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7日訊 近日,天津市文化廣播影視局發布了關于印發《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表明,按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相關文件要求,放開準入條件,通過政府采購、委托管理等方式,以資源建設、服務應用為重點,推動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的設備升級和機制創新,逐步提高社會力量參與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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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和《辦法》全文:
各區文化廣播電視局(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圖書館,天津市少年兒童圖書館,天津市群眾藝術館:
按照《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2017年8月18日
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程建設的科學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文化部公共數字文化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字文化工程是指文化部、財政部組織實施的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圖書館推廣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劃等,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優秀公共數字文化資源的征集、建設與使用;
(二)推進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數字化服務;
(三)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四)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標準體系建設;
(五)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臺建設。
第三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類實施、規范服務、提高效能”的原則,建立市級文化行政部門統籌協調,專家委員會咨詢指導,工程組織實施單位具體負責,區級文化行政部門配合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按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相關文件要求,放開準入條件,通過政府采購、委托管理等方式,以資源建設、服務應用為重點,推動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的設備升級和機制創新,逐步提高社會力量參與的比例。
第五條 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應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遵守國家關于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健全和落實信息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 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和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并接受文化、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并接受文化、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作為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組織管理。組織實施單位受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市級組織實施單位制定和發布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相關管理政策文件;
(二)發布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平臺建設和服務推廣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
(三)建立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工作協調機制、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咨詢制度,統籌指導工程建設;
(四)根據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核工作任務,并向文化部和天津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五)對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定獎懲。
第九條 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牽頭制定和發布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及相關管理政策文件;
(二)發布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平臺建設和服務推廣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
(三)建立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工作協調機制和專家咨詢制度,統籌指導本地區工程建設;
(四)根據工程建設重點和要求,匯總審核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工作任務,向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工程任務申請,同時向本地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報建議;
(五)對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定獎懲。
第十條 市級組織實施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負責編制本市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資源建設、平臺建設和服務推廣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文件,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二)受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
(三)按照文化部和上級公共數字文化組織實施單位的要求,負責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項目申報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
(四)負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市級財政支持的相關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平臺建設和服務推廣;
(五)完成本單位承擔的網絡建設、軟硬件系統開發及數字資源建設等任務。
第十一條 區級組織實施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本單位職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
(二)負責編制本地區工程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區級文化行政部門、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和上級組織實施單位備案;
(三)負責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平臺建設和服務推廣;
(四)完成本單位承擔的網絡建設等任務。
第十二條 市級文化行政部門設立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專家委員會,承擔工程建設的咨詢職能。負責為全市公共數字文化建設提供咨詢指導,參與重大項目、規劃、方案的論證,工程建設的申報評審、中期督查、后期驗收,公共數字文化隊伍培訓,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工程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依據國家及文化部相關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市級組織實施單位承擔本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發展規劃編制的具體工作,并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部審批備案。
區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區級組織實施單位,依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結合事業發展需要,編制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發展規劃,并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四條 市級組織實施單位依據工程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年度計劃,明確年度工作要點、進度安排、激勵約束機制等,于每年1月中旬前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部批準后實施。
區級組織實施單位依據本地區工程發展規劃,負責擬訂本地區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年度計劃,于每年年底前將下年度工作計劃報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級組織實施單位備案。
第十五條 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實行立項申報制度。資源建設、平臺建設、服務推廣等相關工作,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審批、立項程序。
第十六條 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市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公共數字文化建設項目,執行以下立項審批程序:
(一)文化部委托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依據工程規劃與年度計劃,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省市發布本年度公共數字文化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二)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市級組織實施單位,組織本地區符合申報條件的公共文化機構、企業和有關社會組織,按要求向市級組織實施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三)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市級組織實施單位對各區申報的建設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天津市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產生。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對評審過程予以監督。評審結果公示后上報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
(四)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重大調整、變更的,應由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提出申請、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經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審核后報文化部批準。
第十七條 建立公共數字文化工程驗收制度,重點對工程規劃實施情況、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實際效果等進行檢查驗收。
(一)工程項目驗收包括中期檢查和結項驗收。中期檢查結果納入結項驗收考核之中。
(二)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的地方工程建設任務,驗收工作由管理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單位開展。
(三)市級資金支持的工程建設任務,驗收工作由市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開展。
第四章 重點任務
第十八條 在文化部和市級文化行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組織實施單位依據工程規劃與職能任務要求,遵循“開放接口、兼容互用”原則,面向各級各類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構建開放互動、共建共享的統一服務管理平臺,為基層群眾提供集成化、一站式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第十九條 按照“需求導向、分工合作、共建共享”原則,文化部統籌制定資源建設規劃,發布資源建設目錄,各級組織實施單位按要求進行建設申報。
資源建設應突出工程功能定位和重點方向。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重點建設與文化藝術普及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相適應的資源;數字圖書館推廣工程重點建設與公共圖書館服務相適應的資源;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劃重點為基層群眾提供公共數字文化資源導航服務,原則上不進行資源建設。
第二十條 按照“技術支撐、需求牽引”的原則,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建立信息技術應用定期更新機制,促進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方式與手段及時升級換代。
各級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應結合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免費開放等要求,建立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宣傳推廣機制,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一條 開展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應遵循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的要求,由組織實施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推廣應用;上述標準均未規定的,組織實施單位可組織制訂個性化標準。標準制定和落實情況作為工程建設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合作共享”的原則,將公共數字文化隊伍培訓統籌納入全市基層文化隊伍培訓范圍,建立培訓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一)市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市級組織實施單位制訂全市培訓計劃,重點組織開展區級工程實施人員和基層服務人員培訓。
(二)培訓情況納入工程建設評價和考核指標。
(三)把社會工作者和文化志愿者作為人才隊伍建設的組成部分,形成專兼結合的公共文化工作者隊伍。
第五章 評價、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建立工程組織實施單位內部自評、管理部門評價、第三方評估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科學評價機制。
(一)市級組織實施單位按年度對工程實施情況開展自評,向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報告自評結果。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文化部組織實施單位組織本地區工程建設年度檢查評價,結果報送文化部。
(二)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工程建設與服務情況、群眾滿意度等進行檢查評估。
(三)工程建設與服務的評價結果納入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級工程組織實施單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條 建立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年度考核制度,重點考核工程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級組織實施單位就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進行年度考核。市級文化行政部門將考核情況報文化部備案。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公共數字文化工程建設的年度考核情況,應納入工程組織實施單位領導班子和個人年度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五條 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評價和考核結果,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通報批評,并核減下一年度工程建設資金;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地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有關項目申報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經費管理另行制定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文化廣播影視局辦公室 2017年8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