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日前,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文物進境展覽備案表》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該通知規定辦展單位應當在文物進境展覽舉辦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填寫《文物進境展覽備案表》并提供相關材料。辦展單位對完成備案的展覽材料,按規定要求向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和海關申報文物進出境。展覽文物在境內滯留時間超過6個月的,須申請辦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續。展覽進境后臨時延長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單位征得原申報文物進境的單位同意后,填寫《文物進境展覽變更備案表》。>>>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文物進境展覽備案表》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7〕18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規范文物進境展覽備案工作,做好與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的銜接,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展單位應當在文物進境展覽舉辦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填寫《文物進境展覽備案表》(見附件1)并提供相關材料。中央在京單位的文物進境展覽材料在北京市文物局備案。
二、辦展單位對完成備案的展覽材料,按規定要求向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和海關申報文物進出境。
三、多個單位承接同一展覽的,各單位分別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后,交由文物進境地辦展單位統一辦理文物進出境手續。
四、展覽文物在境內滯留時間超過6個月的,屆時由原申報文物進境的單位按規定申請辦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續。
五、展覽進境后臨時延長展期或者增加展地的,由提出需求的單位征得原申報文物進境的單位同意后,填寫《文物進境展覽變更備案表》(見附件2),附上原《文物進境展覽備案表》報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由原申報文物進境的單位按規定辦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續。
各地在實施文物進境展覽備案過程中,如有相關情況,可向我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報告。聯系人:焦麗丹,電話:56792096。
特此通知。
附件:
1. 文物進境展覽備案表
2. 文物進境展覽變更備案表
國家文物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