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日前,浙江省旅游局公布《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認定辦法》。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以下簡稱小鎮)是指在行政建制鎮(鄉、街道)范圍內,擁有獨特的自然風景、建筑風貌、節會風俗、特產風物、餐飲風味和人物風采,以旅游休閑為主導功能,以規劃保護為前提,人居環境優美和諧、地域風情豐富多彩、公共服務配套完善、綜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區塊。小鎮創建認定采取“寬進嚴定、動態管理、驗收命名”的方式有序開展。申報需滿足5個要求:一、有四至范圍明確的創建特定區塊;二、有保護較好、獨具特色風情的自然和人文資源;三、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四、有一定的旅游業態和較為完善的公共服務;五、有組織管理機構與創建小鎮工作方案。>>>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和《辦法》全文。
浙江省旅游局關于印發《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認定辦法》的通知
浙旅產業〔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旅游局(委):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創建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44號)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認定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旅游局
2017年7月4日
《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和共享的發展理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論,積極推進旅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鄉村旅游,有效保護、傳承與弘揚浙江各地傳統文化,促進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的培育與認定。依據國家和省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以下簡稱小鎮)是指在行政建制鎮(鄉、街道)范圍內,擁有獨特的自然風景、建筑風貌、節會風俗、特產風物、餐飲風味和人物風采,以旅游休閑為主導功能,以規劃保護為前提,人居環境優美和諧、地域風情豐富多彩、公共服務配套完善、綜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區塊。
第三條 小鎮創建認定采取“寬進嚴定、動態管理、驗收命名”的方式有序開展。
第四條 小鎮的認定工作由浙江省旅游局(以下簡稱省旅游局)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具體組織認定驗收,通過驗收的認定為省級旅游風情小鎮。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認定條件分為申報要求與認定要求。申報要求是確認小鎮培育的準入條件,認定要求是命名小鎮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 小鎮應同時具備以下申報要求:
(一)有四至范圍明確的創建特定區塊;
(二)有保護較好、獨具特色風情的自然和人文資源;
(三)有良好的生態環境;
(四)有一定的旅游業態和較為完善的公共服務;
(五)有組織管理機構與創建小鎮工作方案。
第七條 小鎮應同時具備以下認定要求(具體指標見附件《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評定細則》)
(一)必備性要求
1.有小鎮建設保護方案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2.通過旅游的植入,有一定數量的小鎮鄉土風情,形成主客共享的體驗產品;
3.有良好的人居環境;
4.有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
5.有完善的管理組織與機制保障,有實施到位的政策與制度;
6.必須有85%以上的游客與居民滿意度。
(二)限定性要求
1.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旅游安全責任事故;
2.未發生惡性或群體性旅游市場事件;
3.無黃賭毒、三俗等旅游不文明現象;
4.無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等現象。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認定程序分為培育創建審核和認定命名兩個階段。
第九條 培育創建審核階段程序:
(一)各申報建制鎮(鄉、街道)(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要求,進行小鎮培育創建的申報。申報時須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培育申報表》(見附件);
2.《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創建方案》;
3.按申報條件提供相應的輔證材料。
(二)申報單位所屬的縣(市、區)政府提出推薦意見,設區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區域內申報單位的初審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省旅游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對申報單位實地考察、專家會審等形式,對符合申報要求的列入培育創建名單。
第十條 認定命名階段程序:
(一)小鎮創建單位所在地各縣(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負責本區域小鎮認定的申請。申請時須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認定小鎮的報告;
2.《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評定細則》自評表;
3.相應指標的輔證材料(含方案、規劃、指標佐證等);
4.由第三方出具的游客與居民滿意度報告。
(二)設區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各縣(區、市)申請的初審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省旅游局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和專家對通過初審的小鎮進行明查暗訪,并按《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評定細則》進行打分,提出評審認定意見。
(四)省旅游局每年向省政府報告小鎮認定結果,由省政府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小鎮予以命名。
第四章 激勵機制
第十一條 宣傳推廣支持。將小鎮作為“詩畫浙江”的核心品牌來宣傳。在境內外促銷中予以重點推介。
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支持。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詢中心、公共停車場、旅游廁所等與小鎮建設配套的公益性基礎設施,采用劃撥方式供地。小鎮區域內新建或擴建的重點建設項目可按照“坡地村鎮”建設用地試點政策保障用地。
第十三條 資金支持。將小鎮建設列入省旅游補助及貼息專項資金分配因素,重點支持小鎮建設。各縣(市、區)政府應對小鎮建設給予相應的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金融支持。支持與各大金融機構戰略合作,開發小鎮建設金融產品重點支持小鎮相關業態開發建設;引導浙商、央企、民企等各類資本投資小鎮;鼓勵采取PPP等模式投資小鎮項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縣(區、市)人民政府對所轄小鎮進行日常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由省旅游局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已經認定命名的小鎮每三年進行復核,復核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七條 在監管和復核過程中,視出現問題的嚴重程度,實行限期改正或取消稱號處理,被取消稱號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旅產業〔2016〕144號)自行廢止。由省旅游局負責解釋。
附件:
1.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創建申報表;
2.浙江省旅游風情小鎮評定細則;
3.游客滿意度意見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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