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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出臺 單項補助最高200萬元

    2018-03-21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1日訊 日前,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廳 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聯合印發《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按照辦法規定,該專項資金通過競爭立項,采取項目補助、融資利息補貼、績效獎勵等方式,支持傳統音樂產業與科技等融合創新發展,音樂企業孵化、產業聚集和大型專業音樂平臺建設,原創音樂作品創作出版、版權保護、版權交易和宣傳推廣,以及音樂產業專業人才發掘、培養、培訓、引進等。按照辦法規定,單個項目補助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事業單位融資利息補貼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單項獎勵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和《辦法》全文。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廳 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于印發《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教〔2017〕30號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文廣新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規范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我省音樂產業發展,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制定了《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文化廳  四川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2017年3月1日

    《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音樂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大力推進我國音樂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廣出發〔2015〕8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12〕14號)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音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音樂產業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在我省登記注冊并依法納稅、從事音樂產業相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所實施的音樂產業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音樂產業資金由財政廳、文化廳(省音樂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共同管理,具體由文化廳牽頭。

    第四條 音樂產業資金實行項目管理。資金分配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的原則,通過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的競爭立項方式確定。

    第五條 音樂產業項目堅持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主要用于:

    (一)支持傳統音樂產業與科技、旅游、體育等融合創新發展,實現技術進步、業態升級及數字化發展;

    (二)支持音樂企業孵化、產業聚集和大型專業音樂平臺建設;

    (三)支持原創音樂作品創作出版、版權保護、版權交易和宣傳推廣;

    (四)支持在四川制作或實施、反映巴蜀特色、宣傳四川文化、提升四川形象的音樂品牌;

    (五)支持四川民族音樂樂器研發、生產、制造;

    (六)支持音樂產業專業人才發掘、培養、培訓及引進;

    (七)財政廳、文化廳和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確定的其他音樂產業發展項目。

    第六條 音樂產業資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項目補助。對企事業單位已啟動實施并具有良好社會經濟效益和示范作用的音樂產業項目,給予適當補助。單個項目補助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融資利息補貼。對企事業單位通過銀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機構融資實施音樂產業項目所發生的融資利息給予補貼。補貼額度根據銀行同期貸款基礎利率確定。單個企事業單位融資利息補貼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績效獎勵。主要獎勵:國內外知名品牌領軍音樂企業在川注冊設立地區總部,音樂創作、演唱、制作、經紀等領域的品牌領軍音樂人才在川注冊音樂企業,以及川內企業投資音樂產業項目,開展音樂推廣活動成效顯著的;省內音樂作品在國際、國內有影響力的重大賽事活動獲得名次獎項的;省內音樂企事業單位創作生產的音樂產品在國內外巡演,宣傳四川,提升四川形象有重大影響力的;對四川打造原創音樂基地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單項獎勵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財政廳、文化廳和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確定的其他方式。

    對已獲得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本專項資金不再重復予以支持。

    第七條 每年9月底前,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財政廳確定下一年度音樂產業資金支持重點和方向,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征集音樂產業項目。

    第八條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擴權縣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經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分別報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財政廳;省級單位項目申報材料,分別報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財政廳。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及項目針對性材料。其中:

    資質證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審計后財務報表等材料的復印件。

    項目針對性材料包括:申請項目補助的,提供項目實施規劃、相關批準立項文件及前期投入憑據的復印件;申請貸款貼息的,提供銀行貸款合同和付息憑證的復印件;申請績效獎勵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文書和原始憑證的復印件。

    各項資料復印件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鮮章。

    第十條 文化廳根據申報情況建立項目庫,會同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組織專家評審。具體評審辦法由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會同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底前,文化廳根據評審結果,會同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提出下一年度項目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商財政廳后按規定程序報省領導審批。方案經批準后,財政廳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的規定下達預算、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音樂產業資金支持項目一經批復下達,應按計劃及時組織項目實施。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日常監督管理職責;項目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承擔管理使用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音樂產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定期、不定期開展專項資金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音樂產業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音樂產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審計、監察機構的監督。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各種違紀違規行為,除追回專項資金外,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涉嫌嚴重違紀或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音樂產業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執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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