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7日訊 日前甘肅省文化廳印發《甘肅省文化廳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圍繞“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國有資產配置”、“國有資產處置”、“資產評估和資產清查”、“資產登記使用”、“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定。
辦法明確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是:廳機關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原值,下同)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由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處置意見,報省財政廳備案后處置;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報省財政廳審批后處置。廳直單位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原值,下同)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研究提出處置意見,報省文化廳審批后處置;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研究提出處置意見,經省文化廳審核同意,報省財政廳審批后處置。
此外,辦法指出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一)不按規定審批,超越權限處置國有資產,或對有爭議的資產和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二)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三)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不按規定使用的。(四)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虛假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政策原文:
甘肅省文化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文化廳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文廳發〔2018〕15號
省文化博覽局,廳直各文化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甘肅省文化廳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18日第一次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文化廳
2018年1月23日
以下為辦法全文:
甘肅省文化廳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文化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提高使用效益,促進文化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際,修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文化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文化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二章 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第四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文化廳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本級文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對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等事項進行審批,負責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三)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廳直文化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對與廳直文化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四)配合省財政廳對廳直文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進行監督、管理。
(五)監督指導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向省財政廳報告工作。
(六)配合省財政廳建立、完善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廳計劃財務處、辦公室共同做好廳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廳計劃財務處負責廳機關資產購置、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廳辦公室負責廳機關資產的驗收入庫、領取使用、維護保管、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廳直文化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對本單位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以及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內部審核和管理,并按規定程序報批。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三)負責對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四)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人員,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國有資產配置
第九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已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省文化廳對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同一級別、同一標準、同一類型的原則,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財力狀況等共同制定。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公務用車配置管理按照公務用車改革要求和相關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房屋建筑物及辦公用房根據國家和省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單位年度預算的資產配置程序
1.年度預算編制前,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應當根據現有資產的存量、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及資金來源,報省文化廳審核。
2.省文化廳根據資產配置標準,以及廳機關、廳直文化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核備案。
3.省文化廳按省財政廳規定程序批復年度部門預算后,廳直文化單位方可執行其中的資產購置項目。在執行資產配置項目時,應向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報送詳細的配置報告及方案,并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的相關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列入單位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二)各類專項資金的資產配置程序
1.各類專項資金中需安排的資產購置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資產配置標準、資產存量狀況及履行職能等需要,提出申請。
2.省文化廳進行審核,提出初步意見。
3.經省財政廳相關部門批準后,項目主管部門方可執行資產購置項目。執行時應報送詳細的配置報告及方案,并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相關程序。
(三)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臨時配置資產的程序
1.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購置資產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
2.經省文化廳審核同意,報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后進行購置。
第十二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由單位登記入賬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報省文化廳計劃財務處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需要招標的應進行招投標。
第十四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廳直文化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應按照規定對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省文化廳應對其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內,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經省文化廳審核同意、報省財政廳審批后方可進行。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必須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十八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并納入單位綜合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廳直文化單位超標配置、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省文化廳將調劑使用和處置。
第四章 國有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國有資產產權轉移、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各類資產的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原則上應堅持集中統一處置。
第二十二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認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先報批后處置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資產處置由本單位提出意見,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后,報送省文化廳,按《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是:廳機關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原值,下同)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由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處置意見,報省財政廳備案后處置;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報省財政廳審批后處置。廳直單位國有資產單位價值(原值,下同)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研究提出處置意見,報省文化廳審批后處置;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研究提出處置意見,經省文化廳審核同意,報省財政廳審批后處置。
涉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必須報省財政廳審批。
涉及交通運輸設備處置的,必須報省財政廳審批。
涉及房屋建筑物處置的,必須報省財政廳審批。
涉及土地處置的,報省政府審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與置換等,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在批準的產權交易等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當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省財政廳審核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含殘值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資產評估和資產清查
第二十八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七)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制度建設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上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資產清查由廳計劃財務處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進行資產清查,應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財政廳相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章 資產登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配置的資產應當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文化廳報省財政廳按照資產產權關系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應當向省財政廳申請產權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五條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場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廳直文化單位(含已設立但未辦理《產權登記證》的單位),應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場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應當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七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八條 廳直文化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省文化廳調解、裁定。
第三十九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省財政廳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省人民政府處理。
廳直文化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應當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省文化廳審核并報省財政廳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包括電子信息檔案),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
第四十一條 報送資產統計報表,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和報告。單位資產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省文化廳應當對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資產統計報表、數據進行審核和分析,掌握總體情況,發現問題,并按規定匯總上報。定期對廳直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廳機關和廳直文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按規定審批,超越權限處置國有資產,或對有爭議的資產和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
(二)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不按規定使用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虛假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廳直文化單位,以及廳直文化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廳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國家和省上出臺新的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發的《甘肅省文化廳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