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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8-02-09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9日訊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就加強全區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了5個方面的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一是夯實基礎工作,健全安全責任體系;二是加大保護力度,嚴厲打擊違法犯罪;三是健全監管體系,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四是強化科技支撐,提高文物防護能力;五是強化執法督察,嚴格違法責任追究。

    意見提出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護設施資金投入渠道,確保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有專人負責巡查看護。各地要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將其納入各級行政學院教學內容。各級電臺、電視臺、黨報黨刊及機場、公交等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合理公益廣告空間、時段或版面,充分利用文藝演出、廣播電視節目等形式,擴大社會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保護文物光榮、破壞文物違法的意識。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線索,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意見明確提出要強化科技支撐,提高文物防護能力。完善全區文物犯罪信息平臺,及時發布被盜文物信息,公安部門積極與公安部全國文物犯罪信息平臺對接,運用云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上傳發布我區被盜文物信息,推動全區文物安全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是意見全文: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寧政辦發〔2018〕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資源。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區圍繞“小省區要辦大文化”的目標要求,努力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不斷健全文物安全體制機制,增加文物安全基礎投入,推動文物安全狀況不斷好轉。同時也應看到,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的矛盾日益顯現,文物保護的任務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當前一些單位履行文物保護的責任不到位,法人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盜掘盜竊案件時有發生,文物流通領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賣假亂象叢生,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監管缺失,執法機構隊伍薄弱、管理不到位,文物拓展利用不夠,文物保護管理的能力亟待加強等問題仍然突出,全區文物安全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為深入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的具體要求,全面加強我區文物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夯實基礎工作,健全安全責任體系

    (一)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要把文物安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文物安全負責人,建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納入地方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評體系。實施文物安全目標管理,強化源頭治理,整治重大隱患,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到守土有責、履職盡責。各地要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把文物安全經費管理情況納入文物安全檢查評估指標體系,根據文物安全檢查評估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對文物安全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二)強化部門監管職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厘清各有關部門文物安全工作職責。建立文物、文化執法、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游發展、宗教、工商、規劃、海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針對重大問題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和整治行動。文物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出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督辦行政責任追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規范文物市場。公安部門要保持對盜竊、盜掘、倒賣等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及時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消防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完善嚴防、嚴管、嚴打、嚴治的長效機制,并在結案后及時向文物部門移交涉案文物。海關部門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其中未經許可開展的文物經營行為進行查處。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相關規劃,積極支持文物保護建設項目。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建設項目前期選址時,對涉及到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帶,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報請文物部門進行文物考古評估,文物部門出具相關意見。財政部門要落實文物保護資金,對存在重大險情的文物保護單位在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規劃部門要會同文物部門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將文物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建設控制要求等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并作為項目審批依據。教育部門要在專業結構、人才培養等方面對文物工作給予支持和傾斜,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將文物保護納入學校課程設置或教學計劃。旅游發展部門在編制旅游規劃時,應與文物保護規劃相銜接,堅持文物保護優先的原則,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三)明確文物單位管理使用者直接責任。堅持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文物博物館單位要自覺接受屬地文物行政部門監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要明晰領導責任,明確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責任制,配齊安全保衛人員,依照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確保責任到人,責任到崗。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保護管理機構的,保護管理機構是保護責任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對無專門管理機構、無看護人員、無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四)完善責任落實機制。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實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嚴格各類工程建設文物安全審批程序,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工程建設前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從體制機制方面確保文物保護相關工作得到切實落實。文物部門要經常性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進行培訓,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十三五”期間,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由區、市、縣文物部門分別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責任人進行全員培訓。

    二、加大保護力度,嚴厲打擊違法犯罪

    (一)強化檢查巡查,確保各類文物安全。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將文物安全納入社會綜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設,每年開展一次文物安全檢查評估。文物、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旅游、宗教、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及監護管理工作。文物和博物館單位要將文物被盜、火災、雷擊等隱患以及安全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演練處置、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等情況作為重點工作內容,加強對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和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查,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記錄。不具備開放條件或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隱患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不得對外開放。

    (二)嚴打文物犯罪,懲治法人違法行為。自治區文物保護與文化遺產申報工作領導小組和各級文物保護協調機構要定期召開會議,強化部門協作,建立長效機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勢,對文物市場進行規范管理,適時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類文物非法交易犯罪活動,清理非法經營主體,開展法人違法現象治理,落實法人違法的責任追究。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對各類文物保護單位編制保護規劃,依法嚴格審批文物保護區內建設項目,杜絕未批先建,嚴厲查處破壞文物本體及環境風貌的違法行為。

    三、健全監管體系,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一)提高文物監管執法能力。加強自治區級文物監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機制。強化市、縣監管力量,市、縣(區)人民政府已設立文物局的,要加強文物監管執法力量,切實履行職責;未設立的,要確定專管部門及專職人員。承擔文物執法職能的綜合執法機構要明確崗位職責。有文物分布的鄉(鎮)、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專門人員負責文物安全。文物資源豐富、安全形勢嚴峻的地方,應設立派出所或者警務室,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重點防范和打擊。各地要加大投入,配置必要的文物執法設備裝備,保障文物安全及執法工作需求。

    (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護設施資金投入渠道,確保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有專人負責巡查看護。各地要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將其納入各級行政學院教學內容。各級電臺、電視臺、黨報黨刊及機場、公交等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合理公益廣告空間、時段或版面,充分利用文藝演出、廣播電視節目等形式,擴大社會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保護文物光榮、破壞文物違法的意識。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線索,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四、強化科技支撐,提高文物防護能力

    (一)提高安全防范技術水平。嚴格落實國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全區文物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評查機制的通知》(寧公消〔2016〕4號)等文物安防、消防防護標準,大力實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廣應用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安防、消防先進技術和裝備。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指導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風險單位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運行及維護項目方案的設計與編制,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項目儲備。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優先對地方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風險單位的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運行及維護經費予以保障,對尚未建設安全防護設施的要盡快建設完善,逐步實現全覆蓋。文物資源密集、專門機構人員短缺的地區可探索集中設置安全防護綜合控制中心。

    (二)完善文物安全監管平臺。建立自治區文物行政執法與安全監管平臺,對自治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考古發掘現場和古建筑維修工地逐步實現遠程監管、消防物聯網監控和文物安全監管人員智能巡檢。完善全區文物犯罪信息平臺,及時發布被盜文物信息,公安部門積極與公安部全國文物犯罪信息平臺對接,運用云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上傳發布我區被盜文物信息,推動全區文物安全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

    五、強化執法督察,嚴格違法責任追究

    (一)加大督察力度。將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事故和違法案件等列入重點督察事項,進一步完善文物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掛牌督辦等機制。自治區文物保護與文化遺產申報工作領導小組要依法對市、縣級履行文物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察,對大案要案和文物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督辦,堅持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對影響惡劣的案件要在全區進行通報批評。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事故和違法案件政府督察機制,切實提高督察實效。

    (二)嚴肅責任追究。建立嚴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責問責機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違法違紀處分辦法,厘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界定違法違紀行為,明確處分種類和運用規則。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并造成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責任人、上級單位責任人和當地人民政府責任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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