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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文化館服務規范(試行)

    2018-03-23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3日訊 日前,重慶市文化委員會印發了《重慶市文化館服務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規范》從服務設施與環境、服務對象與開放時間、服務內容與方式、服務管理與監督等方面進行部署,并且規定:文化館的多功能廳、展覽廳(陳列廳)、宣傳廊、輔導培訓教室、計算機與網絡教室、舞蹈(綜合)排練室、獨立學習室(音樂、書法、美術、曲藝等)、娛樂活動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規范》明確要求文化館向全體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應當予以關照。文化館應當每天開放,每周開放時間累計不少于56小時,節假日期間基本文化服務項目應當正常開放。文化館因故閉館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遇不可抗力外,應當提前7日公告。

    此外,《規范》還要求文化館應當積極組織廣場、社區、企業、校園等大型文化活動,市館每年舉辦活動不少于8次,區縣(自治縣)館每年舉辦活動不少于7次;市館每年舉辦展覽不少于8次,區縣(自治縣)館每年舉辦展覽不少于6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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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規范》全文:

    重慶市文化館服務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公共文化服務職能,扎實開展好我市各級文化館“免費開放”服務,有效提升文化館的服務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文化館評估定級工作的通知》(辦公共函〔2015〕125號)和《關于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財務發〔2011〕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文化館的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文化館是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陣地,堅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則,利用本館設施設備為人民群眾提供文藝輔導培訓、群眾文化活動、展覽展示、群眾文藝作品創作指導等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動和服務。

    第二章 服務設施與環境

    第四條 文化館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其館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務,不得以拍賣、租賃等任何形式改變其場地和設施用途。

    第五條 文化館的多功能廳、展覽廳(陳列廳)、宣傳廊、輔導培訓教室、計算機與網絡教室、舞蹈(綜合)排練室、獨立學習室(音樂、書法、美術、曲藝等)、娛樂活動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六條 文化館應當有醒目的館名牌,門廳內有樓層設施分布圖,通道有明確的指引牌;應當在館內醒目位置上公示免費項目、開放時間、便民措施等各類服務信息,文字和標識符合規范;應當設有宣傳櫥窗或專欄,內容定期更新。

    第七條 文化館應當設立無障礙設施,建筑主要出入口有坡道入口,室內有無障礙樓梯、電梯,提供無障礙衛生設備,有可供無障礙服務的座位,并由專人負責接待。無障礙設施設備標識明顯,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建立環境衛生制度,及時清除場館內的垃圾和污垢,做到流動清掃,日產日清。公共衛生間清潔、無異味,垃圾箱數量及位置分布合理。公共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識。

    第三章 服務對象與開放時間

    第九條 文化館向全體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應當予以關照。

    第十條 文化館應當每天開放,每周開放時間累計不少于56小時,節假日期間基本文化服務項目應當正常開放。

    第十一條 文化館因故閉館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遇不可抗力外,應當提前7日公告。

    第四章 服務內容與方式

    第十二條 文化館應當免費提供全民藝術普及涉及的文化藝術輔導培訓、時政法治科普教育、公益性群眾文化活動、公益性展覽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務項目,培訓基層文化隊伍和業余文藝骨干,指導群眾文藝創作和推廣。

    第十三條 文化館應當積極組織廣場、社區、企業、校園等大型文化活動,市館每年舉辦活動不少于8次,區縣(自治縣)館每年舉辦活動不少于7次。

    第十四條 文化館應當積極組織書畫藝術、民俗民間文化等大型展覽。市館每年舉辦展覽不少于8次,區縣(自治縣)館每年舉辦展覽不少于6次。

    第十五條 文化館應當積極組織群眾業余文藝創作和群眾業余文藝作品推廣活動,組織開展創作作品特別是獲獎作品面向群眾進行推廣活動。市館每年不少于4次,區縣(自治縣)館每年不少于3次。

    第十六條 文化館應當積極創辦、組建、輔導館辦文藝團隊。各級館辦文藝團隊均不少于5個。

    第十七條 文化館應當指導和幫助本行政區域內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開展工作,輔導、培訓基層以及社會文化工作骨干和群眾性文藝團隊。在本地區設立由本館人員定期輔導并開展活動的綜合性文化活動基地(示范點),市館應當設立基地不少于30個,區縣(自治縣)館應當設立基地不少于15個。

    第十八條 文化館應當積極舉辦面向社會的各類培訓班。市館舉辦社會文化藝術培訓班每年不少于70期,區縣(自治縣)館舉辦社會文化藝術培訓班每年不少于50期。

    第十九條 文化館業務人員應當堅持下基層制度,業務人員每年下農村和基層培訓、輔導、調研時間市館人均不少于36天、區縣(自治縣)館人均不少于48天。

    第二十條 文化館在組織群眾文化活動中應當努力創立活動品牌。挖掘當地文化資源,加強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等項目的創作、表演,增強文化產品的供給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文化館應當編印群眾文藝輔導資料和信息資料,加強群眾文化理論建設和群眾文化活動指導交流。

    第二十二條 文化館應當開展數字化服務。應當建立本館網站,提供師資情況介紹、活動報名、展覽、輔導、授課等相關服務,網站內容要及時更新。有條件的地區要在文化館內建立公共電子閱覽室并免費對社會開放。

    第二十三條 文化館工作人員開展服務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要求。

    (一)掛牌上崗,儀表端莊大方,著裝規范得體,接待服務對象應當說普通話和使用文明規范用語;

    (二)愛崗敬業,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上班時間不準閑聊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維持好秩序,因故離崗時須設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員替崗;

    (四)保潔人員、維修人員等現場作業遇到服務對象,應當主動問候和禮讓。

    第五章 服務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消防通道暢通,標識明顯。各類設備要定期檢修,保證運行安全。舉辦各項活動要有應急預案和措施,確保安全有序。

    第二十五條 建立首問責任制。首問責任人對服務對象提出的問題和要求,應當及時給予回復解答。對于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問題,應當咨詢相關工作人員或為服務對象提供解決問題的路徑和方法。

    第二十六條 實施公共服務報告制度。文化館應當在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向本級文化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前6個月公共服務情況。

    第二十七條 文化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管理、待崗、辭職、解聘的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制定單位內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對工作人員的評價監督結果納入事業單位人事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以及獎懲、晉升、增資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文化館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的意見建議和監督投訴。對群眾的意見或投訴要認真研究、及時回復,不斷改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 建立科學評價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互聯網評價、短信評價等方式,以大數據為基礎,建立便捷的服務評價反饋渠道,對服務進行科學評價。

    第三十一條 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服務滿意度調查,就設施設備、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員工素質等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動態分析、督導落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文化館服務投訴處理機制,積極處理和妥善解決投訴,并將投訴情況作為對文化館服務質量評價的指標和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文化館的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中各項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以及評價監督結果,納入文化主管部門對文化館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和文化館免費開放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館崗位工作流程圖(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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