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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文化市場警示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2018-01-15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編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5日訊 日前,重慶市文化委員會、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印發《重慶市文化市場警示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指出: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演出、娛樂、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等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辦法出臺旨在為加強文化市場信用監管,推動行業誠信自律,促進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場主體將被列入警示名單管理:提供虛假材料企圖騙取文化行政許可的;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一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3次罰款以上處罰,或者其他文化市場主體一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2次罰款以上處罰的;經營的文化產品因含有嚴重違法內容被文化部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的;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違法情形,或者存在捂票囤票炒票、虛假宣傳等行為的;逾期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違反有關法規規定,文化部規定應當列入警示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其他經市文化委或市文化執法總隊認定應當依法依規列入警示名單管理的,報文化部備案后實施。  

    以下為政策原文:

    重慶市文化委員會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關于印發重慶市文化市場警示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文化委、文化執法大(支)隊,萬盛經開區文廣新局,兩江新區社會發展局及文化和衛生綜合執法大隊: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場信用監管制度,嚴懲違法違規行為,鼓勵遵紀守法經營,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市文化委、市文化執法總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重慶市文化市場警示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縣(自治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機構,要結合職能職責對《辦法》明確的事項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程序,制定落實措施,確保《辦法》有序有效實施。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重慶市文化委員會 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2017年12月12日

    以下為辦法全文: 

    重慶市文化市場警示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信用監管,推動行業誠信自律,促進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警示名單管理,是指市文化委、市文化執法總隊、各區縣(自治縣)文化委、文化執法大(支)隊、萬盛經開區文廣新局、兩江新區社會發展局及文化和衛生綜合執法大隊(以下簡稱:列入移出決定機關),將文化市場主體在經營管理中有違法失信行為,且達到規定情形的,列入移出警示名單,向社會公布,實施警示和約束措施的統稱。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演出、娛樂、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等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市文化委和市文化執法總隊負責指導全市警示名單管理工作,建立全市警示名單數據庫并供公眾查詢。其他列入移出決定機關負責本轄區警示名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列入移出決定機關按照職能職責和屬地管理、“誰處罰、誰列入、誰負責”的原則,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場主體列入警示名單管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企圖騙取文化行政許可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的;

    (三)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一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3次罰款以上處罰,或者其他文化市場主體一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2次罰款以上處罰的;

    (四)經營的文化產品因含有嚴重違法內容被文化部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的;

    (五)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違法情形,或者存在捂票囤票炒票、虛假宣傳等行為的;

    (六)逾期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違反有關法規規定,文化部規定應當列入警示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經市文化委或市文化執法總隊認定應當依法依規列入警示名單管理的,報文化部備案后實施。

    第五條 文化市場主體跨區域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由活動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以書面形式通報文化市場主體所在地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由其負責將文化市場主體列入警示名單管理。

    第六條 列入移出決定機關將經營主體列入、移出警示名單的,應當作出列入、移出決定,列入、移出決定應當包括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注冊號碼、列入或移出日期、列入或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做出列入、移出警示名單決定,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意見。

    第七條 文化市場主體被列入警示名單之日起兩年內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由負責列入移出決定機關自屆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移出警示名單。

    被列入期間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或者5年內累計兩次被列入警示名單的,由負責列入移出決定機關按照《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將其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

    被列入警示名單滿9個月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自屆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負責列入移出決定機關按照《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將其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

    有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被列入警示名單的,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可以向列入移出決定機關申請移出警示名單。

    第八條 列入警示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列入移出決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經營主體移出警示名單。

    第九條 列入移出決定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列入、移出警示名單的決定內容,同步錄入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的警示名單數據庫供公眾查詢。

    第十條 列入移出決定機關對被列入警示名單的經營主體實施下列管理:

    (一)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增加日常巡查檢查或者雙隨機抽查頻次;

    (二)不授予相關榮譽;

    (三)不納入政策試點、政府采購、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范圍;

    (四)演出經營主體不得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港澳臺演出;

    (五)其他約束措施。

    第十一條 列入移出決定機關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意見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解釋或組織核查,對錯誤決定的,應當及時糾正。

    下級列入移出決定機關,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列入移出決定機關責令改正。

    負責列入移出的決定機關在警示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追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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