推廣。

    (二)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金,用于補助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支出。

    (三)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傳習設施租賃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支出。

    (四)省級非遺小鎮創建引導資金,主要用于規劃編制、非遺展演活動、非遺項目普查研究、新聞宣傳報道。

    (五)國家和省級重大戰略規劃區(如:雄安新區、大運河文化帶(河北段)等)的非遺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非遺項目普查調研、專家咨詢、規劃編制、宣傳展示、新聞報道等。

    (六)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資金主要用于對省級非遺項目的傳承人群組織開展研修研習等。

    (七)搶救性記錄資金主要用于對70歲以上或體弱多病的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的技藝進行記錄。

    (八)其他與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補助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繳納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采用因素分配與項目分配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省本級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省級對下補助專項資金原則上按因素法分配。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分配因素

    1.各市、直管縣轄區內的省級非遺項目分布數量。

    2.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因素。

    3.列入省級傳統工藝振興目錄項目。

    4.項目瀕危程度。

    (二)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分配因素

    1.當地政府重視程度,資金投入情況。

    2.保護規劃制定情況。

    3.非遺展演、展示活動開展情況。

    4.媒體宣傳報道情況。

    5.當地民眾參與度和知曉率。

    (三)省級非遺小鎮創建引導資金分配因素

    1.當地政府重視程度,資金投入情況。

    2.創建規劃制定情況。

    3.非遺項目涵蓋數量及分布情況。

    4.制度設計情況。

    5.非遺宣傳展示活動開展情況。

    第九條 對個別需完成特定目標,且不適用因素法分配資金的特殊項目,如國家、省級重大戰略規劃區(如:雄安新區、大運河文化帶(河北段)等等)非遺保護、省級傳承人群研修研習計劃等,可根據需要實行項目管理。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協調省文化廳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根據省文化廳編制的項目預算安排建議籌集資金,審核批復省文化廳項目預算,對項目資金支出方向進行政策審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省文化廳負責編制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提出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執行專項資金預算。按績效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及績效評價。省直有關單位負責組織所屬范圍內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項目實施,開展所屬范圍內項目的自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文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合規性負審核責任。負責組織所屬范圍內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項目實施,開展所屬范圍內項目的自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對資金申報預算進行匯總,并對項目資金支出方向進行政策審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負責專項資金的核算管理,對專項資金績效進行自我評價,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 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情況,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制訂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按照制定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或撥付項目資金,嚴禁滯留、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核算管理應當嚴格遵守財政財務制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規定撥付使用。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各級專項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對專項資金進行自查和績效評價,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自查和績效評價結果逐級報省文化廳;省文化廳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并于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監督和績效評價結果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監督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指標設置分為產出指標和效果指標,主要以社會效益為主,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產出指標包括補助項目數量、補助傳承人數量、普查項目數量、民俗節參與人數等;效果指標包括傳承人數增長、保護規劃制定、非遺文化傳播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報送虛假信息騙取專項資金等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冀財教〔2013〕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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